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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索引号 0218077J/2022-00199
主题分类 事后公开-行政许可 文号 冀环审〔2022〕22号
发布日期 2022-02-25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2-25 15:51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位于邯郸市涉县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天铁工业区涉县天利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该项目为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和涉县天利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有效产能100万吨。项目一期年产冶金焦50万吨,二期年产冶金焦50万吨。一期工程的主要建设生产装置是备煤装置(改造)、炼焦装置(新建),化产利旧。炼焦装置采用符合我国产业政策的1×50孔JL6053D型,双联火道、废气循环、三段加热、焦炉煤气下喷、贫煤气侧入的复热式焦炉,并建设与100万吨焦化配套的除尘地面站、干法熄焦、湿法熄焦工序,烟道气余热利用(利旧)、烟道气脱硫脱硝工序(利旧)、化产工序(利旧)。二期项目建设内容为1×50孔JL6053D型炼焦,与100万吨焦化配套的备煤、烟气脱硫脱硝、煤气净化装置等工艺设施。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及《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关于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冀焦化调整〔2019〕1号)《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2020年11月18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了《关于调整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化产能整合及减量置换方案的批复》冀工信原函〔2020〕777号)。2020年12月28日,本项目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冀发改政务备字2020292号)2021年4月29日,省发展改革委出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冀发改环资2021527号)。

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控、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严格遵守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同时,要严格落实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出具的污染物现役源倍量削减方案,进一步加大区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减排力度,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净化、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能力、效率应满足需求,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1.一期工程

煤上料废气、煤转运废气、配煤仓顶布料废气及配煤仓底落料废气、精煤破碎废气、煤塔顶废气、煤焦制样废气、脱硫剂入仓废气、湿熄焦焦炭转运废气、焦炭入仓废气、焦炭火车装车废气、焦炭汽车装车废气由袋式除尘器(涤纶覆膜防静电材质)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装煤烟气采用“高压氨水喷射+双U型导烟车导烟”处理工艺,通过桥管处喷射高压氨水产生的负压,将部分装煤烟尘导入集气管,同时利用焦炉炉顶的导烟装置,将剩余部分装煤炭化室产生的烟气导入相邻的炭化室,由集气管进入煤气净化系统。机侧炉头烟气由机侧炉头烟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滤料为防静电覆膜针刺毡)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加热以混合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为燃料,焦炉烟气采用“SCR脱硝+石灰-石膏法脱硫+二级平板除雾+微旋流除雾+湿式电除尘器”技术净化处理;干熄焦高含硫放散气经袋式除尘器除尘后一并引入焦炉烟气的净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焦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推焦烟气由推焦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滤料为防静电覆膜针刺毡)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炉顶逸散烟气由焦炉炉顶逸散烟气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滤料为防静电覆膜针刺毡)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

干熄焦环境除尘废气(含炉顶装焦、炉底排焦及焦转运废气)由干熄焦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滤料为涤纶覆膜防静电材质)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相关控制要求。

硫铵干燥废气由“旋风除尘器+湿式净化洗涤”水洗”净化后,颗粒物、氨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臭气由“碱喷淋+生物除臭装置”净化处理,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排放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干燥废气由“旋风除尘器+湿式净化洗涤水洗”净化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炉顶颗粒物、氨、硫化氢、苯可溶物、苯并a芘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2焦炉炉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a芘、氰化氢、苯、酚类、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厂界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一期工程实施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23.438吨/年、36.672吨/年、101.178吨/年、5.799吨/年。

2.二期工程

煤上料废气、煤转运废气、配煤仓顶布料废气及配煤仓底落料废气、精煤破碎废气、煤塔顶废气、煤焦制样废气、湿熄焦焦炭转运废气、焦炭入仓废气、焦炭火车装车废气、焦炭汽车装车废气由袋式除尘器(涤纶覆膜防静电材质)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装煤烟气采用“高压氨水喷射+双U型导烟车导烟”处理工艺,通过桥管处喷射高压氨水产生的负压,将部分装煤烟尘导入集气管,同时利用焦炉炉顶的导烟装置,将剩余部分装煤炭化室产生的烟气导入相邻的炭化室,由集气管进入煤气净化系统。机侧炉头烟气由机侧炉头烟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滤料为防静电覆膜针刺毡)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加热以混合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为燃料,焦炉烟气采用“小苏打脱硫+袋式除尘器+SCR脱硝”装置净化处理;干熄焦高含硫放散气经袋式除尘器除尘后一并引入焦炉烟气的净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焦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推焦烟气由推焦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滤料为防静电覆膜针刺毡)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炉顶逸散烟气由焦炉炉顶逸散烟气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滤料为防静电覆膜针刺毡)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

