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启动区域一区域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和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索引号 | 000218077/2019-00267 |
| 主题分类 | 政策 | 文号 | 冀气领办〔2019〕229号 |
| 发布日期 | 2019-11-19 | 主题词 | |
| 效力状态 | |||
关于启动区域一区域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和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20日起,受地面南风、逆温等影响,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缓慢积累;其中21日以后,地面湿度逐渐增大,风力减弱,我省中南部和东部地区可能出现PM2.5重度污染过程。区域一(石家庄、保定、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区域二(唐山、廊坊、沧州、秦皇岛)将达到橙色预警水平。
现请各市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区域一、区域二于11月20日18时起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各市要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应急响应期间,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和项目,应充分保障正常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不检查、不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每日10时前,请各市将前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报送我办,并在预警解除后2日内将应对工作情况总结报送我办。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大气司、京津冀及周边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定州、辛集)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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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区域一区域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和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时间:2019-11-19
关于启动区域一区域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和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11月20日起,受地面南风、逆温等影响,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缓慢积累;其中21日以后,地面湿度逐渐增大,风力减弱,我省中南部和东部地区可能出现PM2.5重度污染过程。区域一(石家庄、保定、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区域二(唐山、廊坊、沧州、秦皇岛)将达到橙色预警水平。
现请各市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区域一、区域二于11月20日18时起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另行通知。各市要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执法监管,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应急响应期间,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和项目,应充分保障正常生产,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不限产、不停产、不检查、不打扰,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每日10时前,请各市将前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报送我办,并在预警解除后2日内将应对工作情况总结报送我办。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大气司、京津冀及周边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定州、辛集)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