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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双三十”单位2011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报批稿)

发布日期:2012-02-14 10: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抓好“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意见》(冀办发[2011]15号,下称《实施意见》)和省领导有关讲话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

    新老“双三十”单位,共60个县(市、区)、58家重点企业(石家庄焦化厂、沧州发电厂因关闭停产不再列入考核对象)。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确定的“继续强力实施‘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工作意见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要求,特别是以省政府与“双三十”单位签订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和各单位2011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为依据,按照“新老并重、分别排序”和“每年一考核,每年一奖惩”的考核规定,坚持内容公开、程序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新、老“双三十”单位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客观全面地考核评定。

    三、考核依据

    (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意见》(冀办发[2011]15号)。

    (二)省政府与“双三十”单位签订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

    (三)“双三十”单位2011年度节能减排工作实施计划。

    (四)“双三十”单位20102011年经济社会和经营生产统计数据。

    (五)“双三十”单位2011年度环境质量和排污达标有关监测数据。

    (六)本考核实施方案的内容和标准。

    四、考核原则

    (一)新老并重、分别排序。新老“双三十”由省统一进行考核奖惩,考核指标统一设置,“新与老”、“县与企”分别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

    (二)突出重点、综合评价。以当年节能减排具体目标和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为考核重点,综合考虑工作部署,政策、机制、科技创新,投入增长,结构调整,管理运行效果等,体现完成的数量与质量、总体进展,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节能减排工作成果。

    (三)强化核算、实事求是。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和规则,认真对节能减排完成情况进行数据核算和现场核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

    (四)严格标准、规范公开。坚持一把“尺子”,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实施考核,做到考核内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2011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内容与指标详见附表12345

    六、考核方法

    “双三十”单位考核指标体系按“县与企”分类设置,节能与减排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采取自查自评、材料审查与核算、现场核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组由厅级干部带队,成员从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具体考核评判方式如下:

    (一)节能部分

    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00分。按要求完成既定目标、各项规定工作的,得子项分值。对超额完成目标、重点事项和争取项目有突出效果的,适当予以加分。具体考核评判标准详见附表12

    (二)减排部分

    考核实行百分制和加减分制,各单项考核指标和规定事项均按要求完成,得100分。单项考核指标和规定事项超额完成、减排实际效果突出的给予适当加分。单项考核指标和规定事项未完成的,视情况适当予以扣分(属否决项判定为未完成等次)。具体考核评判标准详见附表345

    (三)设置否决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未完成等次:

    (1)节能指标中单位GDP能耗降低率、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未达到年度目标的;

    (2)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有一项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的,或者有一项同比增长的;

    (3)年内辖区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或者因环境污染、节能拉闸限电等,造成大规模群众上访,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优秀资格:

    (1)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均同比增长的;或者有一项同比增长幅度超过本单位“十二五”总减排目标1/4的(若有一项同比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增长幅度的“双三十”县、市、区同样适用本条款);

    (2)未按要求完成国家下达的关停淘汰落后任务的;

    (3)建筑节能占比未完成年度目标的。

    (4)未完成本年度省考核调度的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不包括经省“双三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省环保厅批准调整与延期的)。

    七、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双三十”办公室)具体组织安排,各设区市予以配合。考核程序如下:

    1、自查自评:“双三十”单位整理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准备档案和台账,按照本考核实施方案对本地本单位2011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节能、减排年度自评报告(包括工作总结、节能或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核算详细说明、工程项目清单、证明材料、逐项评分及说明。自评报告报所在设区市政府预审后,报“双三十”办公室(节能自评报告报省发改委、减排自评报告报省环保厅),各一式三份(电子版一同报送,附相关证明材料、档案)

    2、材料联审:“双三十”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各单位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进行逐项核实、审查,结合日常考评,初步对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考核内容做出判定,并逐项打分对存在疑问的,召集被考核单位人员进行沟通答疑。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提交考核组进行现场核实。