干熄焦环境除尘废气(含炉顶装焦、炉底排焦及焦转运废气)由干熄焦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滤料为涤纶覆膜防静电材质)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相关控制要求。

硫铵干燥废气由“旋风除尘器+湿式净化洗涤”水洗”净化后,颗粒物、氨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臭气由“碱喷淋+生物除臭装置”净化处理,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排放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干燥废气由“旋风除尘器+湿式净化洗涤水洗”净化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炉顶颗粒物、氨、硫化氢、苯可溶物、苯并a芘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2焦炉炉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a芘、氰化氢、苯、酚类、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厂界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期工程实施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45.949吨/年、73.342吨/年、202.356吨/年、9.215吨/年。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实现废水零排放。

本项目新建1座生活污水处理站,厂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送入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采用“均质调节+厌氧+接触氧化+沉淀+消毒”工艺。

本项目新建1座酚氰废水处理站,设计预处理部分(重力除油+调节+气浮)、生化处理部分(A/A/O+A/O)、后处理部分(臭氧+活性炭生物滤池)、深度处理部分(多介质过滤+超滤装置+反渗透)、浓水处理部分(二级物化反应+化学除硬+多介质过滤+超滤+树脂软化)、分盐部分(二级纳滤+高压反渗透+浓水物化反应+过滤)和蒸发结晶部分(冷冻结晶+三效蒸发)。

干熄焦运行期间,酚氰废水含蒸氨废水、化验室废水、地面冲洗水、煤气水封水经酚氰废水处理站的预处理、生化处理和后处理后,然后与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除盐水站及产汽装置排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进入酚氰废水处理站的深度处理、浓盐水处理、分盐和蒸发结晶处理,产生的净水达到《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相应水质指标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和除盐水站补水,不外排。

干熄焦检修期间酚氰废水含蒸氨废水、化验室废水、地面冲洗水、煤气水封水经酚氰废水处理站的预处理、生化处理和后处理后,废水中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氰化物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1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多环芳烃、苯并〔a〕芘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然后与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除盐水站及产汽装置排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作为湿熄焦系统补水,不外排。

项目实施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均不得超过0吨/年,废水不得外排。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回配煤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

厂区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收集控制系统须设置截留设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雨水系统防控措施,严禁事故废水、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涉县、邯郸市以及周边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

(五)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严格按照相关环评批复,加快现有厂区干熄焦项目及污水站升级改造项目验收进度,如期投入使用。

针对现有厂区土壤苯并〔a〕芘超标现状,应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妥善解决现有厂区土壤污染问题。建立土壤隐患排查和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的不利影响。

二期工程实施后,现有厂区拆除严格按照《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等文件,落实产能退出后场地拆除的相关环保要求

(六)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等应急措施。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固体废物中,焦尘作为产品外售,煤尘配入炼焦煤中,废铁皮送天铁公司炼钢利用,脱硫石膏(一期工程)外售建材企业利用,脱硫灰(二期工程)外售混凝土外加剂生产企业利用。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填埋处理。

