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公开-行政监管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事后公开-行政监管
名称 关于责令邯郸峰峰明源物资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的督查通知
发布机构 省环保厅 索引号 0218077J/2022-01018
主题分类 事后公开-行政监管 文号 冀环督字〔2008〕33号
发布日期 2008-05-29 主题词
效力级别

关于责令邯郸峰峰明源物资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的督查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4 10:41 信息来源:省环保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行政行为:根据省环保局领导在《中国改革报》专题调研部记者反映邯郸峰峰明源物资有限公司污染环境问题来信上的批示,我局于2008年3月6日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厂于2006年3月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成年产30万吨焦炭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告(2004第76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自2007年6月开始违法生产至今。
行政处理:现责成你局督促峰峰矿区政府,依法强制企业停止生产,并加强监管确保落实到位;并对峰峰矿区义井镇排污单位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企业违法行为,督促区政府落实对企业关停计划,落实节能减排目标。处理结果于2008年 5 月26日前,向我局反馈。
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告(2004第76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事后公开-行政监管

行政行为:根据省环保局领导在《中国改革报》专题调研部记者反映邯郸峰峰明源物资有限公司污染环境问题来信上的批示,我局于2008年3月6日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厂于2006年3月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成年产30万吨焦炭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告(2004第76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自2007年6月开始违法生产至今。
行政处理:现责成你局督促峰峰矿区政府,依法强制企业停止生产,并加强监管确保落实到位;并对峰峰矿区义井镇排污单位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企业违法行为,督促区政府落实对企业关停计划,落实节能减排目标。处理结果于2008年 5 月26日前,向我局反馈。
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告(2004第76号)《焦化行业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