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化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06-12-15 16:31:33  【 我要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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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允许向环境排放氯化物的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所有向环境排放氯化物的企事业单位(直接排入海域、盐湖和其他咸水及微咸水体的除外)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896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氯化物

是指氯化钠(NaCl)、氯化钾(KCl)、氯化镁(MgCl2)、氯化钙(CaCl2)等一些溶解度大的氯的化合物,其阴离子在水中以氯离子形式存在。

4  要求

4.1  按地表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废水排放去向,含氯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分一级、二级、三级。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含氯废水的排放应符合表1规定的相应要求。

4.2  GB 3838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排入的废水,应不超过表1规定的一级排放限值。

4.3  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排入的废水,应不超过表1规定的二级排放限值。

4.4  向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入的废水,应不超过表1规定的三级排放限值。

4.5  向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入的废水,应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类别,分别符合4.24.3的规定。

1  含氯废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行业分类

分类

氯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以Cl-浓度计)(mg/l

一级

二级

三级

盐化工

300

500

350

400

600

金属表面处理

及热处理加工

 

 

 

250

300

400

300

350

450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

250

300

400

300

350

450

其它行业

300

350

400

500

注:行业分类按照GB/T 47542002的规定划分。

4.6  不得向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排放含氯废水。

4.7  20071 1 日起,新建、扩建和改造的单位执行表1中的Ⅰ类排放限值。

4.8  2007 11 日起,现有单位暂执行表1中的Ⅱ类排放限值;200811起,执行表1中的Ⅰ类排放限值。

4.9  任何排污单位不得以稀释的方法排放含氯废水。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设在企业的废水总排放口。

5.2  采样频率

废水采样频率按GB 8978规定的监测规范执行。

5.3  测定

废水中氯化物的分析方法按GB 11896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