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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而言宪”公法读书会第十二期

发布日期:2019-04-29 12:0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成功举行

   2018年4月26日晚18时,“学而言宪”公法读书会第十二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行,本次读书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洪雷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史全增老师担任评点嘉宾,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封蔚然、硕士生杨帅担任报告人,由博士生段沁担任主持人。 

   封蔚然同学首先进行了报告,她主要围绕桑斯坦教授在《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中所关注的中心议题“政府规制在美国的兴起及其对制定法解释的影响”而展开。首先,对全书进行了结构梳理和内容简介。在本书中,桑斯坦教授通过对规制国正当性的辩护,对规制失灵成因的分析,对规制改革方案的勾勒,以及对制定法解释原则的发展,初步建构了一个“规制法理学”的框架。分别通过说明法律在现代自由民主国家中的独特性质;批判原先那种将规制法视为异端或自利交易,而且当前仍然余音未绝的观点;深刻体认规制方案的各种功能和经常性失灵;承认背景原则在解释过程中的必然作用;以及利用解释过程来矫正规制立法偶尔出现的病症等内容展开论证。随后,封蔚然同学主要结合前三章的内容,具体以“权利革命”“规制国”和“重塑规制国”等为关键词,分享了她在阅读学习完本书后,对“规制”是如何在宪法背景下讨论的,如何界定“规制国”,为什么要规制,规制是如何失灵的以及政府进行了怎样的规制改革等问题的认识与思考。之后杨帅同学做了报告。 

   杨帅同学主要梳理分析了全书后半部分关于法律解释理论中“背景规范”的内容,以《法官如何裁判:自由驰骋的哲思?还是戴着枷锁起舞?》作为报告题目。他认为,本书中桑斯坦在系统地检视美国制定法解释的传统与方法后,提出“背景规范”概念作为行政法解释的思维根据,极大地突破了传统法律解释理论的思考藩篱。普遍接受的制定法解释学是一种“代言人理论”,将法官的法律解释活动理解为代言立法者的意志,因此“法官必须严格忠实于制定法的原初含义”、“法院必须仅仅是国会的代言人”、“也因此制定法的含义是固定的、就是立法的意图”等等,这种理论最典型的就是“文本主义的解释进路”。然而桑斯坦认为,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含义的说明和揭示,但问题在于,一个法律概念或法律规范的含义不是自己定义的,它们的含义取决于具体的文化和语境,因此他认为传统的文本主义的解释进路是不充分的,因为单纯依靠文本词语含义来解释脱离了具体的语境面临着“词语本身的模糊与意义空洞”、“词语含义的过渡包含”、“词语含义的不及”、“词语含义立法者授权给法官来解释或立法漏洞或需要司法者自己补充”、“词语针对的客观环境的改变”等多种难题。在此基础上,杨帅同学进行了引申,介绍了传统行政法的古典适法模式。并就“行政立法的正当性”、“解释原则与原则立法论”、“加强宪法与行政法的联系”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在听取了两位同学的报告后,李洪雷老师首先予以了点评。李老师结合两位同学的展示内容,介绍了这本书的写作背景和当时的翻译情况,指出桑斯坦在本书中着重就如何展开对规制性成文法的有效解释进行了理论尝试,并与大陆法系的法律解释方法有诸多的殊途同归之处,并与大家分享了翻译此书时的心路历程和感受。李老师还着重谈了桑斯坦教授在宪法背景下讨论规制的重要视角,提出要关注桑斯坦教授在本书写作中所体现出的一种“平衡感”,即一方面讲规制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不回避规制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史全增老师表示自己非常推崇这本书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桑斯坦非常强调“原初宪法”的重要性,并结合中国行政规制的现状分析了这本书对于我国行政规制发展可能具有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评议结束后,一些同学就自己阅读过程中的困惑进行了提问,几位指导老师也给与了详细的回答。在热烈的气氛中读书会圆满结束。 

   据悉,“学而言宪”公法读书会第十三期将于六月上旬举行,阅读书籍为日本著名公法学家芦部信喜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版)。届时,该书中文版的主要译者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将作为指导老师莅临点评。读书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将在稍后发布,敬请关注。 

 
 
