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严肃查处换马店镇小制革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的函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保厅 | 索引号 | 0218077J/2022-00876 |
主题分类 | 事后公开-行政监管 | 文号 | 冀环办函〔2011〕223号 |
发布日期 | 2011-04-01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宁晋县人民政府: 根据群众举报和领导批示,我厅执法人员于3月22日对你县换马店镇边村一家小制革厂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了解,该厂系2010年上半年因环境违法被取缔、从无极县流入你县,租用当地村民原有的宏运水玻璃厂进行违法生产,无环保审批手续,制革废水未经处理私自外排。宁晋县环保局已于2010年6月对其进行了查处,并移送宁晋县供电公司,要求对其断电。经我厅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厂至今仍在夜间私自生产,生产废水排入洨河,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和地下水,并涉嫌重金属污染,群众反映强烈。据反映,附近其它村庄也存在此类违法企业。同时,该村还有小塑料加工企业在违法生产,无环保审批手续,群众反映强烈。 以上均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违法企业,应依法予以取缔。同时,该村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长期排入村前废弃的窑坑,色度黑浊,污染环境,影响村民身体健康。 鉴于上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责成你县人民政府: 1、立即取缔换马店镇边村小制革企业,使其彻底丧失生产能力;彻底排查辖区内违法制革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对发现的小制革企业一律坚决取缔。同时针对小制革和小炼油、小塑料等违法企业在附近村镇进行彻底排查,一旦发现,坚决取缔。对边村小制革厂的用电用水问题进行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责成宁晋县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规划处理该村村民的生活污水,彻底改变该村周边环境。 3、责成宁晋县环保局对该村小皮革企业所排废水和该村的地下水进行监测,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缴排污费;如地下水超标,应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请将查处结果于4月10日前上报我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抄送:邢台市环境保护局 宁晋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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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查处换马店镇小制革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的函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时间:2013-01-24
宁晋县人民政府: 根据群众举报和领导批示,我厅执法人员于3月22日对你县换马店镇边村一家小制革厂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了解,该厂系2010年上半年因环境违法被取缔、从无极县流入你县,租用当地村民原有的宏运水玻璃厂进行违法生产,无环保审批手续,制革废水未经处理私自外排。宁晋县环保局已于2010年6月对其进行了查处,并移送宁晋县供电公司,要求对其断电。经我厅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厂至今仍在夜间私自生产,生产废水排入洨河,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和地下水,并涉嫌重金属污染,群众反映强烈。据反映,附近其它村庄也存在此类违法企业。同时,该村还有小塑料加工企业在违法生产,无环保审批手续,群众反映强烈。 以上均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违法企业,应依法予以取缔。同时,该村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长期排入村前废弃的窑坑,色度黑浊,污染环境,影响村民身体健康。 鉴于上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责成你县人民政府: 1、立即取缔换马店镇边村小制革企业,使其彻底丧失生产能力;彻底排查辖区内违法制革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对发现的小制革企业一律坚决取缔。同时针对小制革和小炼油、小塑料等违法企业在附近村镇进行彻底排查,一旦发现,坚决取缔。对边村小制革厂的用电用水问题进行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责成宁晋县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规划处理该村村民的生活污水,彻底改变该村周边环境。 3、责成宁晋县环保局对该村小皮革企业所排废水和该村的地下水进行监测,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缴排污费;如地下水超标,应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请将查处结果于4月10日前上报我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抄送:邢台市环境保护局 宁晋县环境保护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