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0651号提案的答复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监测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21-01066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张铁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沿海船舶尾气遥感监测能力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非渔业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燃油装载和使用、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排放检验以及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实施监督管理”“港口企业或者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港口、码头等重点作业区域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确保正常运行”。建议由河北海事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共同考察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沿海船舶尾气遥感监测能力建设方案。省交通运输厅已于今年3月18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的通知》,确保加快推进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工作。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全省沿海港口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5万吨级以上专业化泊位达到49个。
按《规定》要求,以港口所在地市为主体推进陆上遥感监控设施建设,以海事部门为主体推进海上遥感巡逻船建设并开展一体化监管执法,遥感监测数据由海事、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网共享,项目资金及设备运行费用由各部门多渠道筹措。其中项目资金部分按照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的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需逐级申请,经生态环境部专家评审通过进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后,才能安排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建议港口所在地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要求谋划项目,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逐级申报至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我厅将全力支持配合。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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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065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生态环境监测处 时间:2021-05-25
张铁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沿海船舶尾气遥感监测能力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非渔业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燃油装载和使用、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排放检验以及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实施监督管理”“港口企业或者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港口、码头等重点作业区域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确保正常运行”。建议由河北海事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共同考察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沿海船舶尾气遥感监测能力建设方案。省交通运输厅已于今年3月18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的通知》,确保加快推进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工作。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全省沿海港口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5万吨级以上专业化泊位达到49个。
按《规定》要求,以港口所在地市为主体推进陆上遥感监控设施建设,以海事部门为主体推进海上遥感巡逻船建设并开展一体化监管执法,遥感监测数据由海事、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网共享,项目资金及设备运行费用由各部门多渠道筹措。其中项目资金部分按照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的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需逐级申请,经生态环境部专家评审通过进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后,才能安排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建议港口所在地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0年)》要求谋划项目,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逐级申报至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我厅将全力支持配合。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