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河北省环保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对《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暂行规定》进行解读说明。依照本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连续两个季度在全省排名后十位的县,问责县长,连续两个季度在全省排名后五位的县,问责县委书记。
9月29日,河北省环保厅召开《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暂行规定》新闻通气会。
量化问责
是指对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1+18”方案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有关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决策部署和履行环境监管责任中失职失责,导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进度明显滞后,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本规定问责的重点是县 (市、区 )党委、政府,市、县有关责任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乡 (镇、街道办)党委、政府的党政领导干部。
截至9月28日,全省落实治霾措施不力问题共清理发现37321个,已完成整改36894个,正在整改420个,待整改7个,查处件数10297件,涉及查处人数11341人,其中:组织处理(停职、免职、降职、撤职、调整岗位)69人、纪律处分491人、移交司法154人、其他10407人、对领导干部问责220人),对党组织问责42个,问题查处涉及金额(涉气类环境违法行政处罚)4774万元;
省、市、县有关部门共抽查完成整改问题10869件;
完成清理制度5564件(其中保留2084件、修改236件、废止3244件),新建制度955件。
这些具体事项纳入量化问责
(一)中央环保督察和环保部强化督查,以及环保部专项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省级环境保护监察督察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环境综合执法局交办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五)落实环境监管责任不到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其他情况。
纳入量化问责的省级环境保护监察督察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
(一)2017年9月及之后每月,省级环境保护监察督察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
(二)2017年10月及之后每月,省级环境保护监察督察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督察发现的涉及“电代煤”“气代煤 ”、燃煤锅炉治理、劣质散煤管控 、“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交通运输领域污染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整治、秸秆焚烧管控、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等11个方面问题的数量 。
问责事项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任务型。
一是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的问题。对环保部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被发现超过1个、2个、2个、4个、6个的,对省大气办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被发现2个、4个、5个、8个、10个的,将分别问责乡(镇)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县长、县长和县委书记;
市直有关部门未完成上级交办问题整改落实超过10个和15个的,分别问责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二是有关地方和部门不能举一反三抓整改,通过专项督察、强化督查或巡查发现的新问题。被环保部新发现超过2个、4个、5个、8个、15个的,被省专项督察新发现超过4个、6个、10个、15个、20个的,将分别问责乡(镇)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县长、县长和县委书记;
三是网格化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被发现在排污重点领域未设立网格化监督员和重点企业未设立驻厂监督员分别超过2次和4次的,将分别问责乡(镇)长和党委书记。
第二种是结果型。
大气环境质量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连续两个季度在全省排名后十位的县,问责县长,连续两个季度在全省排名后五位的县,问责县委书记;
因履职尽责不到位、落实工作不力,被中央媒体曝光超过1次、2次、3次的,或被省级媒体曝光超过2次、3次、5次的,分别问责副县长、县长和县委书记;
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乡(镇)和有关部门超过5个的,问责县长;
被问责的乡(镇)超过三分之一或被问责有关责任部门超过5个的,问责县委书记;
市直部门下属单位(含县级对应工作部门)被问责超过5个和10个的,分别问责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为保障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真实可靠,要求各县(市、区)政府为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安全、规范运行提供必要保障,防止人为干扰。
对非由运维第三方采取的人为断电、人工遮挡、堵塞或加装过滤装置、采样口周边喷水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边局部环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发生1起、2起、3起的,将分别问责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长、县长和县委书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问责
(一)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 ,屡查屡犯、拒不整改,工作不严不实,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在“散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逃避监管的;
(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发现人为干扰、篡改或指使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
(四)2017年以来空气质量持续恶化严重的 ;
(五)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