危险废物中冷鼓单元产生的焦油送往油库单元的焦油储罐储存,作为原料外售下游企业;焦油渣、蒸氨残渣、酸焦油、提盐废活性炭、中水处理废活性炭、酚氰废水处理站油渣、污泥均采用密闭容器收集后定期送备煤工序回配煤;废脱硝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矿物油、废油桶、化验室及在线废液、含油棉纱、含油手套、废铅蓄电池、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超滤膜、废纳滤膜、废反渗透膜、废母液等均采用密闭容器收集,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送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八)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九)一期工程实施后鑫森冶金全厂二氧化碳总排放量为368174.599吨/年,碳排放绩效值为0.368吨二氧化碳/吨焦;二期工程实施后鑫森冶金全厂二氧化碳总排放量为655589.785吨/年,碳排放绩效值为0.659吨二氧化碳/吨焦。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苯并a芘、苯、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等特征污染物。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等有关标准文件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对环境空气和土壤、地下水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本项目须落实报告书关于污染物在线监测相关要求。焦炉烟气、推焦烟气、干熄焦废气、酚氰废水处理站出口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一)建立与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严格落实各类防护距离要求。一期工程实施后鑫森冶金现有厂区沿厂界垂直外延520米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二期工程实施后,沿本项目北厂界垂直外延100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落实防护距离要求。

(十三)本项目应确保大宗原料及产品采用铁路、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5%,其他运输方式须落实《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中相关要求,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本项目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要求,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

(十)本项目建设和运行应严格落实涉县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要求,加快厂区水源置换工作,确保项目生活用新水近期由涉县台北村新建水源井供应,远期由茅岭底水库供水;生产用水以污水处理厂中水为来源,严禁新增地下水用量。

(十)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适时开展后评价工作。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人民政府、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本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如期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拆除(封停)和改造工作,确保本项目一期工程投产前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别不少于70.588吨/年、98.095吨/年、302.909吨/年、11.598吨/年;二期工程投产前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别不少于94.474吨/年、146.684吨/年、404.712吨/年、19.651吨/年。本项目申领排污许可之前,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且被淘汰工程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前,邯郸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本项目排污许可证。

(二)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落实煤炭替代方案,如期完成相关节能改造工作;配合省工信厅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如期完成相关设备拆除(封停)工作,确保满足产能置换要求。未完成上述煤炭替代、设备拆除(封停)工作,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你公司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现役源削减、相关工程及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邯郸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本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须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加快推进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减量置换项目的函》、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减量置换项目的复函》,落实各项措施和要求。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等工作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并定期报送我厅。

、我厅委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组织开展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本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2月25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人民政府,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涉县人民政府,河北涉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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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公开-行政许可

关于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位于邯郸市涉县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天铁工业区涉县天利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该项目为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和涉县天利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有效产能100万吨。项目一期年产冶金焦50万吨,二期年产冶金焦50万吨。一期工程的主要建设生产装置是备煤装置(改造)、炼焦装置(新建),化产利旧。炼焦装置采用符合我国产业政策的1×50孔JL6053D型,双联火道、废气循环、三段加热、焦炉煤气下喷、贫煤气侧入的复热式焦炉,并建设与100万吨焦化配套的除尘地面站、干法熄焦、湿法熄焦工序,烟道气余热利用(利旧)、烟道气脱硫脱硝工序(利旧)、化产工序(利旧)。二期项目建设内容为1×50孔JL6053D型炼焦,与100万吨焦化配套的备煤、烟气脱硫脱硝、煤气净化装置等工艺设施。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及《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关于促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冀焦化调整〔2019〕1号)《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2020年11月18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了《关于调整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化产能整合及减量置换方案的批复》冀工信原函〔2020〕777号)。2020年12月28日,本项目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冀发改政务备字2020292号)2021年4月29日,省发展改革委出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冀发改环资2021527号)。

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控、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严格遵守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同时,要严格落实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出具的污染物现役源倍量削减方案,进一步加大区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减排力度,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净化、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能力、效率应满足需求,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1.一期工程

煤上料废气、煤转运废气、配煤仓顶布料废气及配煤仓底落料废气、精煤破碎废气、煤塔顶废气、煤焦制样废气、脱硫剂入仓废气、湿熄焦焦炭转运废气、焦炭入仓废气、焦炭火车装车废气、焦炭汽车装车废气由袋式除尘器(涤纶覆膜防静电材质)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装煤烟气采用“高压氨水喷射+双U型导烟车导烟”处理工艺,通过桥管处喷射高压氨水产生的负压,将部分装煤烟尘导入集气管,同时利用焦炉炉顶的导烟装置,将剩余部分装煤炭化室产生的烟气导入相邻的炭化室,由集气管进入煤气净化系统。机侧炉头烟气由机侧炉头烟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滤料为防静电覆膜针刺毡)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加热以混合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为燃料,焦炉烟气采用“SCR脱硝+石灰-石膏法脱硫+二级平板除雾+微旋流除雾+湿式电除尘器”技术净化处理;干熄焦高含硫放散气经袋式除尘器除尘后一并引入焦炉烟气的净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焦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推焦烟气由推焦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滤料为防静电覆膜针刺毡)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炉顶逸散烟气由焦炉炉顶逸散烟气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滤料为防静电覆膜针刺毡)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

