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599号建议的答复 | ||
发布机构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21-01061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结结果:A
冀环办字〔2021〕56号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1599号建议的答复
徐辉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涉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管理与“放管服”改革的关系
2018年,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关于促进京津冀地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遗产及自然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空间的环境管理,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周边区域环境管理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192号),要求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施“提级审核”制度,审批前要提请上一级环保或审批部门审核把关。
2020年,为落实中央“六保”、“六稳”决策部署,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项目建设,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周边区域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便函〔2020〕407号),对2018年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建设项目取消了环评“提级审核”要求,改为依法依规征求当地主管本部门意见,这一改变既提高了审批效能,又保障了重要生态功能区内项目不降低管理要求。此外,文件还明确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的沟通对接,做好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解读和环评审批业务指导工作,体现了提升审批服务质量的要求。
二、关于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的形式
我厅通过调查了解,发现唐山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批《唐山市全域治水清水润城县区工程PPP项目市本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期间,存在文件领会、沟通协调和审批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环评审批效率。针对这一情况,我厅于2021年3月向唐山市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对<关于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周边区域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予以说明的函》,明确要求各级有环评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环评审批部门”)应在行政许可时限内依法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或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例如项目环评文件评估审查会邀请相关主管部门参加,当面征求意见并进行记录,作为环评审批的依据。环评审批部门不得以征求意见为由延长审批时限,确保环评审批效能不降低。同时,我厅已责令唐山市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加强业务学习,优化审批程序,确保环评“放管服”工作落实到位。
下一步,我厅将组织各市定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违规审批行为的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持续强化政策技术培训,提高各市环评审批、管理部门业务水平,真正做到环评工作“层层有人接、个个接得住、人人管得好”。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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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59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时间:2021-04-13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结结果:A
冀环办字〔2021〕56号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1599号建议的答复
徐辉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涉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管理与“放管服”改革的关系
2018年,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关于促进京津冀地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遗产及自然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空间的环境管理,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周边区域环境管理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192号),要求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施“提级审核”制度,审批前要提请上一级环保或审批部门审核把关。
2020年,为落实中央“六保”、“六稳”决策部署,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项目建设,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周边区域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便函〔2020〕407号),对2018年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建设项目取消了环评“提级审核”要求,改为依法依规征求当地主管本部门意见,这一改变既提高了审批效能,又保障了重要生态功能区内项目不降低管理要求。此外,文件还明确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的沟通对接,做好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解读和环评审批业务指导工作,体现了提升审批服务质量的要求。
二、关于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的形式
我厅通过调查了解,发现唐山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批《唐山市全域治水清水润城县区工程PPP项目市本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期间,存在文件领会、沟通协调和审批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环评审批效率。针对这一情况,我厅于2021年3月向唐山市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对<关于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周边区域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予以说明的函》,明确要求各级有环评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环评审批部门”)应在行政许可时限内依法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或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例如项目环评文件评估审查会邀请相关主管部门参加,当面征求意见并进行记录,作为环评审批的依据。环评审批部门不得以征求意见为由延长审批时限,确保环评审批效能不降低。同时,我厅已责令唐山市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加强业务学习,优化审批程序,确保环评“放管服”工作落实到位。
下一步,我厅将组织各市定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违规审批行为的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持续强化政策技术培训,提高各市环评审批、管理部门业务水平,真正做到环评工作“层层有人接、个个接得住、人人管得好”。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