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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微课堂】为信息化法治建设作出学术贡献

发布日期:2018-07-04 14:4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当今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方兴未艾。中国要强盛、民族要复兴,就一定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在这个过程中,法治不能缺位,要为科技强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这就要求深入开展相关法学研究,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学技术发展提供学理支撑。

 

  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敏锐把握信息技术和信息化发展趋势,不断推进信息化事业。早在1978年初,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已经提出“加速发展集成电路和电子计算机的研究,并使它们广泛应用于各个方面”。1994年,我国全功能接入互联网,国务院于同年颁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一时期,信息化发展处于萌芽阶段,信息化立法主要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构成,较少上升到法律层面。相应地,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也处于萌芽阶段,学术成果较少,并未得到法学界的足够重视。

 

  进入新世纪,我国信息化事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党中央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对信息化工作规律的认识不断加深。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提出“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新主张。我国信息化发展战略更加清晰、方向更加明确。信息化工作的新局面,也要求信息化法治建设跟上实践发展,为推进信息化事业提供制度保障。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运用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手段打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时期,电子签名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填补了众多信息立法空白,为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网络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与电子政务推进、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提供了基本规范。

 

  信息化法治建设的推进,为网络信息法学研究的勃兴提供了机遇。法学界围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项目管理、信息安全、互联网管理、保密法修改等出版了一批研究成果,一些重点研究领域逐步引起法学界广泛关注。但这一时期的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主要停留在各个传统法学学科边界之内,不同学科间缺乏交流对话,网络信息法学研究的整体效应尚未形成。此外,学术研究滞后于实践发展的情况较为明显,未能积极应对网络信息化发展带来的许多新问题、新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网络信息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与此相应,信息化法治建设也取得重大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网络安全法,强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系统确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基本制度。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民法总则等法律纷纷制定或修改,对于诸如网络诈骗、网络名誉侵权、非法出售与获取个人信息以及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信息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这一时期,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成果呈现井喷之势,迅速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领域。高校法学院纷纷设立专门的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机构,学术人才辈出,研究深度、覆盖领域、学术影响力等均达到新水平。跨学科、跨部门、跨领域的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新范式初具雏形,理论和实践的交流与互动日益频繁,我国网络信息法学不断为推进信息化、发展互联网法治作出自己的贡献。

 

  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网络信息法学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发现,信息化发展与网络强国战略为网络信息法学繁荣提供了实践土壤。今后,我国网络信息法学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面向实践,与时俱进,不断开拓研究新领域。一是突出现代特色。作为一个与现代化高度相关的学科,网络信息法学应注重研究网络信息法治如何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要求,如何依托和运用技术革新提升良法善治的水平和能力。二是突出中国特色。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技术面临的法律问题是世界性的,我们的研究一定要有全球眼光、关注世界问题,但更要立足中国国情,适应我国网络信息化事业发展现实需要。三是突出实践特色。要以问题意识和回应实践要求为研究导向和学科定位,将网络信息法治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紧密结合起来,以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契机,不懈推进网络信息法学创新发展,为国家网络信息化法治建设与法治中国建设开拓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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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方兴未艾。中国要强盛、民族要复兴,就一定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在这个过程中,法治不能缺位,要为科技强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这就要求深入开展相关法学研究,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学技术发展提供学理支撑。

 

  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敏锐把握信息技术和信息化发展趋势,不断推进信息化事业。早在1978年初,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已经提出“加速发展集成电路和电子计算机的研究,并使它们广泛应用于各个方面”。1994年,我国全功能接入互联网,国务院于同年颁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一时期,信息化发展处于萌芽阶段,信息化立法主要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构成,较少上升到法律层面。相应地,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也处于萌芽阶段,学术成果较少,并未得到法学界的足够重视。

 

  进入新世纪,我国信息化事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党中央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对信息化工作规律的认识不断加深。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提出“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新主张。我国信息化发展战略更加清晰、方向更加明确。信息化工作的新局面,也要求信息化法治建设跟上实践发展,为推进信息化事业提供制度保障。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运用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手段打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时期,电子签名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填补了众多信息立法空白,为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网络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与电子政务推进、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提供了基本规范。

 

  信息化法治建设的推进,为网络信息法学研究的勃兴提供了机遇。法学界围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项目管理、信息安全、互联网管理、保密法修改等出版了一批研究成果,一些重点研究领域逐步引起法学界广泛关注。但这一时期的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主要停留在各个传统法学学科边界之内,不同学科间缺乏交流对话,网络信息法学研究的整体效应尚未形成。此外,学术研究滞后于实践发展的情况较为明显,未能积极应对网络信息化发展带来的许多新问题、新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网络信息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与此相应,信息化法治建设也取得重大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网络安全法,强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系统确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基本制度。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民法总则等法律纷纷制定或修改,对于诸如网络诈骗、网络名誉侵权、非法出售与获取个人信息以及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信息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这一时期,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成果呈现井喷之势,迅速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领域。高校法学院纷纷设立专门的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机构,学术人才辈出,研究深度、覆盖领域、学术影响力等均达到新水平。跨学科、跨部门、跨领域的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新范式初具雏形,理论和实践的交流与互动日益频繁,我国网络信息法学不断为推进信息化、发展互联网法治作出自己的贡献。

 

  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网络信息法学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发现,信息化发展与网络强国战略为网络信息法学繁荣提供了实践土壤。今后,我国网络信息法学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面向实践,与时俱进,不断开拓研究新领域。一是突出现代特色。作为一个与现代化高度相关的学科,网络信息法学应注重研究网络信息法治如何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要求,如何依托和运用技术革新提升良法善治的水平和能力。二是突出中国特色。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技术面临的法律问题是世界性的,我们的研究一定要有全球眼光、关注世界问题,但更要立足中国国情,适应我国网络信息化事业发展现实需要。三是突出实践特色。要以问题意识和回应实践要求为研究导向和学科定位,将网络信息法治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紧密结合起来,以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契机,不懈推进网络信息法学创新发展,为国家网络信息化法治建设与法治中国建设开拓新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