干熄焦环境除尘废气(含炉顶装焦、炉底排焦及焦转运废气)由干熄焦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滤料为涤纶覆膜防静电材质)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相关控制要求。

硫铵干燥废气由“旋风除尘器+湿式净化洗涤”水洗”净化后,颗粒物、氨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臭气由“碱喷淋+生物除臭装置”净化处理,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排放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干燥废气由“旋风除尘器+湿式净化洗涤水洗”净化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炉顶颗粒物、氨、硫化氢、苯可溶物、苯并a芘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2焦炉炉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a芘、氰化氢、苯、酚类、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厂界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一期工程实施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23.438吨/年、36.672吨/年、101.178吨/年、5.799吨/年。

2.二期工程

煤上料废气、煤转运废气、配煤仓顶布料废气及配煤仓底落料废气、精煤破碎废气、煤塔顶废气、煤焦制样废气、湿熄焦焦炭转运废气、焦炭入仓废气、焦炭火车装车废气、焦炭汽车装车废气由袋式除尘器(涤纶覆膜防静电材质)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装煤烟气采用“高压氨水喷射+双U型导烟车导烟”处理工艺,通过桥管处喷射高压氨水产生的负压,将部分装煤烟尘导入集气管,同时利用焦炉炉顶的导烟装置,将剩余部分装煤炭化室产生的烟气导入相邻的炭化室,由集气管进入煤气净化系统。机侧炉头烟气由机侧炉头烟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滤料为防静电覆膜针刺毡)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加热以混合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为燃料,焦炉烟气采用“小苏打脱硫+袋式除尘器+SCR脱硝”装置净化处理;干熄焦高含硫放散气经袋式除尘器除尘后一并引入焦炉烟气的净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焦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推焦烟气由推焦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滤料为防静电覆膜针刺毡)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炉顶逸散烟气由焦炉炉顶逸散烟气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滤料为防静电覆膜针刺毡)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

干熄焦环境除尘废气(含炉顶装焦、炉底排焦及焦转运废气)由干熄焦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滤料为涤纶覆膜防静电材质)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相关控制要求。

硫铵干燥废气由“旋风除尘器+湿式净化洗涤”水洗”净化后,颗粒物、氨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臭气由“碱喷淋+生物除臭装置”净化处理,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排放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干燥废气由“旋风除尘器+湿式净化洗涤水洗”净化处理,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炉顶颗粒物、氨、硫化氢、苯可溶物、苯并a芘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2焦炉炉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a芘、氰化氢、苯、酚类、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厂界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期工程实施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45.949吨/年、73.342吨/年、202.356吨/年、9.215吨/年。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实现废水零排放。

本项目新建1座生活污水处理站,厂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送入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采用“均质调节+厌氧+接触氧化+沉淀+消毒”工艺。

本项目新建1座酚氰废水处理站,设计预处理部分(重力除油+调节+气浮)、生化处理部分(A/A/O+A/O)、后处理部分(臭氧+活性炭生物滤池)、深度处理部分(多介质过滤+超滤装置+反渗透)、浓水处理部分(二级物化反应+化学除硬+多介质过滤+超滤+树脂软化)、分盐部分(二级纳滤+高压反渗透+浓水物化反应+过滤)和蒸发结晶部分(冷冻结晶+三效蒸发)。

干熄焦运行期间,酚氰废水含蒸氨废水、化验室废水、地面冲洗水、煤气水封水经酚氰废水处理站的预处理、生化处理和后处理后,然后与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除盐水站及产汽装置排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进入酚氰废水处理站的深度处理、浓盐水处理、分盐和蒸发结晶处理,产生的净水达到《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相应水质指标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和除盐水站补水,不外排。

