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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灵寿县环保局实行“三跟踪”监察法促进企业自觉守法

发布日期:2019-03-26 00:0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一是实行重点跟踪法。重点跟踪由分管领导亲自抓,有效掌握被跟踪对象对监察执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促进环境监察执法质量的提高,特别将上级督办案件,区域内的重点污染源以及存在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的单位,在日常环境监察执法中发现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安全隐患问题纳入重点跟踪的对象,真正做到不解决问题、不处理到位不放手,直至跟踪落实到位,确保环境安全。 二是对已经跟踪监察的企业进行抽查监察,重点了解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措施,以及企业在解决自身环境问题方面的投入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通过抽查跟踪监察,进一步提高了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是实行延伸跟踪法。通过对被跟踪监察的企业进行再跟踪,掌握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变化情况,对环境监察执法检查发现的企业存在的问题,通过再跟踪再监察,确定企业是否整改落实到位,是否符合污染治理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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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实行重点跟踪法。重点跟踪由分管领导亲自抓,有效掌握被跟踪对象对监察执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促进环境监察执法质量的提高,特别将上级督办案件,区域内的重点污染源以及存在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的单位,在日常环境监察执法中发现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安全隐患问题纳入重点跟踪的对象,真正做到不解决问题、不处理到位不放手,直至跟踪落实到位,确保环境安全。 二是对已经跟踪监察的企业进行抽查监察,重点了解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措施,以及企业在解决自身环境问题方面的投入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通过抽查跟踪监察,进一步提高了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是实行延伸跟踪法。通过对被跟踪监察的企业进行再跟踪,掌握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变化情况,对环境监察执法检查发现的企业存在的问题,通过再跟踪再监察,确定企业是否整改落实到位,是否符合污染治理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