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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晋州市分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发布日期:2022-03-01 14:44 信息来源:石家庄市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晋州市分局将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是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治理。加强对现有4家燃煤锅炉企业精细化管控,开展炉前煤质监测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加强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的日常监管,确保排放稳定达到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是加大脱硝治理的氨逃逸治理力度。要求采用SCR脱硝工艺或SNCR-SCR联合脱硝工艺的锅炉氨排放浓度不得高于2.3mg/m3,采用SNCR脱硝工艺的锅炉氨排放浓度不得高于7.6mg/m3;其他重点行业采用SNCR脱硝工艺氨排放浓度不得高于8mg/m3,采用SCR脱硝工艺的氨排放浓度不得高于2.5mg/m3,重点企业安装氨逃逸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三是加强涉VOCs企业监管。督促VOCs企业按照“一厂一策”方案进行治理,实行源头、工艺、末端和无组织全流程控制,建立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关键参数的管理台账。帮扶5家纤维素企业申请中央大气治理专项资金支持,对治理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建设RTO高效焚烧治理设施,降低排放水平。

四是加大机动车监管力度。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抽查工作力度,重点检查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责令维修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加大重点用车单位和车辆集中停放地检查力度,对物流中心、货物集散地、长途客运、公交、环卫及重点用车单位监督抽测全覆盖,重型柴油货车监督抽测比例不低于保有量的50%,对抽测车辆不合格率超过10%的单位依法处罚,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

五是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管控。城区范围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每月抽查率不低于10%,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未进行编码登记、超标排放、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

六是强力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监管和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是对城区内的闲置厂房、工业大院、居民院落的“散乱污”企业及非法加工作坊开展重点排查,对排查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及非法加工作坊,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七是强力开展秸秆垃圾露天禁烧攻坚行动。充分发挥遥感监测监控和报警系统作用,按照“属地管理、网格化监管”原则,压实属地责任,坚持行政、技术、经济和法律措施相结合,对每个着火点一定要落实到责任人,严惩重罚,全面做好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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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晋州市分局将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是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治理。加强对现有4家燃煤锅炉企业精细化管控,开展炉前煤质监测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加强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的日常监管,确保排放稳定达到河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是加大脱硝治理的氨逃逸治理力度。要求采用SCR脱硝工艺或SNCR-SCR联合脱硝工艺的锅炉氨排放浓度不得高于2.3mg/m3,采用SNCR脱硝工艺的锅炉氨排放浓度不得高于7.6mg/m3;其他重点行业采用SNCR脱硝工艺氨排放浓度不得高于8mg/m3,采用SCR脱硝工艺的氨排放浓度不得高于2.5mg/m3,重点企业安装氨逃逸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三是加强涉VOCs企业监管。督促VOCs企业按照“一厂一策”方案进行治理,实行源头、工艺、末端和无组织全流程控制,建立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关键参数的管理台账。帮扶5家纤维素企业申请中央大气治理专项资金支持,对治理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建设RTO高效焚烧治理设施,降低排放水平。

四是加大机动车监管力度。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抽查工作力度,重点检查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责令维修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加大重点用车单位和车辆集中停放地检查力度,对物流中心、货物集散地、长途客运、公交、环卫及重点用车单位监督抽测全覆盖,重型柴油货车监督抽测比例不低于保有量的50%,对抽测车辆不合格率超过10%的单位依法处罚,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

五是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管控。城区范围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每月抽查率不低于10%,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未进行编码登记、超标排放、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

六是强力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监管和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是对城区内的闲置厂房、工业大院、居民院落的“散乱污”企业及非法加工作坊开展重点排查,对排查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及非法加工作坊,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七是强力开展秸秆垃圾露天禁烧攻坚行动。充分发挥遥感监测监控和报警系统作用,按照“属地管理、网格化监管”原则,压实属地责任,坚持行政、技术、经济和法律措施相结合,对每个着火点一定要落实到责任人,严惩重罚,全面做好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