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州市印发《定州市砖瓦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围绕环境质量改善核心,坚持对标先进、分类治理,精准施策、综合治理,开展砖瓦窑炉治理设施提升改造,强化排放监测监控和环境管理,大幅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推进产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一、严控建设项目准入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强化建设项目准入管理。禁止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项目,新建项目要达到鼓励类条件。新(改、扩)建项目能耗达到国家或省最新能耗限值准入值要求,鼓励达到先进值。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煤炭消费减(等)量替代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倍量削减替代制度,原则上新建企业要进入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要求,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
二、加大落后生产设备淘汰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质量、环保、技术、能耗、水耗标准,推进不达标产能退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装备、无治理设施或治理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依法依规取缔关停。《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生产设备全部取缔关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工业企业,鼓励企业搬迁入园并配套高效环保治理设施,提升企业生产水平和污染治理水平。
三、 优化调整能源结构
在满足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础上,严格控制砖瓦行业使用劣质煤矸石,对必须使用的执行特殊煤质备案管理,一般硫份不超过1.2%,鼓励采用粉煤灰、炉渣等低热值内燃材料替代。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渣油、重油。
四、推进治理设施提升改造
2021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砖瓦企业提升排放改造。砖瓦窑干燥、焙烧工序全密闭,窑门采用两道门以降低漏风量、氧含量,安装自动温控系统,炉窑温度控制在850°C至1000℃之间,降低热力型氮氧化物产生。配套建设高效废气治理设施,鼓励采用覆膜袋式、电袋复合、湿式电除尘器和石灰石一石膏法脱硫治理工艺,新建企业不得采用双碱法脱硫工艺,现有企业要对双碱法脱硫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实现自动化控制,具备自动加药、自动监测PH值功能,具备条件的接入分布式控制系统,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在基准氧含量18%状态下,砖瓦窑烟气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10mg/m3、50mg/m3、100mg/m3。
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加强物料厂内贮存、运输污染治理,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煤粉、粉煤灰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存,并配备雾炮等抑尘设备,出入口配备自动门并进行车辆冲洗,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无可视烟粉尘逸散。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原料破碎、筛分及搅拌、制备成型等产尘工序应在封闭场所进行,安装高效集气及除尘设施实现负压收集,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Nm3。物料转运过程中落料点上方设置集气罩,烟气引入除尘设施处理,收尘集气罩滤料、滤袋等及时更换。开展厂区湿法清扫作业,车间及产尘点周边地面无明显积尘。
推进大宗货物产品清洁运输。按照就近原则,鼓励砖瓦企业利用周边铁路支线、专用线等,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对不能铁路运输的采用新能源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全面淘汰国三以下老旧柴油货车。厂内运输车辆全部达到国五及以上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
五、加强监测监管
砖瓦企业按照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安装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的规定开展CEMS日常运行质量保证工作,改造后连续30天小时浓度均值达标率不低于95%。加强氨逃逸管控,企业每季度手工检测固定源氨逃逸浓度,采用SNCR工艺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Nm3,采用SCR工艺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2.5mg/Nm3,推进氨逃逸在线监测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自动连续记录炉窑环保设施及主要生产设施运行参数,DCS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加强厂区环境监测,厂区边界颗粒物浓度不高于0.5毫克/标准立方米。建设视频监控和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需覆盖物料、产品等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以及厂内料棚、物料装卸等易产尘点所有场所。门禁视频监控设施(日进出厂运输车辆10辆以上企业)应按相关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备自动识别车牌、识别符合排放要求车辆并自动抬杆放行等功能,实时记录运输车辆相关信息,建立运输车辆电子台账。视频监控数据应至少保存六个月,电子台账应至少保存一年。
六、落实环境管理要求
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企业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升改造验收后,企业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按照国家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绩效评级要求,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措施,在政府发出重污染天气预警后,严格按照绩效等级落实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企业用电量、原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生产运行记录(台账资料和DCS数据)、在线监测数据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核查企业是否落实应急减排要求。企业运输环节要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要求,二级(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日常载货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加强在线监测数据比对,企业应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按照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要求,每季度开展在线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比对,对于比对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及时调整在线监测设备,满足与手工监测比对一致性要求,确保数据准确。
排污口规范化和信息公开,除特殊要求外,所有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按照要求规范排污口,设置明显标识,注明排污口编号、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相关信息。各企业在厂区门口或明显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实时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
提升厂容厂貌,厂区路面硬化无破损,增大厂区绿化面积,实现“非硬即绿”,厂区路面采取洒水、水雾喷淋等降尘控制措施。厂区出口配备全自动高压清洗装置,对所有货运车辆车轮、底盘进行冲洗,严禁带泥上路。车辆冲洗装置配备洗车废水收集、回用装置,厂房、料棚四面封闭,通道口安装感应门、电动门等,在无车辆出入时将门关闭,保证空气合理流动不产生湍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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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开展砖瓦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来源:定州 时间:2021-06-29
