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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02-08 09:37 信息来源: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标征函[201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污染源环境管理,我部拟调整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的排放控制要求。现将《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和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8年2月28日前反馈我部。上述文件可在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中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韩雪娇

  电话:(010)66556339

  传真:(010)6655633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邮箱:marine@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3.《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说明

     4.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2月1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林业局办公室

  海洋局办公室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华北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华东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华南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东北督察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部内相关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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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标征函[201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污染源环境管理,我部拟调整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的排放控制要求。现将《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和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8年2月28日前反馈我部。上述文件可在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中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韩雪娇

  电话:(010)66556339

  传真:(010)6655633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邮箱:marine@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3.《利用海洋处置工程排污适用排放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说明

     4.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2月1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林业局办公室

  海洋局办公室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华北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华东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华南督察局

  环境保护部东北督察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部内相关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