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如何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我国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实施分级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2、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如何分类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实行编码管理;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3、我国辐射事故是如何分级的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4、我国如何开展辐射事故应急
我国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在政府的指挥下,按照预案,开展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原因调查。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和协调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并协调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应急措施,救治可能受到辐射人员,缓解和控制事故后果,保护环境。
5、日本福岛核事故的起因和后果如何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9级地震,引发超过福岛第一核电厂设防标准的海啸,导致日本福岛第一核电厂外部电力丧失、大部分备用柴油发电机损毁,造成厂址内1、2、3号机组堆芯熔化,随后发生氢气爆炸,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是历史上发生的第二次国际核事件分级标准中的最高级别7级核事故。此次事故引起事发区域范围内放射性物质浓度升高,约30万居民撤离。导致福岛县两座核电站反应堆发生故障,其中第一核电站中一座反应堆震后发生异常导致核蒸汽泄漏。于3月12日发生小规模爆炸。
▼延伸阅读:日本福岛核事故教训及核安全改进措施
日本福岛核事故警示人们要预防极端自然灾害对核电厂安全的影响,促进核电国家进一步加强核安全风险防范。日本福岛核事故后,我国政府迅速采取行动,对中国大陆运行和在建核电厂进行综合安全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福岛核事故的教训和核电厂安全水平的提升空间,我国政府从安全改进的重要性、措施的可行性出发,对核设施提出改进要求。目前,相关改进工作已完成。
摘自:《国家安全知识百问》《国家核安全知识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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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知识知多少?(七)
来源:科技与宣传教育处 时间:2024-04-10
1、我国如何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我国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实施分级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2、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如何分类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实行编码管理;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3、我国辐射事故是如何分级的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4、我国如何开展辐射事故应急
我国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在政府的指挥下,按照预案,开展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原因调查。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和协调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并协调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应急措施,救治可能受到辐射人员,缓解和控制事故后果,保护环境。
5、日本福岛核事故的起因和后果如何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9级地震,引发超过福岛第一核电厂设防标准的海啸,导致日本福岛第一核电厂外部电力丧失、大部分备用柴油发电机损毁,造成厂址内1、2、3号机组堆芯熔化,随后发生氢气爆炸,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是历史上发生的第二次国际核事件分级标准中的最高级别7级核事故。此次事故引起事发区域范围内放射性物质浓度升高,约30万居民撤离。导致福岛县两座核电站反应堆发生故障,其中第一核电站中一座反应堆震后发生异常导致核蒸汽泄漏。于3月12日发生小规模爆炸。
▼延伸阅读:日本福岛核事故教训及核安全改进措施
日本福岛核事故警示人们要预防极端自然灾害对核电厂安全的影响,促进核电国家进一步加强核安全风险防范。日本福岛核事故后,我国政府迅速采取行动,对中国大陆运行和在建核电厂进行综合安全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福岛核事故的教训和核电厂安全水平的提升空间,我国政府从安全改进的重要性、措施的可行性出发,对核设施提出改进要求。目前,相关改进工作已完成。
摘自:《国家安全知识百问》《国家核安全知识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