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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氢氧化钠、亚硫酸氢钠化学品塑料空瓶是否属于危废?
内容 氢氧化钠、亚硫酸氢钠化学品使用后,盛放药剂的塑料空瓶是否属于危险废弃物?是否可以再次利用存储原有化学品?为什么?感谢回答 谢谢!
办件编号 ZX2021000583
提交时间 2021-11-11 18:45:13
受理回复
办理状态 已办理
回复日期 2021-11-15 17:38:43
回复部门 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
回复内容 氢氧化钠、亚硫酸氢钠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所列危险化学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999-49。”即废弃的氢氧化钠、亚硫酸氢钠均属于危险废物。不沾染或不含有废弃的氢氧化钠、亚硫酸氢钠的空瓶不属于危险废物;沾染或含有废弃氢氧化钠、亚硫酸氢钠的空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别。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6.1条第a小条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盛装氢氧化钠、亚硫酸氢钠的空瓶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可再次利用存储原有化学品,但所有人应承担收集、贮存、运输、清洗等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