近日,定州市印发《定州市砖瓦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围绕环境质量改善核心,坚持对标先进、分类治理,精准施策、综合治理,开展砖瓦窑炉治理设施提升改造,强化排放监测监控和环境管理,大幅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推进产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一、严控建设项目准入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强化建设项目准入管理。禁止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项目,新建项目要达到鼓励类条件。新(改、扩)建项目能耗达到国家或省最新能耗限值准入值要求,鼓励达到先进值。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煤炭消费减(等)量替代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倍量削减替代制度,原则上新建企业要进入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要求,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
二、加大落后生产设备淘汰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质量、环保、技术、能耗、水耗标准,推进不达标产能退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装备、无治理设施或治理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依法依规取缔关停。《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生产设备全部取缔关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工业企业,鼓励企业搬迁入园并配套高效环保治理设施,提升企业生产水平和污染治理水平。
三、 优化调整能源结构
在满足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础上,严格控制砖瓦行业使用劣质煤矸石,对必须使用的执行特殊煤质备案管理,一般硫份不超过1.2%,鼓励采用粉煤灰、炉渣等低热值内燃材料替代。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渣油、重油。
四、推进治理设施提升改造
2021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砖瓦企业提升排放改造。砖瓦窑干燥、焙烧工序全密闭,窑门采用两道门以降低漏风量、氧含量,安装自动温控系统,炉窑温度控制在850°C至1000℃之间,降低热力型氮氧化物产生。配套建设高效废气治理设施,鼓励采用覆膜袋式、电袋复合、湿式电除尘器和石灰石一石膏法脱硫治理工艺,新建企业不得采用双碱法脱硫工艺,现有企业要对双碱法脱硫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实现自动化控制,具备自动加药、自动监测PH值功能,具备条件的接入分布式控制系统,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在基准氧含量18%状态下,砖瓦窑烟气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10mg/m3、50mg/m3、100mg/m3。
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加强物料厂内贮存、运输污染治理,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煤粉、粉煤灰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存,并配备雾炮等抑尘设备,出入口配备自动门并进行车辆冲洗,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无可视烟粉尘逸散。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原料破碎、筛分及搅拌、制备成型等产尘工序应在封闭场所进行,安装高效集气及除尘设施实现负压收集,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Nm3。物料转运过程中落料点上方设置集气罩,烟气引入除尘设施处理,收尘集气罩滤料、滤袋等及时更换。开展厂区湿法清扫作业,车间及产尘点周边地面无明显积尘。
推进大宗货物产品清洁运输。按照就近原则,鼓励砖瓦企业利用周边铁路支线、专用线等,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对不能铁路运输的采用新能源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全面淘汰国三以下老旧柴油货车。厂内运输车辆全部达到国五及以上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
五、加强监测监管
砖瓦企业按照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安装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的规定开展CEMS日常运行质量保证工作,改造后连续30天小时浓度均值达标率不低于95%。加强氨逃逸管控,企业每季度手工检测固定源氨逃逸浓度,采用SNCR工艺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Nm3,采用SCR工艺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2.5mg/Nm3,推进氨逃逸在线监测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自动连续记录炉窑环保设施及主要生产设施运行参数,DCS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加强厂区环境监测,厂区边界颗粒物浓度不高于0.5毫克/标准立方米。建设视频监控和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需覆盖物料、产品等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以及厂内料棚、物料装卸等易产尘点所有场所。门禁视频监控设施(日进出厂运输车辆10辆以上企业)应按相关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备自动识别车牌、识别符合排放要求车辆并自动抬杆放行等功能,实时记录运输车辆相关信息,建立运输车辆电子台账。视频监控数据应至少保存六个月,电子台账应至少保存一年。
六、落实环境管理要求
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企业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升改造验收后,企业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按照国家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绩效评级要求,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响应措施,在政府发出重污染天气预警后,严格按照绩效等级落实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企业用电量、原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生产运行记录(台账资料和DCS数据)、在线监测数据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核查企业是否落实应急减排要求。企业运输环节要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要求,二级(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日常载货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加强在线监测数据比对,企业应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按照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要求,每季度开展在线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比对,对于比对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及时调整在线监测设备,满足与手工监测比对一致性要求,确保数据准确。
排污口规范化和信息公开,除特殊要求外,所有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按照要求规范排污口,设置明显标识,注明排污口编号、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相关信息。各企业在厂区门口或明显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实时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
提升厂容厂貌,厂区路面硬化无破损,增大厂区绿化面积,实现“非硬即绿”,厂区路面采取洒水、水雾喷淋等降尘控制措施。厂区出口配备全自动高压清洗装置,对所有货运车辆车轮、底盘进行冲洗,严禁带泥上路。车辆冲洗装置配备洗车废水收集、回用装置,厂房、料棚四面封闭,通道口安装感应门、电动门等,在无车辆出入时将门关闭,保证空气合理流动不产生湍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