名称 | 关于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大气环境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11-14778 |
主题分类 | 化学品和重金属环境管理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4号)精神,加强我省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汞触媒生产、废汞触媒利用处置企业汞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充分认识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严格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将涉汞化工行业产品工艺列为重点防控对象之一,制定工作方案、专题研究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汞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设区市环保局要督促本辖区内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抓紧制定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计划,并督导企业按期完成替代计划。2015年底前,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要全部使用低汞触媒。请于7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相关环境信息资料和各企业制定的替代计划报送我厅备案,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各企业计划的年度实施情况报送我厅。对没有按期完成计划的企业,要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
三、严格项目审批。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必须使用低汞触媒,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在未完成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前不得改建、扩建。
在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高汞触媒。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合理、适度扩大低汞触媒生产能力,完善和提高现有低汞触媒生产水平,满足替代应用需求,鼓励开发无汞触媒研发。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水源环保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划定的重点防控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汞触媒生产及废汞触媒利用处置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一律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四、加强监督监测。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加强含汞废物处理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管,督促本辖区内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汞触媒生产、废汞触媒利用处置企业按有关规定建立汞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含汞危险废物全过程和规范化管理。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送我厅。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限期治理,存在严重环境隐患的企业要停产整顿。
五、严格清洁生产审核。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2年底完成第一轮审核验收工作。各设区市环保局要督促辖区内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抓紧制定清洁生产计划,上报省环保厅,并纳入强制审核计划,推进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情况将作为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的重要前提和企业申请各项环保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汞废物监管。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含汞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及利用处置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坚决取缔含汞废物的无证非法回收与利用处置等经营性活动。
七、创新管理机制。各设区市要积极探索低汞触媒的生产以及废弃触媒回收利用的一体化机制;稳步推进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制定有利于汞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政策,实行“以奖促治”;支持、建立汞消耗更低的新型固汞触媒、废汞触媒和废活性炭回收工艺工业化示范工程,促进产业化应用。
八、开展警示教育。各设区市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汞污染的危害及汞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普及汞削减与防治知识,提高各级政府、企业及公众的环境意识,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对电石法聚氯乙烯及其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监督,督促企业自觉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责任。
附件:《关于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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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大气环境处 时间:2011-05-20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4号)精神,加强我省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汞触媒生产、废汞触媒利用处置企业汞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充分认识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严格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将涉汞化工行业产品工艺列为重点防控对象之一,制定工作方案、专题研究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汞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设区市环保局要督促本辖区内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抓紧制定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计划,并督导企业按期完成替代计划。2015年底前,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要全部使用低汞触媒。请于7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相关环境信息资料和各企业制定的替代计划报送我厅备案,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各企业计划的年度实施情况报送我厅。对没有按期完成计划的企业,要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
三、严格项目审批。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必须使用低汞触媒,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在未完成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前不得改建、扩建。
在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高汞触媒。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合理、适度扩大低汞触媒生产能力,完善和提高现有低汞触媒生产水平,满足替代应用需求,鼓励开发无汞触媒研发。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水源环保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划定的重点防控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汞触媒生产及废汞触媒利用处置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一律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四、加强监督监测。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加强含汞废物处理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管,督促本辖区内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汞触媒生产、废汞触媒利用处置企业按有关规定建立汞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含汞危险废物全过程和规范化管理。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送我厅。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限期治理,存在严重环境隐患的企业要停产整顿。
五、严格清洁生产审核。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2年底完成第一轮审核验收工作。各设区市环保局要督促辖区内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抓紧制定清洁生产计划,上报省环保厅,并纳入强制审核计划,推进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情况将作为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的重要前提和企业申请各项环保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汞废物监管。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含汞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及利用处置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坚决取缔含汞废物的无证非法回收与利用处置等经营性活动。
七、创新管理机制。各设区市要积极探索低汞触媒的生产以及废弃触媒回收利用的一体化机制;稳步推进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制定有利于汞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政策,实行“以奖促治”;支持、建立汞消耗更低的新型固汞触媒、废汞触媒和废活性炭回收工艺工业化示范工程,促进产业化应用。
八、开展警示教育。各设区市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汞污染的危害及汞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普及汞削减与防治知识,提高各级政府、企业及公众的环境意识,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对电石法聚氯乙烯及其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监督,督促企业自觉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责任。
附件:《关于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