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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01-10 20:22 信息来源:科技与宣传教育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环综合〔2021〕43号),推动各项措施落地实施,现将《河北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河北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为推动生态环境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落实落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聚焦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守护公民利益、规范企业环境行为,压实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法定义务,建立健全部门联动、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法治化建设,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处罚措施严格执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技术规范体系支撑有力,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上升。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工作基础,健全规范要求

1.建立企业名单。市级(包括定州市、辛集市和雄安新区,以下不再列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要求,将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以及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企业名单每年3月底前,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后,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更新工作,有新增符合要求纳入名单的企业,应将其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名单。涉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企业的,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其纳入名单。对不按规定确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地方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明确披露内容。列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法披露以下内容: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环保等方面的基础信息)、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等方面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包括企业生态环境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原因、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具体内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在披露上述信息的基础上,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还应披露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等信息,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还应披露融资情况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影响和保护等相关信息。涉及国家安全政策、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逐步完善披露形式。企业应采用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自行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同时,通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编制、发布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做到信息集中、完备、可查。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年报等相关报告中依法依规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续披露企业环境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负责)

4.强化企业内部环境信息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准确完善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科学统计归集环境信息。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推进协同共管,健全监督机制

5.加强披露行业管理。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相关工作。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绿色制造评价体系,鼓励绿色制造企业编制绿色低碳发展年度报告。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树立行业标杆。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在金融风险管控体系、绿色金融改革等工作中,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履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义务。鼓励行业协会指导会员企业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负责)

6.健全环境信息共享。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托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平台,建立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同时,加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排污许可平台等生态环境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避免企业重复填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及监督执法结果等信息,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企业相关环境信息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实现相关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将上一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将全省相关情况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办、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负责)

7.加强披露协同监管。加强信息披露与执法机制一体化建设,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纳入监督执法,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监督,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并公开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依法落实严惩重罚机制,对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的企业,督促其及时补充披露环境信息,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专门监督。各部门充分利用有关工作信息和共享信息,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能力。(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负责)

8.加强企业信用监督。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并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强化环境信息披露结果的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鼓励市场评级机构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发债企业信用评级与跟踪评级指标。有关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负责)

9.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进行监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的违法行为,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以开放日、环境教育体验场所、环保课堂等形式接受公众监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推进法治化建设,增强保障能力

10.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省司法行政部门对部门报送省政府审议涉及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相关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严格审查,推动在法规规章制(修)订过程中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执行中监督实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在出台规范管理企业公司市场行为的有关文件时,严格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相关要求。市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地方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规章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11.落实企业守法义务。省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加大对管理服务对象普法力度,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强化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强制性约束,加大对环境信息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致使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负责)

12.鼓励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不断完善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工作要求与规范,加强市场引导和监管,鼓励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信息披露市场服务,对披露的环境信息及相关内容提供合规的咨询服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四、保障措施

13.压实属地责任。各市、县(市、区)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经费保障,定期督促调度,确保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14.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和协同联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改革任务。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督导调研,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及时总结工作中涌现的先进经验、先进典型,利用各种方式宣传推广。

15.强化工作指导。对国家部委制定的相关政策,省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抓好落实,确保改革任务顺利推进。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评估工作。

有关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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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环综合〔2021〕43号),推动各项措施落地实施,现将《河北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河北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为推动生态环境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落实落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聚焦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守护公民利益、规范企业环境行为,压实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法定义务,建立健全部门联动、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法治化建设,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处罚措施严格执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技术规范体系支撑有力,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上升。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工作基础,健全规范要求

1.建立企业名单。市级(包括定州市、辛集市和雄安新区,以下不再列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要求,将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以及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企业名单每年3月底前,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后,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更新工作,有新增符合要求纳入名单的企业,应将其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名单。涉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企业的,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其纳入名单。对不按规定确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地方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党委、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明确披露内容。列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法披露以下内容: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环保等方面的基础信息)、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等方面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包括企业生态环境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原因、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具体内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在披露上述信息的基础上,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还应披露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等信息,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还应披露融资情况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影响和保护等相关信息。涉及国家安全政策、国家秘密、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重大环境信息披露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请示报告。(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逐步完善披露形式。企业应采用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自行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同时,通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编制、发布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做到信息集中、完备、可查。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年报等相关报告中依法依规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续披露企业环境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负责)

4.强化企业内部环境信息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准确完善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科学统计归集环境信息。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推进协同共管,健全监督机制

5.加强披露行业管理。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相关工作。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绿色制造评价体系,鼓励绿色制造企业编制绿色低碳发展年度报告。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树立行业标杆。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在金融风险管控体系、绿色金融改革等工作中,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履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义务。鼓励行业协会指导会员企业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负责)

6.健全环境信息共享。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托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平台,建立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同时,加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排污许可平台等生态环境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避免企业重复填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及监督执法结果等信息,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企业相关环境信息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实现相关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将上一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将全省相关情况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办、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负责)

7.加强披露协同监管。加强信息披露与执法机制一体化建设,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纳入监督执法,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监督,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并公开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依法落实严惩重罚机制,对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的企业,督促其及时补充披露环境信息,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专门监督。各部门充分利用有关工作信息和共享信息,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能力。(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负责)

8.加强企业信用监督。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并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强化环境信息披露结果的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鼓励市场评级机构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发债企业信用评级与跟踪评级指标。有关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负责)

9.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进行监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的违法行为,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以开放日、环境教育体验场所、环保课堂等形式接受公众监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推进法治化建设,增强保障能力

10.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省司法行政部门对部门报送省政府审议涉及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相关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严格审查,推动在法规规章制(修)订过程中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相关行业规范条件执行中监督实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在出台规范管理企业公司市场行为的有关文件时,严格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相关要求。市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地方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规章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11.落实企业守法义务。省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加大对管理服务对象普法力度,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强化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强制性约束,加大对环境信息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致使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负责)

12.鼓励社会提供专业服务。不断完善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工作要求与规范,加强市场引导和监管,鼓励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信息披露市场服务,对披露的环境信息及相关内容提供合规的咨询服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四、保障措施

13.压实属地责任。各市、县(市、区)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经费保障,定期督促调度,确保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14.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和协同联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改革任务。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督导调研,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及时总结工作中涌现的先进经验、先进典型,利用各种方式宣传推广。

15.强化工作指导。对国家部委制定的相关政策,省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抓好落实,确保改革任务顺利推进。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评估工作。

有关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