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山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国家赔偿申请决定书》(唐环不受赔字[2018]1号)不服,经补正,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唐环不受赔字[2018]1号决定书违法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唐环不受赔字[2018]1号决定,已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唐山市人民政府已经受理并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唐政复驳字[2018]1号);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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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1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