文章来源:中国宪治网
发布时间:201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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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成功举行

   2018年4月26日晚18时,“学而言宪”公法读书会第十二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行,本次读书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洪雷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史全增老师担任评点嘉宾,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封蔚然、硕士生杨帅担任报告人,由博士生段沁担任主持人。 

   封蔚然同学首先进行了报告,她主要围绕桑斯坦教授在《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中所关注的中心议题“政府规制在美国的兴起及其对制定法解释的影响”而展开。首先,对全书进行了结构梳理和内容简介。在本书中,桑斯坦教授通过对规制国正当性的辩护,对规制失灵成因的分析,对规制改革方案的勾勒,以及对制定法解释原则的发展,初步建构了一个“规制法理学”的框架。分别通过说明法律在现代自由民主国家中的独特性质;批判原先那种将规制法视为异端或自利交易,而且当前仍然余音未绝的观点;深刻体认规制方案的各种功能和经常性失灵;承认背景原则在解释过程中的必然作用;以及利用解释过程来矫正规制立法偶尔出现的病症等内容展开论证。随后,封蔚然同学主要结合前三章的内容,具体以“权利革命”“规制国”和“重塑规制国”等为关键词,分享了她在阅读学习完本书后,对“规制”是如何在宪法背景下讨论的,如何界定“规制国”,为什么要规制,规制是如何失灵的以及政府进行了怎样的规制改革等问题的认识与思考。之后杨帅同学做了报告。 

   杨帅同学主要梳理分析了全书后半部分关于法律解释理论中“背景规范”的内容,以《法官如何裁判:自由驰骋的哲思?还是戴着枷锁起舞?》作为报告题目。他认为,本书中桑斯坦在系统地检视美国制定法解释的传统与方法后,提出“背景规范”概念作为行政法解释的思维根据,极大地突破了传统法律解释理论的思考藩篱。普遍接受的制定法解释学是一种“代言人理论”,将法官的法律解释活动理解为代言立法者的意志,因此“法官必须严格忠实于制定法的原初含义”、“法院必须仅仅是国会的代言人”、“也因此制定法的含义是固定的、就是立法的意图”等等,这种理论最典型的就是“文本主义的解释进路”。然而桑斯坦认为,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文本含义的说明和揭示,但问题在于,一个法律概念或法律规范的含义不是自己定义的,它们的含义取决于具体的文化和语境,因此他认为传统的文本主义的解释进路是不充分的,因为单纯依靠文本词语含义来解释脱离了具体的语境面临着“词语本身的模糊与意义空洞”、“词语含义的过渡包含”、“词语含义的不及”、“词语含义立法者授权给法官来解释或立法漏洞或需要司法者自己补充”、“词语针对的客观环境的改变”等多种难题。在此基础上,杨帅同学进行了引申,介绍了传统行政法的古典适法模式。并就“行政立法的正当性”、“解释原则与原则立法论”、“加强宪法与行政法的联系”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在听取了两位同学的报告后,李洪雷老师首先予以了点评。李老师结合两位同学的展示内容,介绍了这本书的写作背景和当时的翻译情况,指出桑斯坦在本书中着重就如何展开对规制性成文法的有效解释进行了理论尝试,并与大陆法系的法律解释方法有诸多的殊途同归之处,并与大家分享了翻译此书时的心路历程和感受。李老师还着重谈了桑斯坦教授在宪法背景下讨论规制的重要视角,提出要关注桑斯坦教授在本书写作中所体现出的一种“平衡感”,即一方面讲规制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不回避规制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史全增老师表示自己非常推崇这本书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桑斯坦非常强调“原初宪法”的重要性,并结合中国行政规制的现状分析了这本书对于我国行政规制发展可能具有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评议结束后,一些同学就自己阅读过程中的困惑进行了提问,几位指导老师也给与了详细的回答。在热烈的气氛中读书会圆满结束。 

   据悉,“学而言宪”公法读书会第十三期将于六月上旬举行,阅读书籍为日本著名公法学家芦部信喜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版)。届时,该书中文版的主要译者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将作为指导老师莅临点评。读书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将在稍后发布,敬请关注。 

 
 
文章来源:中国宪治网
发布时间:2018/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