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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人民日报)

发布日期:2022-08-31 11:53 信息来源:科技与宣传教育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建设项目应当备案未备案的、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填报的、未及时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包含上述这些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在内的25种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今后在河北将依规免罚。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办法》)并正式施行,将免罚情形由原来的12种增加到25种,这将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免予处罚的情形、程序,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助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据悉,25种免罚情形共包含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6种免罚情形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9种情形。

其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情形包括: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按时编制,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建设项目投产时未经验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照环评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被检查发现后主动停止生产,积极推进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免予处罚等16种。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9种免罚情形包括三种类型:

三个月内初次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者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密闭而未密闭,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6个小时,按规定正常运营维护但未采取手工监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等7种情形。

六个月内初次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2倍,或者噪声超标在5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一年内初次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3倍,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免罚清单”并不意味着“免责清单”。据悉,河北省《免罚办法》严格界定了“罚”与“不罚”的标准,提出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以及法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规定从重处罚;如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签订承诺书、帮扶指导等措施,促进行政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为保障免罚情形依法规范有效实施,在《免罚办法》中,河北省结合前期自由裁量免罚情形,对相关实施程序进一步拓展细化,指导各地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

《免罚办法》提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对于免罚问题,当场能够及时改正的,留存影像资料,记录整改过程,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对于需要一定时限整改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对于需要一定整改期限的免予处罚问题,严格履行立案调查程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阐明免予处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理由。对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河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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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应当备案未备案的、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填报的、未及时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包含上述这些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在内的25种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今后在河北将依规免罚。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办法》)并正式施行,将免罚情形由原来的12种增加到25种,这将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免予处罚的情形、程序,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助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据悉,25种免罚情形共包含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6种免罚情形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9种情形。

其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情形包括: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按时编制,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建设项目投产时未经验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照环评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被检查发现后主动停止生产,积极推进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免予处罚等16种。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9种免罚情形包括三种类型:

三个月内初次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者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密闭而未密闭,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6个小时,按规定正常运营维护但未采取手工监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等7种情形。

六个月内初次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2倍,或者噪声超标在5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一年内初次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3倍,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免罚清单”并不意味着“免责清单”。据悉,河北省《免罚办法》严格界定了“罚”与“不罚”的标准,提出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以及法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规定从重处罚;如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签订承诺书、帮扶指导等措施,促进行政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为保障免罚情形依法规范有效实施,在《免罚办法》中,河北省结合前期自由裁量免罚情形,对相关实施程序进一步拓展细化,指导各地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

《免罚办法》提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对于免罚问题,当场能够及时改正的,留存影像资料,记录整改过程,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对于需要一定时限整改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对于需要一定整改期限的免予处罚问题,严格履行立案调查程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阐明免予处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理由。对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河北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