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辐射函[2017]1617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铀矿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建设项目》。标准草案曾于2014年11月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认真研究各方提出的意见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进一步做好编制工作,我部决定再次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现将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印送给你单位,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11月2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廉冰
电话:(0351)2202085
传真:(0351)2202202
通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科技街5号
邮政编码:030006
邮箱:lianbing00@sina.com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王彦
电话:(010)66556838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建设项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pdf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建设项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5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防科工局综合司
环境保护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铀业有限公司
中广核铀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
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
(部内征求办公厅、核一司、科技司、环评司、水司、大气司、土壤司、生态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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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建设项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 时间:2017-11-03
环办辐射函[2017]1617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铀矿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建设项目》。标准草案曾于2014年11月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认真研究各方提出的意见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进一步做好编制工作,我部决定再次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现将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印送给你单位,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11月2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标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廉冰
电话:(0351)2202085
传真:(0351)2202202
通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科技街5号
邮政编码:030006
邮箱:lianbing00@sina.com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王彦
电话:(010)66556838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建设项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pdf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建设项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5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防科工局综合司
环境保护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铀业有限公司
中广核铀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
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
(部内征求办公厅、核一司、科技司、环评司、水司、大气司、土壤司、生态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