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 | 索引号 | 0218077J/2015-02105 |
主题分类 | 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响应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4〕10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12日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以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河北省境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省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省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省、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长由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省有关部门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办、省法制办、省政府应急办、省农工办、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华北电监局河北业务办、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
(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贯彻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由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
(三)专家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四)监测预报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环境监测中心站、省气象台成立监测预报组,主要负责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五)督导考核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督导考核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省、市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三)会商。监测预报组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潜势分析工作。监测预报组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采暖期每日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各级环保、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四、预警
(一)污染控制分区。
根据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区域分布以及城市地理位置关系,将全省划分为三个区域。
区域一(中南部):石家庄(含辛集)、保定(含定州)、衡水、邢台、邯郸市;
区域二(中东部):唐山、廊坊、沧州市;
区域三(北部):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市。
(二)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三个层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城市预警、区域预警、全省预警。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城市预警。
蓝色预警:对连续2日200<AQI≤300,或1日300<AQI<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黄色预警:对连续3日及以上200<AQI<500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或连续2日300<AQI<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橙色预警:对连续3日及以上300<AQI<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红色预警:对1日及以上AQI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2.区域预警。
橙色预警:区域一内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区域二、区域三内两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出现或将出现连续3日300<AQI<500,对该区域全部城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红色预警:区域一内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区域二、区域三内两个及以上相邻城市出现或将出现1日及以上AQI达到500,对该区域全部城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3.全省预警。
橙色预警:三个区域各有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出现或将出现连续3日及以上300<AQI<500,对全省全部城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红色预警:三个区域各有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出现或将出现1日及以上AQI达到500,对全省全部城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三)预警条件。
1.城市预警。
蓝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200<AQI≤300且连续2日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或300<AQI<500且1日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黄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200<AQI<500且连续3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或300<AQI<500且连续2日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橙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300<AQI<500,且连续3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红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AQI达到500且1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2.区域预警。
橙色预警:区域一内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区域二、区域三内两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出现或将出现300<AQI<500,且连续3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红色预警:区域一内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区域二、区域三内两个及以上相邻城市,出现或将出现AQI达到500且1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3.全省预警。
橙色预警:三个区域各有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出现或将出现300<AQI<500,且连续3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红色预警:三个区域各有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出现或将出现AQI达到500且1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四)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预警信息提前1至2日发布。若提前1日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组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级或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由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
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区域内相应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由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接到区域预警时,4小时之内启动市级预警。
达到全省预警条件时,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全省预警信息。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接到全省预警时,4小时之内启动市级预警。
区域或全省预警时,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的设区市,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的设区市,按照接到的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2.预警解除。
会商时,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预报信息,结合专家意见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市级或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预警解除信息。
城市预警解除信息由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区域预警解除信息由接到区域预警解除通知的设区市组织发布。全省预警解除信息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蓝色预警可自动解除。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城市预警时,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区域橙色预警时,该区域内接到预警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区域红色预警时,该区域内接到预警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全省橙色预警时,全省接到预警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全省红色预警时,全省接到预警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根据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强化日常检查。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在尽量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设区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最低减少15%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加强扬尘防护措施。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
非冰冻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
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在尽量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设区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货运车辆、拖拉机通行。根据机动车尾气对本地空气污染影响程度,考虑北京、天津市限行等因素,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周一至周五可按照“限内不限外”的原则,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车牌尾号分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五组,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的方式,限制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地抑尘措施。
非冰冻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
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在尽量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实行交通管制。设区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实行非营运客车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货车、拖拉机通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
非冰冻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5.补充说明。
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应进行现场核定和专家评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进入区域或全省应急响应状态时,区域或全省各设区市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按照本地实际空气污染状况执行。
需提前采取应急响应的,公众防护措施和应急减排措施分开执行。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城区周边进口警力部署,设置限行提示标志,提示、劝返限行车辆;在城区内通过电子警察和现场检查,严格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对本地车辆在受限时间内驶入城区的,按照驶入劝导告知停驶、二次核查确认驶出、三次依法处罚的方式严格管理;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非本市车辆(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实施限行)除外,有关限速行驶措施适用于上述车辆。
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应急响应措施中,健康提示信息重点包括:
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防护。
应急响应措施中,建议减排措施重点包括:
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在12时至16时进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六、监督检查
(一)应急监督检查。在应急响应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众监督。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七、总结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各设区市政府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各设区市于每年5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函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2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三)物资保障。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预警能力保障。各级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河北省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市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政府应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六)医疗卫生保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制度保障。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各级政府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四)预案修订。《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十、附则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环保部门现场核定和专家(安全监管、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专家)评审后,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其它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环保部门现场核定后,在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附件: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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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省生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 时间:2015-01-1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4〕10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12日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以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河北省境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省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省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省、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长由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省有关部门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办、省法制办、省政府应急办、省农工办、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华北电监局河北业务办、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
