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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城市钢厂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9-00234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审〔2019〕12号
发布日期 2019-09-13 主题词
效力状态

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城市钢厂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9-18 13:20 信息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钢厂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城市钢厂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城市钢厂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钢材及钢材深加工区内占地属于规划的三类工业用地。项目建设2318平方米带式烧结机、1120万吨链篦机-回转窑球团生产线、21780立方米高炉、2140吨转炉。淘汰现有2600/天白灰窑,等量置换建设4300/天双膛白灰竖窑。同时配套建设2140LF精炼炉、11010流方坯连铸机,188流矩形坯连铸机,199流异型坯连铸机、1条年产90万吨大型H型钢生产线、1条年产80万吨中型H型钢生产线、2条年产120万吨(单条60万吨)小型H型钢生产线,以及240000标准立方米/小时制氧机组等其他配套公辅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烧结矿606万吨、球团矿120万吨、生铁300万吨、粗钢280万吨、各类型材290万吨。项目总投资14021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4241万元,占总投资的11.0%。项目已经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冀发改政务备字〔2019524

二、根据你公司所报《报告书》以及报告书评估意见、项目公众参与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建设,未列入本报告及批复许可的内容,不得建设、投入运行。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相关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以新带老”工程。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有所有设备及天津荣程集团唐山特种钢有限公司11080立方米高炉和1100吨转炉全部拆除前,项目不得投运。

2019年底前必须完成烧结机超低排放改造、高炉煤气精脱硫方可使用拟淘汰的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有3台烧结机和4座高炉。

2019年底前完成料棚等无组织排放点位安装颗粒物(PM10PM2.5)在线监测设施,烧结机台车、高炉出铁场、转炉炉前和炼钢车间顶部无组织排放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全部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对原址场地拆除工作、固体废物处理及土壤修复等负责,切实加强关停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和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及土壤修复等工作。

(二)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确保施工扬尘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要求;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三)强化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1.烧结工序

烧结机机头烟气配套烟气循环系统,剩余外排烧结烟气与脱硝加热炉烟气、脱硫生石灰仓废气、消石灰仓废气和石灰消化废气一并经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CFB+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SCR)处理系统(共2套)净化处理,各由180米高排气筒排放;烧结机尾废气与烧结原料混合制粒废气一并送电袋复合除尘器(共2套)净化处理,各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燃料转运及破碎废气,煤粉缓冲仓废气,烧结配料仓上和仓下废气分别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各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破碎及整粒筛分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2套),各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成品转运及成品料仓废气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各污染物浓度须同时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关于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的意见(试行)(唐发〔201819)要求及《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日常管理的通知》(唐环气〔201811)中氨逃逸限值要求。

2.球团工序

球团焙烧烟气与脱硝加热炉烟气、脱硫生石灰仓废气、消石灰仓废气和石灰消化废气经1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CFB+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SCR)处理系统净化处理后,由160米高排气筒排放;原料配料及转运废气铁精粉烘干废气各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环冷机冷却及成品储运系统废气1套电袋复合除尘去处理后,分别由125米、130米、13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各污染物浓度须同时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关于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的意见(试行)(唐发〔201819)要求及《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日常管理的通知》(唐环气〔201811)中氨逃逸限值要求。

3.炼铁工序

2座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烟气及炉顶卸料废气,分别经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共4套),各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煤粉喷吹泄压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130米高排气筒排放;2高炉热风炉均以精脱硫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烟气各由170米高排气筒排放;2高炉煤粉制备系统干燥炉燃用精脱硫后的高炉煤气,煤粉制备废气分别由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各由160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高炉冲渣粒化废气分别经1重力旋流除尘+降温+升温工艺脱白装置处理后,各由150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各污染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其中硫化氢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标准要求。

4、炼钢工序

2座转炉一次烟气分别经1LT干法除尘装置净化处理后,各由160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转炉二次烟气分别经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各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转炉三次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辅料地下料仓转运废气,铁水脱硫预处理烟气,2LF精炼炉烟气,废钢切割废气各经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共5套),分别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3台连铸机连铸火焰切割烟气分别由1台塑烧板除尘器净化处理,各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钢渣一次处理废气经1蒸发冷却器+脱水器+湿法电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各污染物浓度须同时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同时转炉一次烟气颗粒物须满足《关于印发钢铁、焦化、水泥行业全流程烟气达标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唐环气〔20193)要求,钢渣一次处理废气颗粒物须满足《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下达唐山市2019年五大行业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唐环气〔20191)中钢渣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要求。

5.轧钢工序

4台轧钢生产线加热炉均以精脱硫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双蓄热技术,每座加热炉空气侧和煤气侧烟气均分别130米高排气筒排放,各轧钢生产线精轧废气分别由1台塑烧板除尘器净化处理,各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各污染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6.白灰单元废气

4座白灰竖窑均以净化后的焦炉煤气(由相邻的天顺焦化项目供给)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焙烧烟气分别经1布袋除尘器+SCR脱硝装置净化处理后,各由140米高排气筒排放石灰石原料卸料、筛分及转运废气,成品灰落料、筛分及转运废气各由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分别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各污染物浓度须同时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和《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日常管理的通知》(唐环气〔201811号)中氨逃逸限值要求

