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名称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077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执法局 索引号 0218077J/2024-00351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文号
发布日期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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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077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5-31 11:41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执法局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政协河北省第十委员会

次会议第0772号提案的答复

 

吕华委员:

提出的关于加强氨水行业监管,促进全省环保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氨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氨气(NH3是大气中重要的碱性气体,与气态污染物SO2NOX中和反应产生的硝酸铵、硫酸铵等二次颗粒物,是形成二次无机气溶胶颗粒物的重要前体物质,是形成PM2.5的重要组分,会吸收和散射光,从而降低大气的能见度。2017年至2022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组分中铵盐占比由2017年的11.4%上升至2022年的13.9%,已成为我省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制约因子。

二、我省对工业企业氨排放监管情况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氨逃逸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采取多种手段加大对工业企业喷氨降氮氧化物的监管力度。

(一)制定标准明确排放限值

为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有组织排放口氨排放的监管,2011年以后生态环境部和我省先后在水泥、焦化、生活垃圾焚烧等重点涉氮氧化物排放行业企业制定11部大气污染控制标准,明确氨排放浓度,特别是2018年以来,为指导相关行业加快提升改造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我省结合产业结构特点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一步加严相关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5214-2020)、《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8-2020)、《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DB13/5325-2021)等6部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均将氨排放浓度进行明确,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超标超总量排放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提供标准支撑。

(二)政策引导加大监管力度

近年来,我厅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统筹结合,制定一系列政策,采取多种措施,持续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大气污染的监管力度,为氨排放监管提供政策支撑。一是结合非现场监管执法改革纳入监控范围2022年,我厅在钢铁、焦化等7个重点涉气行业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改革,结合生产排污特点,分别制定相关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标准》,将涉氨排放的废气排放口全部明确要求安装氨因子自动监控设施,为连续监控提供设备支撑;二是借助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严格排放要求2023年,我厅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创A工作,为进一步减少氨因子在内的各项污染物排放,先后制定出台钢铁、焦化等7个重点涉气行业《河北省重点行业环保绩效A级标准》,将关键工序的氨因子排放管控纳入评级要求,引领相关企业主动开展喷氨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规范联网实现持续监控

我厅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6号)有关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相关要求,督导火电、钢铁、水泥、生活垃圾焚烧等已安装氨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业企业加快完成联网工作,确保真正实现对氨排放的不间断远程有效监控。

三、下一步工作

我厅将持续加大对工业企业氨排放的监管,指导各地结合日常工作和执法帮扶行动,对相关行业企业氨排放开展随机监测,对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标排放等突出违法问题严肃查处。

感谢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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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政协河北省第十委员会

次会议第0772号提案的答复

 

吕华委员:

提出的关于加强氨水行业监管,促进全省环保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氨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氨气(NH3是大气中重要的碱性气体,与气态污染物SO2NOX中和反应产生的硝酸铵、硫酸铵等二次颗粒物,是形成二次无机气溶胶颗粒物的重要前体物质,是形成PM2.5的重要组分,会吸收和散射光,从而降低大气的能见度。2017年至2022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组分中铵盐占比由2017年的11.4%上升至2022年的13.9%,已成为我省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制约因子。

二、我省对工业企业氨排放监管情况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氨逃逸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采取多种手段加大对工业企业喷氨降氮氧化物的监管力度。

(一)制定标准明确排放限值

为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有组织排放口氨排放的监管,2011年以后生态环境部和我省先后在水泥、焦化、生活垃圾焚烧等重点涉氮氧化物排放行业企业制定11部大气污染控制标准,明确氨排放浓度,特别是2018年以来,为指导相关行业加快提升改造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我省结合产业结构特点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一步加严相关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5214-2020)、《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8-2020)、《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DB13/5325-2021)等6部大气污染控制标准,均将氨排放浓度进行明确,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超标超总量排放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提供标准支撑。

(二)政策引导加大监管力度

近年来,我厅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统筹结合,制定一系列政策,采取多种措施,持续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大气污染的监管力度,为氨排放监管提供政策支撑。一是结合非现场监管执法改革纳入监控范围2022年,我厅在钢铁、焦化等7个重点涉气行业推行非现场监管执法改革,结合生产排污特点,分别制定相关行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标准》,将涉氨排放的废气排放口全部明确要求安装氨因子自动监控设施,为连续监控提供设备支撑;二是借助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严格排放要求2023年,我厅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创A工作,为进一步减少氨因子在内的各项污染物排放,先后制定出台钢铁、焦化等7个重点涉气行业《河北省重点行业环保绩效A级标准》,将关键工序的氨因子排放管控纳入评级要求,引领相关企业主动开展喷氨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规范联网实现持续监控

我厅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6号)有关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相关要求,督导火电、钢铁、水泥、生活垃圾焚烧等已安装氨自动监控设施的行业企业加快完成联网工作,确保真正实现对氨排放的不间断远程有效监控。

三、下一步工作

我厅将持续加大对工业企业氨排放的监管,指导各地结合日常工作和执法帮扶行动,对相关行业企业氨排放开展随机监测,对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标排放等突出违法问题严肃查处。

感谢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