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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基准《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标征函〔2019〕66号

发布日期:2019-12-06 13:5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水生生态系统安全,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生态环境基准《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目前,基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基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技术报告。根据国家生态环境基准管理规定,现将该基准征求意见稿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1月6日前反馈我部法规与标准司,逾期不反馈将按无意见处理。基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技术报告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法规司谭艺宛悦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275、5272
  传真:(010)6564527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6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农业资源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
  北京科技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南京大学环境学院
  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上海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河海大学环境学院
  山东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成都理工大学生态环境学院
  厦门大学海洋与地球学院
  大连理工大学食品与环境学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学院
  河南师范大学水产学院
  中国海洋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生态与环境学院
  广州大学大湾区环境研究院
  南昌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扬州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深圳大学高等研究院
  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西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东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福建农林大学海峡联合研究院
  甘肃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部内征求科财司、生态司、水司、监测司意见)
  附件2
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
(征求意见稿) 

水体温度

 

pH

 

短期水质基准[1]mg/L

长期水质基准[2]mg/L

5℃

10℃

15℃

2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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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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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7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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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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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

1.9

1.8

1.6

1.5

1.1

7.0

12

12

12

12

11

10

1.8

1.7

1.6

1.4

1.3

1.0

7.2

10

10

10

10

9.0

8.0

1.6

1.5

1.4

1.3

1.0

0.90

7.4

8.0

8.0

8.0

7.5

7.0

6.0

1.4

1.3

1.2

1.1

0.85

0.75

7.6

6.0

6.0

6.0

6.0

5.5

4.6

1.2

1.1

1.0

0.90

0.70

0.60

7.8

4.3

4.3

4.3

4.2

3.8

3.3

0.90

0.85

0.80

0.70

0.55

0.49

8.0

3.0

3.0

3.0

2.9

2.7

2.3

0.65

0.65

0.60

0.50

0.41

0.36

8.2

2.1

2.1

2.1

2.0

1.8

1.6

0.48

0.45

0.42

0.33

0.30

0.26

8.4

1.4

1.4

1.4

1.4

1.3

1.1

0.38

0.32

0.29

0.23

0.21

0.18

8.6

1.0

1.0

1.0

0.90

0.85

0.75

0.23

0.22

0.20

0.16

0.14

0.13

9.0

0.50

0.50

0.50

0.46

0.42

0.36

0.12

0.11

0.090

0.080

0.070

0.065

  [1] 对95%的中国淡水水生生物及其生态功能不产生急性有害效应的水体中氨氮最大剂量(以1小时算术平均浓度计)。
  [2] 对95%的中国淡水水生生物及其生态功能不产生慢性有害效应的水体中氨氮最大剂量(以连续4个自然日的氨氮算术平均浓度计,每个自然日至少监
  测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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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水生生态系统安全,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生态环境基准《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目前,基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基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技术报告。根据国家生态环境基准管理规定,现将该基准征求意见稿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1月6日前反馈我部法规与标准司,逾期不反馈将按无意见处理。基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技术报告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法规司谭艺宛悦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275、5272
  传真:(010)6564527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征求意见稿)
     3.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技术报告—氨氮(2019年)(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6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农业资源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
  北京科技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南京大学环境学院
  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上海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河海大学环境学院
  山东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成都理工大学生态环境学院
  厦门大学海洋与地球学院
  大连理工大学食品与环境学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学院
  河南师范大学水产学院
  中国海洋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生态与环境学院
  广州大学大湾区环境研究院
  南昌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扬州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深圳大学高等研究院
  青岛理工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西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东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福建农林大学海峡联合研究院
  甘肃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部内征求科财司、生态司、水司、监测司意见)
  附件2
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
(征求意见稿) 

水体温度

 

pH

 

短期水质基准[1]mg/L

长期水质基准[2]mg/L

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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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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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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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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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95%的中国淡水水生生物及其生态功能不产生急性有害效应的水体中氨氮最大剂量(以1小时算术平均浓度计)。
  [2] 对95%的中国淡水水生生物及其生态功能不产生慢性有害效应的水体中氨氮最大剂量(以连续4个自然日的氨氮算术平均浓度计,每个自然日至少监
  测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