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省厅动态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宣贯培训会议

发布日期:2021-04-21 12:54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宣传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排污许可制度落实,2021年4月20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负责排污许可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处室负责同志共计五十余人,召开全省《条例》宣贯培训会议。

会议邀请生态环境部环评司一处处长杨龙同志宣贯讲解《条例》,杨龙处长根据中央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近期工作谋划,详细分析《条例》主要条款内容,总结了排污许可制度的发展方向,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处长焦雅吉在回顾总结“十三五”期间排污许可工作的基础上,安排部署了2021年重点工作,详细解读了我省《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各项措施要求。排污交易中心李艳华同志讲解排污许可发证质量核查工作要点及检查要求。

 

会议指出,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条例》,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强化制度意识,将《条例》融入排污管理与执法实践,切实增强用《条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会议强调,各市一定要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各市要及时把精力从排污许可发证工作转移到发证质量核查上面来,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要求,对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回头看”,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所有许可证质量核查任务。二是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在保障企业持证排污的同时,更要督促企业按证排污,定期提交执行报告,规范建立排污管理台账,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排污信息,推动企业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引导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三是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通过落实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证后执法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排污许可违法行为,通过不断查问题、堵漏洞,真正完善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模式,实现发证、监管、执法的闭环管理。

 

本次培训会风严谨,学习氛围浓厚,圆满达到了预期效果,为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探索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树立了信心,为顺利开展排污许可证后质量核查以及执法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为下一步推进落实生态环境部“两个百分百”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省厅动态

为宣传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排污许可制度落实,2021年4月20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负责排污许可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处室负责同志共计五十余人,召开全省《条例》宣贯培训会议。

会议邀请生态环境部环评司一处处长杨龙同志宣贯讲解《条例》,杨龙处长根据中央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近期工作谋划,详细分析《条例》主要条款内容,总结了排污许可制度的发展方向,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处长焦雅吉在回顾总结“十三五”期间排污许可工作的基础上,安排部署了2021年重点工作,详细解读了我省《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各项措施要求。排污交易中心李艳华同志讲解排污许可发证质量核查工作要点及检查要求。

 

会议指出,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条例》,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强化制度意识,将《条例》融入排污管理与执法实践,切实增强用《条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会议强调,各市一定要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各市要及时把精力从排污许可发证工作转移到发证质量核查上面来,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要求,对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回头看”,用三年的时间完成所有许可证质量核查任务。二是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在保障企业持证排污的同时,更要督促企业按证排污,定期提交执行报告,规范建立排污管理台账,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排污信息,推动企业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引导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三是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通过落实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证后执法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排污许可违法行为,通过不断查问题、堵漏洞,真正完善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模式,实现发证、监管、执法的闭环管理。

 

本次培训会风严谨,学习氛围浓厚,圆满达到了预期效果,为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探索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树立了信心,为顺利开展排污许可证后质量核查以及执法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为下一步推进落实生态环境部“两个百分百”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