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风采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基层风采

唐山市《关于加强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的决定》于9月3日开始施行

发布日期:2019-09-04 15:4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十届七次全会关于建设高质量发展示范区部署,以更大决心、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更大力度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促进市中心区大气质量持续、根本好转,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公民健康。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关于加强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的决定》

  决定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整治规划,建立高污染车辆整治监控体系。鼓励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油和清洁车用能源,加快机动车天然气加气站、充换电站建设。加强对车用燃料品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提高市中心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车比例。

  决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车和燃气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

  决定指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型车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严格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商务、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强化油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科技执法财政投入,为安装必要的设备和标志提供财力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督导检查,对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单位给予表扬;对工作迟缓、问题突出、效果不佳的单位给予约谈、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运用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基层风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十届七次全会关于建设高质量发展示范区部署,以更大决心、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更大力度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促进市中心区大气质量持续、根本好转,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公民健康。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关于加强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的决定》

  决定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整治规划,建立高污染车辆整治监控体系。鼓励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油和清洁车用能源,加快机动车天然气加气站、充换电站建设。加强对车用燃料品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提高市中心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车比例。

  决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车和燃气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

  决定指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型车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严格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商务、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强化油品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科技执法财政投入,为安装必要的设备和标志提供财力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督导检查,对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单位给予表扬;对工作迟缓、问题突出、效果不佳的单位给予约谈、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运用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