7.备料及固废处理单元

汽车受卸料及一次料场受料槽废气,烧结混匀受料槽废气,原料场与烧结、球团、炼铁等生产车间供返料废气各经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分别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2条水渣微粉生产线烘干加热炉均以精脱硫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烘干加热炉烟气分别经1SCR脱硝系统净化处理后,各由130米高排气筒排放;2条水渣微粉生产线粉磨废气分别经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各13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各污染物浓度须同时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表1II时段限值、《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钢铁、焦化、水泥行业全流程烟气达标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唐环气〔20193)限值要求及《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日常管理的通知》(唐环气〔201811)中氨逃逸限值要求。

钢渣转运废气,分选废气分别经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各13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8.生活污水处理站

厂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废气经1生物滴滤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由1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2排放限值。

9.无组织废气

大宗原燃料全部采用海运/铁运运输+管带机通廊运输方式,部分原辅料全部采用新能源车或满足国六标准汽车运输;各原料场或料棚均全部封闭棚化,并配备喷雾抑尘装置,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装置;厂区内各物料运输、转运方式采用封闭皮带通廊、气力输送及吸排罐车方式运输。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贡献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5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施后确保各工序的净环水系统排污水除部分回用于浊环水系统补水外,其余与气化冷却系统排水均排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站;浊环系统废水经旋流沉淀+化学除油+沉淀/过滤处理后循环使用,少量排污水均排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一体化A/O生化处理装置净化处理后,排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站。

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站采用一次混凝+高密度沉淀池+二次混凝+过滤的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10000立方米/天),并配建1座除盐水站,采用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超滤-反渗透-EDI”制备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4000立方米/天)。综合废水处理站净化后出水部分回用,部分进入除盐水站制备除盐水,产生的浓盐水全部用于高炉冲渣和转炉焖渣补水,全厂废水不外排。项目须做好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限值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原料备料工序、烧结工序、炼铁工序、炼钢工序及轧钢工序的除尘灰、氧化铁皮、连铸及轧钢浊环水处理污泥等含铁杂料均送烧结工序综合利用;球团工序除尘灰送球团配料综合利用;高炉渣及高炉冲渣粒化废气尘泥送水渣微粉线处理单元作原料生产水渣微粉,水渣微粉及除尘灰外售周边水泥建材企业综合利用;铁水脱硫渣、钢渣和连铸中间罐铸余渣等送钢渣处理单元作原料综合处理,其中分选后的渣钢坨及豆钢送转炉炼钢工序综合利用,粒渣送烧结工序综合利用,剩余尾渣及钢渣处理除尘灰外售周边建材企业综合利用;轧废、废轧辊及水渣处理含铁杂块送炼钢工序作为废钢综合利用;废耐火材料返回生产厂家综合利用;废固定分子筛、脱硫灰均外售建材企业综合利用;厂区给水站新水处理污泥、全厂综合废水处理站及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污泥、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填埋处理。废油、废SCR脱硝催化剂和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全部送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高炉煤气脱硫产生的废微晶吸附材料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待项目运行后按照相关规范开展鉴别,根据鉴别结果确定合理处置途径。

(七)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烧结工序的烧结机机头、机尾,球团工序的球团焙烧烟气,炼铁工序的高炉出铁场、热风炉、煤粉制备、高炉矿槽、高炉冲渣粒化废气,炼钢工序的转炉一次烟气、二次烟气、三次烟气除尘,石灰工序的石灰窑焙烧烟气等均设置在线监测;并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烧结机台车、转炉炉前及炼钢车间顶部无组织排放;机械化原料场等无组织排放点位安装颗粒物(PM10PM2.5)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相关部门联网烟气监测点位、监测平台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确保2倍现役源削减工程的实施和清洁生产水平。项目煤炭使用量不得超过57.4万吨/年,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803.531/年、氮氧化物1756.216/年、化学需氧量0/年、氨氮0/年。

六、项目依托的京唐港至厂区管带机通廊工程须按照《报告书》中的要求,在管带机通廊建成前,该项目不得投运。保证大宗原料及产品采用铁运/海运、管带机及封闭皮带通廊方式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其他本地采购辅料须采用新能源车或满足国六标准汽车运输,落实重污染天气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方案,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督促落实。

七、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须严格落实周边环境质量监测计划,确保项目周边敏感点的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对于现状超标的因子在落实区域削减方案后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按有关要求须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十、我厅委托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

十一、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913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9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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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城市钢厂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城市钢厂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城市钢厂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钢材及钢材深加工区内占地属于规划的三类工业用地。项目建设2318平方米带式烧结机、1120万吨链篦机-回转窑球团生产线、21780立方米高炉、2140吨转炉。淘汰现有2600/天白灰窑,等量置换建设4300/天双膛白灰竖窑。同时配套建设2140LF精炼炉、11010流方坯连铸机,188流矩形坯连铸机,199流异型坯连铸机、1条年产90万吨大型H型钢生产线、1条年产80万吨中型H型钢生产线、2条年产120万吨(单条60万吨)小型H型钢生产线,以及240000标准立方米/小时制氧机组等其他配套公辅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烧结矿606万吨、球团矿120万吨、生铁300万吨、粗钢280万吨、各类型材290万吨。项目总投资14021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4241万元,占总投资的11.0%。项目已经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冀发改政务备字〔2019524

