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石家庄志丰环保科贸有限公司续延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情况的公示 | ||
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0218077J/2013-02119 |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5条、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及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有关文件规定,现对石家庄志丰环保科贸有限公司续延申请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间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厅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9月22日)起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1-87803572、87802562(传真)
电子邮箱:hbsjcc@163.com
申请委托单位情况
序号 |
单位名称 |
申请委托机构类别 |
注册 资金 |
持证上岗人员 |
检验地址 |
企业管理 制度 |
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 环保局初审意见 |
备注 |
1 |
石家庄志丰环保科贸有限公司 |
A类机构 |
50万元 |
9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健全 |
石家庄市环保局 同意申报 |
续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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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志丰环保科贸有限公司续延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情况的公示
来源: 时间:2013-09-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5条、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及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38号)有关文件规定,现对石家庄志丰环保科贸有限公司续延申请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间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厅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9月22日)起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1-87803572、87802562(传真)
电子邮箱:hbsjcc@163.com
申请委托单位情况
序号 |
单位名称 |
申请委托机构类别 |
注册 资金 |
持证上岗人员 |
检验地址 |
企业管理 制度 |
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 环保局初审意见 |
备注 |
1 |
石家庄志丰环保科贸有限公司 |
A类机构 |
50万元 |
9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
健全 |
石家庄市环保局 同意申报 |
续延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