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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河北省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十条措施》
发布机构 河北生态发布 索引号 0218077J/2021-0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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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河北省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十条措施》

发布日期:2021-03-05 13:07 信息来源:河北生态发布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十条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统筹碳达峰、碳中和,强化碳汇交易,严格落实“三线一单”、产业准入政策和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产能置换政策,推动钢铁行业短流程改造,严格控制新增煤电装机规模,严禁新增化工园区,审慎发展石油化工等项目。

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加大重点行业低效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淘汰4.3米焦炉,关停部分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和100吨以下转炉。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停退出。

严格控制钢铁、火电、化工、炼油、建材等重点行业耗煤量,落实到每一个企业。加快推进以煤为燃料的锅炉和工业炉窑技术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大力发展光电、风电、氢能等非化石能源,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可再生能源并网装机新增600万千瓦,力争天然气消费196亿立方米。2021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稳中有降。

(二)坚决有效降低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资源效率、能源消耗对标提升行动,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加强钢铁、电力等重点行业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等全面超低排放改造,2021年年底前在产企业全部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没有实现铁路运输的企业,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车,推进其他重点行业企业全面超低排放改造,努力实现超净排放。全面提升砖瓦、石灰、耐火材料等行业工业窑炉的治污设施处理能力,2021年50%以上企业完成提升改造。

强化涉VOCs企业“一厂一策”精细管控,组织开展现有VOCs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自查,对标先进高效治理技术实施深度整治;加强工业企业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收集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三)强化散煤替代和煤质管控。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应改尽改的原则,对有条件的边远山区和坝上地区,因地制宜推进风电、光伏太阳能等取暖方式,全力做好清洁取暖工程扫尾。加快推进无煤区建设,2021年年底前雄安新区达到无煤区要求。加强劣质散煤管控,强化散煤质量抽检,散煤销售网点的抽检覆盖率达到100%,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储存销售劣质散煤行为。综合运用红外报警、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散煤复燃问题。强化电厂、钢铁企业、水泥企业等炉前煤质监测和管控,安装炉前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驻厂员制度,持续开展炉前煤质监测监管,严禁使用劣质燃料。

(四)加快“公转铁”工程建设进度。大力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推进煤炭、钢铁、焦化、水泥等大宗货物年运输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及大型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管道或封闭管廊等建设。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大宗货物绿色运输方式比例达到85%以上。推进具备条件的港口大宗散货港区接入集疏港铁路,提升港口焦炭、矿石等大宗货物集疏港铁路运输比例。推进内陆无水港建设,提高货物直达港口运输能力。

(五)加强柴油货车排放管控。全面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2021年6月底前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收尾工作,鼓励淘汰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推进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鼓励新增和更新为新能源机械。

常态化开展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达标整治全覆盖。全面推进重型柴油车加装尾气过滤装置,减少排放量。扎实开展路检路查、入户抽查、遥感监测等,严格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实现超标车辆排放检验、维护修理的闭环管理。定期动态更新重点用车单位名录,指导健全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实施进场车辆电子台账动态管理。

建立健全便利通行、停车优惠等新能源汽车使用激励政策,加快充电桩、加氢站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石家庄、唐山、邢台、邯郸等“退后十”城市及雄安新区等城市建成区、冬奥会赛区新增及更新的环卫(清扫车和洒水车)、邮政、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其他通道城市比例达到80%。城市建成区新增及更新的公交、出租汽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不低于80%。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新增及更新车辆,新能源车辆比例不低于30%,租赁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新能源比例达到100%,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大型工矿企业、物流园区等新增或更换叉车全部采用新能源。

(六)加强道路扬尘精细化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率,规范机械化作业要求,主要道路“水洗机扫”全覆盖,设区城市及县城建成区机扫率达到100%。加大对主要交通干线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和洒水保洁频次,重点对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加强机械化清扫,配合人工清扫,做到公路路面基本无浮土,行车无明显扬尘,实行“以克论净”监管制度。每月对城市道路降尘监测通报,对降尘严重路段强化措施,立行立改。

(七)强化建筑施工和城市裸露路面扬尘管理。实施降尘量月度通报排名,设区城市、县(市、区)建成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8吨/平方公里·月。严格贯彻《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现场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强化督查执法,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依法予以严惩,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大力开展国土绿化,实施城镇裸露地面绿化、硬化,推动城市和县城、重要集镇“黄土不见天”,有效减少本地尘源,降低扬尘污染。以城市和县城为单位全面完成生活垃圾发电全覆盖,科学建成建筑垃圾堆卸地。

(八)强化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加强VOCs和NOx协同控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治理,加快补齐臭氧治理短板。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有序推进企业产品切换。强化涉VOCs企业精细管控,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VOCs全过程控制体系,组织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严禁设区城市及县城建成区露天烧烤行为。夏季高温天气期间,鼓励涉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生产调控、错时生产,引导设区城市主城区和县城建筑墙体涂装以及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错季错时作业。

(九)强化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管控。建立完善巡查排查制度,强化宣传引导和执法监督,落实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卫星遥感、禁止秸秆垃圾焚烧视频监控系统等大数据平台作用,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加强秸秆焚烧、烧荒烧垃圾等露天焚烧问题监督管理,确保露天焚烧火情“发生即发现,发现即处置”。严密部署、压实责任,实行全区域、全时段、常态化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十)加强矿山扬尘深度整治。有序推动合法生产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对标现代化矿山开采模式,推动矿山资源规范开采、集约开采、绿色开采。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采、运输和加工过程防尘、除尘措施,各种物料入棚进仓,运输通道硬化防尘,进出车辆苫盖冲洗,开采、加工作业区污染物达标排放。2021年完成625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限期停止城市地下采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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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十条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统筹碳达峰、碳中和,强化碳汇交易,严格落实“三线一单”、产业准入政策和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产能置换政策,推动钢铁行业短流程改造,严格控制新增煤电装机规模,严禁新增化工园区,审慎发展石油化工等项目。

