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为落实《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办字〔201920〕号)职能划转要求,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2020年本)》予以通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北省海洋局发布的《关于划分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权限的意见》(冀海发〔2008〕11号)即行废止,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一并废止。
附件:河北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2020年本)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7日
附件
河北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2020年本)
一、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一)填海面积不足五十公顷、围海面积六十公顷以上(含六十公顷)不足一百公顷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海洋能源开发利用:海上风电项目;
(三)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四)跨设区市管辖海域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五)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级权限内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海洋工程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一)围海面积不足六十公顷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面积不足七百公顷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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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通告(2020年第3号) 来源: 时间:2020-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