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依法取缔献县三家造纸厂环境污染问题的函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环保厅 | 索引号 | 0218077J/2022-00853 |
主题分类 | 事后公开-行政监管 | 文号 | 冀环办函〔2011〕540号 |
发布日期 | 2012-01-11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关于依法取缔献县三家造纸厂环境污染问题的函
献县人民政府:
6月15日,省环保厅会同沧州市环保局对你县本斋乡本斋西村三家小造纸厂污染环境问题进行了后督察,经查,三家小造纸厂院内和库房分别存有新进的原料和锅炉用煤以及成品包装纸,锅炉炉膛有余温,具备生产能力,存在生产迹象。厂区外渗坑中存有生产前期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未做防渗处理)。企业的电力供应正常。以上三家小造纸厂均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取缔范畴。
请你县人民政府认真执行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和九部委的要求,立即对上述小造纸厂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周边渗坑废水进行妥善处置,恢复地貌,消除环境隐患,限7月21日前取缔到位。依法追究电力、供水等部门违法向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擅自供电等方面的责任。处理结果请于7月21日前函告我厅。
联系人:滑永辉 0311-87905059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抄送:沧州市环保局, 献县环保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依法取缔献县三家造纸厂环境污染问题的函
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时间:2013-01-24
关于依法取缔献县三家造纸厂环境污染问题的函
献县人民政府:
6月15日,省环保厅会同沧州市环保局对你县本斋乡本斋西村三家小造纸厂污染环境问题进行了后督察,经查,三家小造纸厂院内和库房分别存有新进的原料和锅炉用煤以及成品包装纸,锅炉炉膛有余温,具备生产能力,存在生产迹象。厂区外渗坑中存有生产前期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未做防渗处理)。企业的电力供应正常。以上三家小造纸厂均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取缔范畴。
请你县人民政府认真执行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和九部委的要求,立即对上述小造纸厂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周边渗坑废水进行妥善处置,恢复地貌,消除环境隐患,限7月21日前取缔到位。依法追究电力、供水等部门违法向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擅自供电等方面的责任。处理结果请于7月21日前函告我厅。
联系人:滑永辉 0311-87905059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抄送:沧州市环保局, 献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