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标征函[201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污染源环境管理,我部拟调整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的排放控制要求。现将《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和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8年2月28日前反馈我部。上述文件可在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中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韩雪娇
电话:(010)66556339
传真:(010)6655633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邮箱:marine@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3.《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2月1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林业局办公室
海洋局办公室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华北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华东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华南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东北督察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部内相关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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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 时间:2018-02-08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标征函[201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污染源环境管理,我部拟调整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的排放控制要求。现将《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和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8年2月28日前反馈我部。上述文件可在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中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韩雪娇
电话:(010)66556339
传真:(010)6655633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邮箱:marine@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3.《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2月1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林业局办公室
海洋局办公室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华北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华东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华南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东北督察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部内相关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