干熄焦检修期间酚氰废水含蒸氨废水、化验室废水、地面冲洗水、煤气水封水经酚氰废水处理站的预处理、生化处理和后处理后,废水中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氰化物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1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多环芳烃、苯并〔a〕芘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然后与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除盐水站及产汽装置排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作为湿熄焦系统补水,不外排。

项目实施后,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均不得超过0吨/年,废水不得外排。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回配煤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

厂区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收集控制系统须设置截留设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雨水系统防控措施,严禁事故废水、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涉县、邯郸市以及周边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

(五)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严格按照相关环评批复,加快现有厂区干熄焦项目及污水站升级改造项目验收进度,如期投入使用。

针对现有厂区土壤苯并〔a〕芘超标现状,应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妥善解决现有厂区土壤污染问题。建立土壤隐患排查和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的不利影响。

二期工程实施后,现有厂区拆除严格按照《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等文件,落实产能退出后场地拆除的相关环保要求

(六)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等应急措施。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固体废物中,焦尘作为产品外售,煤尘配入炼焦煤中,废铁皮送天铁公司炼钢利用,脱硫石膏(一期工程)外售建材企业利用,脱硫灰(二期工程)外售混凝土外加剂生产企业利用。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填埋处理。

危险废物中冷鼓单元产生的焦油送往油库单元的焦油储罐储存,作为原料外售下游企业;焦油渣、蒸氨残渣、酸焦油、提盐废活性炭、中水处理废活性炭、酚氰废水处理站油渣、污泥均采用密闭容器收集后定期送备煤工序回配煤;废脱硝催化剂、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矿物油、废油桶、化验室及在线废液、含油棉纱、含油手套、废铅蓄电池、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超滤膜、废纳滤膜、废反渗透膜、废母液等均采用密闭容器收集,厂区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送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八)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九)一期工程实施后鑫森冶金全厂二氧化碳总排放量为368174.599吨/年,碳排放绩效值为0.368吨二氧化碳/吨焦;二期工程实施后鑫森冶金全厂二氧化碳总排放量为655589.785吨/年,碳排放绩效值为0.659吨二氧化碳/吨焦。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苯并a芘、苯、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等特征污染物。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等有关标准文件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对环境空气和土壤、地下水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本项目须落实报告书关于污染物在线监测相关要求。焦炉烟气、推焦烟气、干熄焦废气、酚氰废水处理站出口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一)建立与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严格落实各类防护距离要求。一期工程实施后鑫森冶金现有厂区沿厂界垂直外延520米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二期工程实施后,沿本项目北厂界垂直外延100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落实防护距离要求。

(十三)本项目应确保大宗原料及产品采用铁路、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5%,其他运输方式须落实《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中相关要求,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本项目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要求,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

(十)本项目建设和运行应严格落实涉县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要求,加快厂区水源置换工作,确保项目生活用新水近期由涉县台北村新建水源井供应,远期由茅岭底水库供水;生产用水以污水处理厂中水为来源,严禁新增地下水用量。

(十)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适时开展后评价工作。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人民政府、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本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如期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拆除(封停)和改造工作,确保本项目一期工程投产前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别不少于70.588吨/年、98.095吨/年、302.909吨/年、11.598吨/年;二期工程投产前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别不少于94.474吨/年、146.684吨/年、404.712吨/年、19.651吨/年。本项目申领排污许可之前,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且被淘汰工程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前,邯郸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本项目排污许可证。

(二)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落实煤炭替代方案,如期完成相关节能改造工作;配合省工信厅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如期完成相关设备拆除(封停)工作,确保满足产能置换要求。未完成上述煤炭替代、设备拆除(封停)工作,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你公司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现役源削减、相关工程及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邯郸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本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须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加快推进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减量置换项目的函》、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减量置换项目的复函》,落实各项措施和要求。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等工作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并定期报送我厅。

、我厅委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组织开展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本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2月25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人民政府,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涉县人民政府,河北涉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