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河北省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对全省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非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实施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制度。排名靠后的不仅实施经济惩罚措施,还要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办法将排名情况分为了三类,第一类为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等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排名,第二类为上述8城市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的排名,第三类是承德、张家口、秦皇岛等3个非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排名。河北省大气办将依据各地月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PM2.5平均浓度两项主要指标的绝对值和改善率,按照相应权重进行计算,并最终形成三类地区的空气质量排名。
根据月度排名结果,河北将建立资金奖罚机制。其中,第一类排名中,月度倒排第1至3名分别扣减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月度排名第1至3名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第二类排名中,对月度排名倒第1至10名予以扣减,倒第1名扣减50万元,每上升一个位次,少扣减4万元,月度排名前10的给予奖励,第1名奖励50万元,每降低一个位次,奖励减少4万元;第三类排名中,对月度倒排第1至3名分别扣减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月度排名第1至3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各地所获奖励资金将统筹用于当地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严禁挪作他用。
按照办法要求,河北将建立预警提示、通报批评、公开约谈机制。河北省大气办将依据排名,对每月排名倒第一的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和进入扣减资金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示;对空气质量同比不降反升累计2次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
空气质量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的地区,河北将启动公开约谈。其中,在第一类8个城市中,出现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或连续两个月不降反升,或改善率两个月倒数第一名的城市,由省政府领导同志公开约谈有关市政府负责人。在第二类排名中,出现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或连续两个月排名后10位的,由省大气办、省委组织部公开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连续3个月排名后10位的,公开约谈县(市、区)委书记。在第三类排名中,出现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或连续两个月排名后3位的,由省大气办、省委组织部公开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连续3个月排名后3位的,公开约谈县(市、区)委书记。
办法同时明确,对连续3次被约谈的县(市、区),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派出督察组开展专项督察,对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不力的县(市、区)党委、政府提出问责建议并启动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程序。其中,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平均浓度连续两个季度(季度均值排名)在全省排名后10位的县(市、区),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排名后5位的,对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此外,河北还将对空气质量未达标,且连续3个月同比不降反升或改善率连续3个月排名全省后10名的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暂停该区域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到该区域连续3个月空气质量稳定改善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改善率稳定退出后10名后,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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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河北省出台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 排名靠后不仅罚钱还要问责
来源: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时间:2018-03-02
近日,河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河北省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对全省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非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实施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制度。排名靠后的不仅实施经济惩罚措施,还要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办法将排名情况分为了三类,第一类为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等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排名,第二类为上述8城市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的排名,第三类是承德、张家口、秦皇岛等3个非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排名。河北省大气办将依据各地月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PM2.5平均浓度两项主要指标的绝对值和改善率,按照相应权重进行计算,并最终形成三类地区的空气质量排名。
根据月度排名结果,河北将建立资金奖罚机制。其中,第一类排名中,月度倒排第1至3名分别扣减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月度排名第1至3名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第二类排名中,对月度排名倒第1至10名予以扣减,倒第1名扣减50万元,每上升一个位次,少扣减4万元,月度排名前10的给予奖励,第1名奖励50万元,每降低一个位次,奖励减少4万元;第三类排名中,对月度倒排第1至3名分别扣减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月度排名第1至3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各地所获奖励资金将统筹用于当地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严禁挪作他用。
按照办法要求,河北将建立预警提示、通报批评、公开约谈机制。河北省大气办将依据排名,对每月排名倒第一的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和进入扣减资金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示;对空气质量同比不降反升累计2次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
空气质量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的地区,河北将启动公开约谈。其中,在第一类8个城市中,出现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或连续两个月不降反升,或改善率两个月倒数第一名的城市,由省政府领导同志公开约谈有关市政府负责人。在第二类排名中,出现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或连续两个月排名后10位的,由省大气办、省委组织部公开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连续3个月排名后10位的,公开约谈县(市、区)委书记。在第三类排名中,出现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或连续两个月排名后3位的,由省大气办、省委组织部公开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连续3个月排名后3位的,公开约谈县(市、区)委书记。
办法同时明确,对连续3次被约谈的县(市、区),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派出督察组开展专项督察,对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不力的县(市、区)党委、政府提出问责建议并启动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程序。其中,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平均浓度连续两个季度(季度均值排名)在全省排名后10位的县(市、区),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排名后5位的,对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此外,河北还将对空气质量未达标,且连续3个月同比不降反升或改善率连续3个月排名全省后10名的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暂停该区域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到该区域连续3个月空气质量稳定改善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改善率稳定退出后10名后,方可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