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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一批企业)的通知
发布机构 科技与宣传教育处 索引号 0218077J/2022-00722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文号 冀环科宣函〔2022〕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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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一批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9 17:12 信息来源:科技与宣传教育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改革发展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按照《河北省“十四五”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和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安排,经各市申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了2022年全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第一批企业名单。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目标

2022年全省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依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 13/T 1579-2021)和我省已发布的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对标本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或同行业清洁生产水平,需达到以下清洁生产目标,如有其他相关要求从严执行。

1.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6个行业,审核后需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二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燃煤电厂和水泥行业企业,审核后主要污染物指标和主要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一级基准值。钢铁、焦化、陶瓷、平板玻璃行业企业,审核后主要污染物指标和主要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二级基准值(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值)及以上。

3.其它行业企业,审核后需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及以上。审核前已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三级(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及以上的,审核后主要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控制等清洁生产指标要有明显提升。

二、工作安排

(一)任务分工

2022年河北省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共计679家,名单见附件)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分级管理,依托“河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管理系统”有序推进,由企业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时间步骤

1.启动审核任务。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公布企业名单;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自企业名单公布后10日内通过河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系统下载“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事项告知书”,加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公章后书面通知企业。

2.制定审核方案,组织评估。本轮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于2023年3月1日前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制定,并向负责组织评估的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属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的企业,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统一向省生态环境厅或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申请。各级部门要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评估工作。

3.方案实施,组织验收。本轮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于2023年8月1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实施,并向负责组织验收的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属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验收的企业,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统一向省生态环境厅或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各级部门要在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验收工作。

4.做好工作总结。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将本地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包括企业实施的无/低费、中/高费方案、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组织评估、验收结果等进行总结,于2023年9月15日前书面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三、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是推进企业绿色发展,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项有效途径,企业依法要落实清洁生产的主体责任,提高主动性和责任意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落实推进督导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清洁生产审核任务的完成。

2.严格管理,加强督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按照任务目标和实施步骤,严格把关,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各阶段工作,采取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填报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确保线上线下同步报送、数据一致、符合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对各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问效。

3.强化措施,确保质量。开展审核企业由有关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责令企业向排污许可证发放部门提交许可证变更申请,排污许可发证部门在2022年9月底前将“按照清洁生产相关要求,按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完成清洁化改造”内容,纳入企业排污许可证“其他控制管理要求及许可内容”中,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换发工作完成情况于2022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对标情况、审核结果分别移交节能监察部门、排污许可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作为节能监察、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的企业、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同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4.加强宣传,形成自觉。2022年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第一批企业)目标任务下达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广泛动员、深入宣传,及时开展专项业务培训,讲政策、传要求、明责任、指方向,形成企业积极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觉悟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全力保障工作目标实现。

 

联系人:1.省生态环境厅:

王贵磊  0311-87908917

冯  锐  0311-89253578、18631168958

郭  楠  13111598344(系统技术支持)

电子邮箱:sthjtkxc@163.com

2.省发展改革委:

张少康  0311-88600753

赵欣儒  0311-69112629、13933102566

电子邮箱:hbjnxc@163.com

 

附件: 2022年全省第一批清审企业名单(679家).docx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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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改革发展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按照《河北省“十四五”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和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安排,经各市申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了2022年全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第一批企业名单。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目标

2022年全省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依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 13/T 1579-2021)和我省已发布的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对标本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或同行业清洁生产水平,需达到以下清洁生产目标,如有其他相关要求从严执行。

1.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6个行业,审核后需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二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2.燃煤电厂和水泥行业企业,审核后主要污染物指标和主要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一级基准值。钢铁、焦化、陶瓷、平板玻璃行业企业,审核后主要污染物指标和主要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二级基准值(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值)及以上。

3.其它行业企业,审核后需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及以上。审核前已达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三级(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国内同行业基本水平及以上的,审核后主要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控制等清洁生产指标要有明显提升。

二、工作安排

(一)任务分工

2022年河北省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共计679家,名单见附件)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分级管理,依托“河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管理系统”有序推进,由企业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时间步骤

1.启动审核任务。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公布企业名单;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自企业名单公布后10日内通过河北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系统下载“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事项告知书”,加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公章后书面通知企业。

2.制定审核方案,组织评估。本轮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于2023年3月1日前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制定,并向负责组织评估的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属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的企业,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统一向省生态环境厅或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申请。各级部门要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评估工作。

3.方案实施,组织验收。本轮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于2023年8月1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实施,并向负责组织验收的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属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验收的企业,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统一向省生态环境厅或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各级部门要在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验收工作。

4.做好工作总结。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将本地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包括企业实施的无/低费、中/高费方案、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组织评估、验收结果等进行总结,于2023年9月15日前书面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三、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是推进企业绿色发展,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项有效途径,企业依法要落实清洁生产的主体责任,提高主动性和责任意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落实推进督导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清洁生产审核任务的完成。

2.严格管理,加强督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按照任务目标和实施步骤,严格把关,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各阶段工作,采取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填报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确保线上线下同步报送、数据一致、符合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对各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问效。

3.强化措施,确保质量。开展审核企业由有关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责令企业向排污许可证发放部门提交许可证变更申请,排污许可发证部门在2022年9月底前将“按照清洁生产相关要求,按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完成清洁化改造”内容,纳入企业排污许可证“其他控制管理要求及许可内容”中,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换发工作完成情况于2022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对标情况、审核结果分别移交节能监察部门、排污许可部门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作为节能监察、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的企业、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同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

4.加强宣传,形成自觉。2022年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第一批企业)目标任务下达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广泛动员、深入宣传,及时开展专项业务培训,讲政策、传要求、明责任、指方向,形成企业积极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觉悟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全力保障工作目标实现。

 

联系人:1.省生态环境厅:

王贵磊  0311-87908917

冯  锐  0311-89253578、18631168958

郭  楠  13111598344(系统技术支持)

电子邮箱:sthjtkxc@163.com

2.省发展改革委:

张少康  0311-88600753

赵欣儒  0311-69112629、13933102566

电子邮箱:hbjnxc@163.com

 

附件: 2022年全省第一批清审企业名单(679家).docx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