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不予批准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 ||
发布机构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21-01022 |
主题分类 | 事后公开-行政许可 | 文号 | 冀环审〔2021〕59号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关于不予批准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和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关于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方案的审核报告》,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土壤环境污染问题。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现有厂区洗脱苯单元地面、沟槽及酚氰废水处理站隔油池防渗层破损,焦油渣箱、酸焦油收集箱、蒸氨残渣箱、硫磺槽封闭不严,厂区土壤苯并[a]芘超标。
(二)规划环评要求未落实。按照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规划环评要求,2020年底前,应完成河南店镇水厂扩建和生活用水置换工作。目前,水厂扩建和用水置换均未落实,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仍通过自备水井开采地下水,作为生产生活水源。
(三)封停现有产能设施缺少依据。一期工程投运前,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拟封停现有厂区的15孔炭化室,淘汰15万吨产能。该项措施未纳入省工信厅关于该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批复,仅涉县人民政府出具承诺书。
(四)环评报告编制不规范。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要求。碳排放评价内容不满足《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要求。
(五)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经现场踏勘,在环评报告依法审批前,项目一期工程1#6.0米捣固焦炉、煤塔、湿熄焦塔、炼焦煤及湿熄焦转运皮带通廊等设施已擅自建设完成。
二、审批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款有关要求,对报告书作出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你公司须抓紧整改现有问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并验收。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拟建“两高”项目要深入论证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认真分析评估对产业高质量发展和能耗双控、碳排放、环境质量的影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坚决拿下来;对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水平进行评估,对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按有关规定停工整改。你公司须在有关部门支持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产业政策、产能置换、能效水平、环境影响,详细论证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现有问题完成整改、报告书修改完善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我厅审批。
你公司如不服我厅审批意见,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行使申诉权利或提出行政复议、诉讼。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6日
抄送: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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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批准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时间:2021-08-06
关于不予批准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和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关于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焦炭产能整合项目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方案的审核报告》,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土壤环境污染问题。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现有厂区洗脱苯单元地面、沟槽及酚氰废水处理站隔油池防渗层破损,焦油渣箱、酸焦油收集箱、蒸氨残渣箱、硫磺槽封闭不严,厂区土壤苯并[a]芘超标。
(二)规划环评要求未落实。按照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规划环评要求,2020年底前,应完成河南店镇水厂扩建和生活用水置换工作。目前,水厂扩建和用水置换均未落实,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仍通过自备水井开采地下水,作为生产生活水源。
(三)封停现有产能设施缺少依据。一期工程投运前,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拟封停现有厂区的15孔炭化室,淘汰15万吨产能。该项措施未纳入省工信厅关于该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批复,仅涉县人民政府出具承诺书。
(四)环评报告编制不规范。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要求。碳排放评价内容不满足《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要求。
(五)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经现场踏勘,在环评报告依法审批前,项目一期工程1#6.0米捣固焦炉、煤塔、湿熄焦塔、炼焦煤及湿熄焦转运皮带通廊等设施已擅自建设完成。
二、审批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款有关要求,对报告书作出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你公司须抓紧整改现有问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并验收。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拟建“两高”项目要深入论证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认真分析评估对产业高质量发展和能耗双控、碳排放、环境质量的影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坚决拿下来;对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水平进行评估,对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按有关规定停工整改。你公司须在有关部门支持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产业政策、产能置换、能效水平、环境影响,详细论证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现有问题完成整改、报告书修改完善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我厅审批。
你公司如不服我厅审批意见,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行使申诉权利或提出行政复议、诉讼。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6日
抄送: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