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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遵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9-00248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审〔2019〕27号
发布日期 2019-10-14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遵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10-14 15:02 信息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遵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遵化泰达环保有限公司

所报《遵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遵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河北遵化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内,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新建2台日处理生活垃圾300吨机械炉排焚烧炉,2台6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2台额定蒸汽34吨/小时余热锅炉。配套建设生活垃圾贮坑、焚烧系统、汽轮发电及热力系统,新建焚烧发电主厂房、卸料大厅、垃圾仓等。本项目主要处理遵化市生活垃圾,总投资29120.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81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8.13%

    该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河北省“十三五”生物质发电规划》(2018年9月)、《河北省主体功能区划》、《遵化市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遵化市土地利用规划》(2010-2020)、《遵化市环境卫生工程专项规划(2016-2030)》、《河北遵化经济开发区(龙山工业园、金山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项目取得了遵化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冀2018遵化市不动产权第0004400号)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做好周边52个村庄、3个学校及3个医院的公参工作,加强环保宣传保证公众知情权,有效化解社会风险。本项目生产用水采用遵化金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中水,严禁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配套管网工程未建成前,本项目不得试生产运行。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点火助燃原料为柴油,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遵化市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就近收集至垃圾转运站,经压缩后采用专用垃圾运输车通过专用进厂道路运输入厂,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炉烟气净化采用“SNCR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SCR脱硝”处理工艺,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双筒80米烟囱排放。排放烟气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消石灰、活性炭、水泥和飞灰等粉状物料全部采用密闭储仓储存,各粉仓设置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烟气分别经各自仓顶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贮坑垃圾运输栈桥、渗滤液收集处置设施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21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无量纲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中部分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排入金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金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入水水质指标。

本项目垃圾渗滤液、地面冲洗废水、生活污水排入新建的渗滤液处理站,采用“格栅过滤+调节池+厌氧反应器(UASB)+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NF)+反渗透(RO)”工艺,处理后的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浓水用于配置石灰浆液及脱酸塔补水除盐水制备系统排污水用于配置石灰浆液及脱酸塔补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用于除渣用水;部分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回用于配置石灰浆液及脱酸塔补水地面冲洗、道路及场地浇洒、飞灰稳定化加水和厂区绿化等,不外排。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贮坑、初期雨水收集池、渗滤液收集系统、渗滤液处理站各处理单元、事故水池、油罐区、氨水罐区、飞灰固化车间(内置飞灰储仓)以及污水管线、危险废物贮存间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污泥、除臭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等送入焚烧炉内焚烧;烟气净化、飞灰仓布袋除尘器更换的废滤袋密闭封存、废油、废催化剂用专用容器盛装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焚烧烟气飞灰在采用“水泥+螯合剂”进行固化稳定化处理后,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鉴定确认无害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遵化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该填埋场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号文件要求),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贮坑、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四、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14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0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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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遵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遵化泰达环保有限公司

所报《遵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遵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河北遵化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内,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新建2台日处理生活垃圾300吨机械炉排焚烧炉,2台6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2台额定蒸汽34吨/小时余热锅炉。配套建设生活垃圾贮坑、焚烧系统、汽轮发电及热力系统,新建焚烧发电主厂房、卸料大厅、垃圾仓等。本项目主要处理遵化市生活垃圾,总投资29120.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81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8.13%

    该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河北省“十三五”生物质发电规划》(2018年9月)、《河北省主体功能区划》、《遵化市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遵化市土地利用规划》(2010-2020)、《遵化市环境卫生工程专项规划(2016-2030)》、《河北遵化经济开发区(龙山工业园、金山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项目取得了遵化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冀2018遵化市不动产权第0004400号)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做好周边52个村庄、3个学校及3个医院的公参工作,加强环保宣传保证公众知情权,有效化解社会风险。本项目生产用水采用遵化金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中水,严禁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配套管网工程未建成前,本项目不得试生产运行。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点火助燃原料为柴油,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遵化市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就近收集至垃圾转运站,经压缩后采用专用垃圾运输车通过专用进厂道路运输入厂,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炉烟气净化采用“SNCR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SCR脱硝”处理工艺,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双筒80米烟囱排放。排放烟气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消石灰、活性炭、水泥和飞灰等粉状物料全部采用密闭储仓储存,各粉仓设置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烟气分别经各自仓顶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贮坑垃圾运输栈桥、渗滤液收集处置设施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21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无量纲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中部分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排入金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金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入水水质指标。

本项目垃圾渗滤液、地面冲洗废水、生活污水排入新建的渗滤液处理站,采用“格栅过滤+调节池+厌氧反应器(UASB)+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NF)+反渗透(RO)”工艺,处理后的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浓水用于配置石灰浆液及脱酸塔补水除盐水制备系统排污水用于配置石灰浆液及脱酸塔补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用于除渣用水;部分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回用于配置石灰浆液及脱酸塔补水地面冲洗、道路及场地浇洒、飞灰稳定化加水和厂区绿化等,不外排。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贮坑、初期雨水收集池、渗滤液收集系统、渗滤液处理站各处理单元、事故水池、油罐区、氨水罐区、飞灰固化车间(内置飞灰储仓)以及污水管线、危险废物贮存间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污泥、除臭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等送入焚烧炉内焚烧;烟气净化、飞灰仓布袋除尘器更换的废滤袋密闭封存、废油、废催化剂用专用容器盛装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焚烧烟气飞灰在采用“水泥+螯合剂”进行固化稳定化处理后,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鉴定确认无害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遵化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该填埋场应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号文件要求),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贮坑、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四、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14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0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