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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抗震设计与鉴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08-24 14:4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核电函[2018]88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以及《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借鉴国际相关核安全导则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对核安全导则《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2-1996)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核动力厂抗震设计与鉴定(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18年9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核安全导则征求意见稿及其修订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张巧娥

  电话:(010)82206490

  传真:(010)82206489

  邮箱:zhangqiaoe@chinansc.cn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王兆然

  电话:(010)66556854

  传真:(010)66556844

  邮箱:wang.zhaoran@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核动力厂抗震设计与鉴定(征求意见稿) 

     3.《核动力厂抗震设计与鉴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4.征求意见反馈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4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核电技术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核电事业部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同济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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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核电函[2018]88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以及《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借鉴国际相关核安全导则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对核安全导则《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2-1996)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核动力厂抗震设计与鉴定(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18年9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核安全导则征求意见稿及其修订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张巧娥

  电话:(010)82206490

  传真:(010)82206489

  邮箱:zhangqiaoe@chinansc.cn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王兆然

  电话:(010)66556854

  传真:(010)66556844

  邮箱:wang.zhaoran@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核动力厂抗震设计与鉴定(征求意见稿) 

     3.《核动力厂抗震设计与鉴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4.征求意见反馈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4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核电技术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核电事业部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同济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