    3、现场考核:省考核组分组赴各单位(如已进行预考核,此步骤可简化),采取听汇报、审验资料、现场核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自评报告内容的确切性进行实地评估,有针对性地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节能量和减排量、材料联审时需要进一步查证的重点问题进行现场核验和抽查,考核结束后提交现场考核报告。

    4、考核审议:省“双三十”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单位自评报告、材料联审、现场核查等情况进行综合审议和评定,完成考核汇总,写出综合考核报告,提出考核综合排序、考核等次和奖惩建议,报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公布结果:“双三十”考核结果经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委、省政府联合通报,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八、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结果分优秀、完成和未完成三个等次。

    优秀等次:从完成年度计划目标且具备评优资格的新老“双三十”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按得分从高到低分类排序确定,数额各不超过三分之一。

    完成等次:年度计划目标能够按期按要求完成。

    未完成等次:分别按照节能或减排未完成等次标准确定。

    九、考核奖惩

    考核奖惩按照《实施意见》(冀办发[2011]15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省“双三十”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继续强力实施新老”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报告》(冀减排[2011]26号)的批示意见执行。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由省委、省政府授予“2011年度河北省双三十节能减排(或节能或减排)工作优秀单位”称号,并给予专项奖励;考核等次为未完成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对在本年度组织推动“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单位在年度评优评先时应予优先考虑。对在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其他要求

    省“双三十”办公室负责整个考核的牵头组织工作。省发改委负责节能事项的考核,省环保厅负责减排事项的考核。省工信厅负责提供和核实关停淘汰落后任务有关情况和资料,省建设厅负责提供和核实建筑节能占比、两场建设有关情况和资料,省农业厅负责提供和核实蓄禽养殖等农业污染源有关情况和资料,省统计局负责核实设区市和“双三十”单位提供的节能减排、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经营生产等方面的相关数据等。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附表1、2—省发改委节能考核评分细则

附表3—2011年县市区减排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附表4—2011年重点企业减排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附表5—政策创新特色亮点工作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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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抓好“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意见》(冀办发[2011]15号,下称《实施意见》)和省领导有关讲话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

    新老“双三十”单位,共60个县(市、区)、58家重点企业(石家庄焦化厂、沧州发电厂因关闭停产不再列入考核对象)。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确定的“继续强力实施‘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工作意见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要求,特别是以省政府与“双三十”单位签订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和各单位2011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为依据,按照“新老并重、分别排序”和“每年一考核,每年一奖惩”的考核规定,坚持内容公开、程序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新、老“双三十”单位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客观全面地考核评定。

    三、考核依据

    (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意见》(冀办发[2011]15号)。

    (二)省政府与“双三十”单位签订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

    (三)“双三十”单位2011年度节能减排工作实施计划。

    (四)“双三十”单位20102011年经济社会和经营生产统计数据。

    (五)“双三十”单位2011年度环境质量和排污达标有关监测数据。

    (六)本考核实施方案的内容和标准。

    四、考核原则

    (一)新老并重、分别排序。新老“双三十”由省统一进行考核奖惩,考核指标统一设置,“新与老”、“县与企”分别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

    (二)突出重点、综合评价。以当年节能减排具体目标和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为考核重点,综合考虑工作部署,政策、机制、科技创新,投入增长,结构调整,管理运行效果等,体现完成的数量与质量、总体进展,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节能减排工作成果。

    (三)强化核算、实事求是。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和规则,认真对节能减排完成情况进行数据核算和现场核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

    (四)严格标准、规范公开。坚持一把“尺子”,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实施考核,做到考核内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2011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内容与指标详见附表12345

    六、考核方法

    “双三十”单位考核指标体系按“县与企”分类设置,节能与减排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采取自查自评、材料审查与核算、现场核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组由厅级干部带队,成员从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具体考核评判方式如下:

    (一)节能部分

    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00分。按要求完成既定目标、各项规定工作的,得子项分值。对超额完成目标、重点事项和争取项目有突出效果的,适当予以加分。具体考核评判标准详见附表12

