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书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保厅 | 索引号 | 0218077J/2022-00857 |
主题分类 | 事后公开-行政监管 | 文号 | 冀环限字〔2011〕01号 |
发布日期 | 2011-09-30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营业执照:130182100000024 1/1
组织机构代码:70082729-5
法定代表人:董树青
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与清源街交口
你单位污水超标排放一案,经我厅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取样监测,依据有关专家评估意见,决定对你单位实施限期治理。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河北环境省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7月18日至19日出水进行了连续7次取样监测,结果显示6次为超标排放,经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认为你单位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厌氧滤池、MBBR池的微生物培菌、挂膜等环节的升级改造工作急需进行,同时要调整和优化曝气强度、回流率等运行参数,使其发挥净化污水的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二、限期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期后,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稳定达到污水处理厂一级A标准。
三、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为叁个月。
你单位对本限期治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限期治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或者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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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书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时间:2013-01-24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营业执照:130182100000024 1/1
组织机构代码:70082729-5
法定代表人:董树青
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与清源街交口
你单位污水超标排放一案,经我厅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取样监测,依据有关专家评估意见,决定对你单位实施限期治理。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河北环境省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7月18日至19日出水进行了连续7次取样监测,结果显示6次为超标排放,经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认为你单位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厌氧滤池、MBBR池的微生物培菌、挂膜等环节的升级改造工作急需进行,同时要调整和优化曝气强度、回流率等运行参数,使其发挥净化污水的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二、限期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期后,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稳定达到污水处理厂一级A标准。
三、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为叁个月。
你单位对本限期治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限期治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或者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