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加大重点行业低效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淘汰4.3米焦炉,关停部分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和100吨以下转炉。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停退出。

严格控制钢铁、火电、化工、炼油、建材等重点行业耗煤量,落实到每一个企业。加快推进以煤为燃料的锅炉和工业炉窑技术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大力发展光电、风电、氢能等非化石能源,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可再生能源并网装机新增600万千瓦,力争天然气消费196亿立方米。2021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稳中有降。

(二)坚决有效降低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资源效率、能源消耗对标提升行动,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加强钢铁、电力等重点行业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等全面超低排放改造,2021年年底前在产企业全部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没有实现铁路运输的企业,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或新能源车,推进其他重点行业企业全面超低排放改造,努力实现超净排放。全面提升砖瓦、石灰、耐火材料等行业工业窑炉的治污设施处理能力,2021年50%以上企业完成提升改造。

强化涉VOCs企业“一厂一策”精细管控,组织开展现有VOCs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自查,对标先进高效治理技术实施深度整治;加强工业企业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收集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三)强化散煤替代和煤质管控。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应改尽改的原则,对有条件的边远山区和坝上地区,因地制宜推进风电、光伏太阳能等取暖方式,全力做好清洁取暖工程扫尾。加快推进无煤区建设,2021年年底前雄安新区达到无煤区要求。加强劣质散煤管控,强化散煤质量抽检,散煤销售网点的抽检覆盖率达到100%,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储存销售劣质散煤行为。综合运用红外报警、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散煤复燃问题。强化电厂、钢铁企业、水泥企业等炉前煤质监测和管控,安装炉前视频监控系统,实施驻厂员制度,持续开展炉前煤质监测监管,严禁使用劣质燃料。

(四)加快“公转铁”工程建设进度。大力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推进煤炭、钢铁、焦化、水泥等大宗货物年运输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及大型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管道或封闭管廊等建设。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大宗货物绿色运输方式比例达到85%以上。推进具备条件的港口大宗散货港区接入集疏港铁路,提升港口焦炭、矿石等大宗货物集疏港铁路运输比例。推进内陆无水港建设,提高货物直达港口运输能力。

(五)加强柴油货车排放管控。全面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2021年6月底前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收尾工作,鼓励淘汰国四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推进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鼓励新增和更新为新能源机械。

常态化开展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达标整治全覆盖。全面推进重型柴油车加装尾气过滤装置,减少排放量。扎实开展路检路查、入户抽查、遥感监测等,严格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实现超标车辆排放检验、维护修理的闭环管理。定期动态更新重点用车单位名录,指导健全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实施进场车辆电子台账动态管理。

建立健全便利通行、停车优惠等新能源汽车使用激励政策,加快充电桩、加氢站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石家庄、唐山、邢台、邯郸等“退后十”城市及雄安新区等城市建成区、冬奥会赛区新增及更新的环卫(清扫车和洒水车)、邮政、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其他通道城市比例达到80%。城市建成区新增及更新的公交、出租汽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不低于80%。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新增及更新车辆,新能源车辆比例不低于30%,租赁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新能源比例达到100%,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大型工矿企业、物流园区等新增或更换叉车全部采用新能源。

(六)加强道路扬尘精细化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率,规范机械化作业要求,主要道路“水洗机扫”全覆盖,设区城市及县城建成区机扫率达到100%。加大对主要交通干线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和洒水保洁频次,重点对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加强机械化清扫,配合人工清扫,做到公路路面基本无浮土,行车无明显扬尘,实行“以克论净”监管制度。每月对城市道路降尘监测通报,对降尘严重路段强化措施,立行立改。

(七)强化建筑施工和城市裸露路面扬尘管理。实施降尘量月度通报排名,设区城市、县(市、区)建成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8吨/平方公里·月。严格贯彻《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现场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强化督查执法,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依法予以严惩,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大力开展国土绿化,实施城镇裸露地面绿化、硬化,推动城市和县城、重要集镇“黄土不见天”,有效减少本地尘源,降低扬尘污染。以城市和县城为单位全面完成生活垃圾发电全覆盖,科学建成建筑垃圾堆卸地。

(八)强化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加强VOCs和NOx协同控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治理,加快补齐臭氧治理短板。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有序推进企业产品切换。强化涉VOCs企业精细管控,完善源头、过程和末端的VOCs全过程控制体系,组织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严禁设区城市及县城建成区露天烧烤行为。夏季高温天气期间,鼓励涉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生产调控、错时生产,引导设区城市主城区和县城建筑墙体涂装以及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错季错时作业。

(九)强化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管控。建立完善巡查排查制度,强化宣传引导和执法监督,落实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卫星遥感、禁止秸秆垃圾焚烧视频监控系统等大数据平台作用,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加强秸秆焚烧、烧荒烧垃圾等露天焚烧问题监督管理,确保露天焚烧火情“发生即发现,发现即处置”。严密部署、压实责任,实行全区域、全时段、常态化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十)加强矿山扬尘深度整治。有序推动合法生产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对标现代化矿山开采模式,推动矿山资源规范开采、集约开采、绿色开采。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采、运输和加工过程防尘、除尘措施,各种物料入棚进仓,运输通道硬化防尘,进出车辆苫盖冲洗,开采、加工作业区污染物达标排放。2021年完成625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限期停止城市地下采煤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