    (二)减排部分

    考核实行百分制和加减分制,各单项考核指标和规定事项均按要求完成,得100分。单项考核指标和规定事项超额完成、减排实际效果突出的给予适当加分。单项考核指标和规定事项未完成的,视情况适当予以扣分(属否决项判定为未完成等次)。具体考核评判标准详见附表345

    (三)设置否决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未完成等次:

    (1)节能指标中单位GDP能耗降低率、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未达到年度目标的;

    (2)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有一项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的,或者有一项同比增长的;

    (3)年内辖区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或者因环境污染、节能拉闸限电等,造成大规模群众上访,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优秀资格:

    (1)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均同比增长的;或者有一项同比增长幅度超过本单位“十二五”总减排目标1/4的(若有一项同比增长幅度超过全省平均增长幅度的“双三十”县、市、区同样适用本条款);

    (2)未按要求完成国家下达的关停淘汰落后任务的;

    (3)建筑节能占比未完成年度目标的。

    (4)未完成本年度省考核调度的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不包括经省“双三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省环保厅批准调整与延期的)。

    七、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双三十”办公室)具体组织安排,各设区市予以配合。考核程序如下:

    1、自查自评:“双三十”单位整理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准备档案和台账,按照本考核实施方案对本地本单位2011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节能、减排年度自评报告(包括工作总结、节能或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核算详细说明、工程项目清单、证明材料、逐项评分及说明。自评报告报所在设区市政府预审后,报“双三十”办公室(节能自评报告报省发改委、减排自评报告报省环保厅),各一式三份(电子版一同报送,附相关证明材料、档案)

    2、材料联审:“双三十”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各单位自评报告和佐证材料进行逐项核实、审查,结合日常考评,初步对定量考核指标和定性考核内容做出判定,并逐项打分对存在疑问的,召集被考核单位人员进行沟通答疑。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提交考核组进行现场核实。

    3、现场考核:省考核组分组赴各单位(如已进行预考核,此步骤可简化),采取听汇报、审验资料、现场核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自评报告内容的确切性进行实地评估,有针对性地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节能量和减排量、材料联审时需要进一步查证的重点问题进行现场核验和抽查,考核结束后提交现场考核报告。

    4、考核审议:省“双三十”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单位自评报告、材料联审、现场核查等情况进行综合审议和评定,完成考核汇总,写出综合考核报告,提出考核综合排序、考核等次和奖惩建议,报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公布结果:“双三十”考核结果经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委、省政府联合通报,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八、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结果分优秀、完成和未完成三个等次。

    优秀等次:从完成年度计划目标且具备评优资格的新老“双三十”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按得分从高到低分类排序确定,数额各不超过三分之一。

    完成等次:年度计划目标能够按期按要求完成。

    未完成等次:分别按照节能或减排未完成等次标准确定。

    九、考核奖惩

    考核奖惩按照《实施意见》(冀办发[2011]15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省“双三十”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继续强力实施新老”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的报告》(冀减排[2011]26号)的批示意见执行。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由省委、省政府授予“2011年度河北省双三十节能减排(或节能或减排)工作优秀单位”称号,并给予专项奖励;考核等次为未完成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对在本年度组织推动“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单位在年度评优评先时应予优先考虑。对在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其他要求

    省“双三十”办公室负责整个考核的牵头组织工作。省发改委负责节能事项的考核,省环保厅负责减排事项的考核。省工信厅负责提供和核实关停淘汰落后任务有关情况和资料,省建设厅负责提供和核实建筑节能占比、两场建设有关情况和资料,省农业厅负责提供和核实蓄禽养殖等农业污染源有关情况和资料,省统计局负责核实设区市和“双三十”单位提供的节能减排、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经营生产等方面的相关数据等。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附表1、2—省发改委节能考核评分细则

附表3—2011年县市区减排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附表4—2011年重点企业减排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附表5—政策创新特色亮点工作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