(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贯彻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由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
(三)专家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四)监测预报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环境监测中心站、省气象台成立监测预报组,主要负责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五)督导考核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督导考核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省、市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三)会商。监测预报组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潜势分析工作。监测预报组预报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采暖期每日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各级环保、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四、预警
(一)污染控制分区。
根据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区域分布以及城市地理位置关系,将全省划分为三个区域。
区域一(中南部):石家庄(含辛集)、保定(含定州)、衡水、邢台、邯郸市;
区域二(中东部):唐山、廊坊、沧州市;
区域三(北部):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市。
(二)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三个层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城市预警、区域预警、全省预警。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城市预警。
蓝色预警:对连续2日200<AQI≤300,或1日300<AQI<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黄色预警:对连续3日及以上200<AQI<500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或连续2日300<AQI<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橙色预警:对连续3日及以上300<AQI<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红色预警:对1日及以上AQI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2.区域预警。
橙色预警:区域一内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区域二、区域三内两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出现或将出现连续3日300<AQI<500,对该区域全部城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红色预警:区域一内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区域二、区域三内两个及以上相邻城市出现或将出现1日及以上AQI达到500,对该区域全部城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3.全省预警。
橙色预警:三个区域各有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出现或将出现连续3日及以上300<AQI<500,对全省全部城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红色预警:三个区域各有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出现或将出现1日及以上AQI达到500,对全省全部城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三)预警条件。
1.城市预警。
蓝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200<AQI≤300且连续2日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或300<AQI<500且1日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黄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200<AQI<500且连续3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或300<AQI<500且连续2日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橙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300<AQI<500,且连续3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红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AQI达到500且1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2.区域预警。
橙色预警:区域一内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区域二、区域三内两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出现或将出现300<AQI<500,且连续3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红色预警:区域一内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区域二、区域三内两个及以上相邻城市,出现或将出现AQI达到500且1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3.全省预警。
橙色预警:三个区域各有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出现或将出现300<AQI<500,且连续3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红色预警:三个区域各有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出现或将出现AQI达到500且1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四)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预警信息提前1至2日发布。若提前1日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组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级或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由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
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区域内相应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由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接到区域预警时,4小时之内启动市级预警。
达到全省预警条件时,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全省预警信息。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接到全省预警时,4小时之内启动市级预警。
区域或全省预警时,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的设区市,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的设区市,按照接到的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2.预警解除。
会商时,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监测预报信息,结合专家意见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市级或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预警解除信息。
城市预警解除信息由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区域预警解除信息由接到区域预警解除通知的设区市组织发布。全省预警解除信息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蓝色预警可自动解除。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城市预警时,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区域橙色预警时,该区域内接到预警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区域红色预警时,该区域内接到预警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全省橙色预警时,全省接到预警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全省红色预警时,全省接到预警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根据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强化日常检查。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在尽量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设区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最低减少15%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加强扬尘防护措施。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
非冰冻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
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在尽量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设区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货运车辆、拖拉机通行。根据机动车尾气对本地空气污染影响程度,考虑北京、天津市限行等因素,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周一至周五可按照“限内不限外”的原则,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车牌尾号分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五组,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的方式,限制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地抑尘措施。
非冰冻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
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在尽量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实行交通管制。设区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实行非营运客车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或白天延时禁止货车、拖拉机通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
非冰冻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5.补充说明。
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应进行现场核定和专家评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进入区域或全省应急响应状态时,区域或全省各设区市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按照本地实际空气污染状况执行。
需提前采取应急响应的,公众防护措施和应急减排措施分开执行。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城区周边进口警力部署,设置限行提示标志,提示、劝返限行车辆;在城区内通过电子警察和现场检查,严格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对本地车辆在受限时间内驶入城区的,按照驶入劝导告知停驶、二次核查确认驶出、三次依法处罚的方式严格管理;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非本市车辆(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实施限行)除外,有关限速行驶措施适用于上述车辆。
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应急响应措施中,健康提示信息重点包括:
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防护。
应急响应措施中,建议减排措施重点包括:
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在12时至16时进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六、监督检查
(一)应急监督检查。在应急响应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众监督。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七、总结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各设区市政府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各设区市于每年5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函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2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三)物资保障。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预警能力保障。各级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河北省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市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政府应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六)医疗卫生保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制度保障。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各级政府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四)预案修订。《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十、附则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环保部门现场核定和专家(安全监管、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专家)评审后,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其它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环保部门现场核定后,在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附件: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