二、根据你公司所报《报告书》以及报告书评估意见、项目公众参与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

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建设,未列入本报告及批复许可的内容,不得建设、投入运行。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相关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以新带老”工程。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有所有设备及天津荣程集团唐山特种钢有限公司11080立方米高炉和1100吨转炉全部拆除前,项目不得投运。

2019年底前必须完成烧结机超低排放改造、高炉煤气精脱硫方可使用拟淘汰的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有3台烧结机和4座高炉。

2019年底前完成料棚等无组织排放点位安装颗粒物(PM10PM2.5)在线监测设施,烧结机台车、高炉出铁场、转炉炉前和炼钢车间顶部无组织排放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全部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对原址场地拆除工作、固体废物处理及土壤修复等负责,切实加强关停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和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及土壤修复等工作。

(二)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确保施工扬尘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要求;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三)强化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1.烧结工序

烧结机机头烟气配套烟气循环系统,剩余外排烧结烟气与脱硝加热炉烟气、脱硫生石灰仓废气、消石灰仓废气和石灰消化废气一并经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CFB+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SCR)处理系统(共2套)净化处理,各由180米高排气筒排放;烧结机尾废气与烧结原料混合制粒废气一并送电袋复合除尘器(共2套)净化处理,各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燃料转运及破碎废气,煤粉缓冲仓废气,烧结配料仓上和仓下废气分别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各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破碎及整粒筛分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2套),各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成品转运及成品料仓废气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各污染物浓度须同时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关于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的意见(试行)(唐发〔201819)要求及《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日常管理的通知》(唐环气〔201811)中氨逃逸限值要求。

2.球团工序

球团焙烧烟气与脱硝加热炉烟气、脱硫生石灰仓废气、消石灰仓废气和石灰消化废气经1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CFB+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SCR)处理系统净化处理后,由160米高排气筒排放;原料配料及转运废气铁精粉烘干废气各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环冷机冷却及成品储运系统废气1套电袋复合除尘去处理后,分别由125米、130米、13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各污染物浓度须同时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关于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的意见(试行)(唐发〔201819)要求及《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日常管理的通知》(唐环气〔201811)中氨逃逸限值要求。

3.炼铁工序

2座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烟气及炉顶卸料废气,分别经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共4套),各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煤粉喷吹泄压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130米高排气筒排放;2高炉热风炉均以精脱硫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烟气各由170米高排气筒排放;2高炉煤粉制备系统干燥炉燃用精脱硫后的高炉煤气,煤粉制备废气分别由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各由160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高炉冲渣粒化废气分别经1重力旋流除尘+降温+升温工艺脱白装置处理后,各由150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各污染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其中硫化氢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2标准要求。

4、炼钢工序

2座转炉一次烟气分别经1LT干法除尘装置净化处理后,各由160米高排气筒排放;2座转炉二次烟气分别经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各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转炉三次烟气经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辅料地下料仓转运废气,铁水脱硫预处理烟气,2LF精炼炉烟气,废钢切割废气各经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共5套),分别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3台连铸机连铸火焰切割烟气分别由1台塑烧板除尘器净化处理,各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钢渣一次处理废气经1蒸发冷却器+脱水器+湿法电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各污染物浓度须同时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同时转炉一次烟气颗粒物须满足《关于印发钢铁、焦化、水泥行业全流程烟气达标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唐环气〔20193)要求,钢渣一次处理废气颗粒物须满足《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下达唐山市2019年五大行业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唐环气〔20191)中钢渣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要求。

5.轧钢工序

4台轧钢生产线加热炉均以精脱硫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双蓄热技术,每座加热炉空气侧和煤气侧烟气均分别130米高排气筒排放,各轧钢生产线精轧废气分别由1台塑烧板除尘器净化处理,各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各污染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要求。

6.白灰单元废气

4座白灰竖窑均以净化后的焦炉煤气(由相邻的天顺焦化项目供给)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焙烧烟气分别经1布袋除尘器+SCR脱硝装置净化处理后,各由140米高排气筒排放石灰石原料卸料、筛分及转运废气,成品灰落料、筛分及转运废气各由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分别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各污染物浓度须同时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排放限值和《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日常管理的通知》(唐环气〔201811号)中氨逃逸限值要求

7.备料及固废处理单元

汽车受卸料及一次料场受料槽废气,烧结混匀受料槽废气,原料场与烧结、球团、炼铁等生产车间供返料废气各经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分别由13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2条水渣微粉生产线烘干加热炉均以精脱硫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烘干加热炉烟气分别经1SCR脱硝系统净化处理后,各由130米高排气筒排放;2条水渣微粉生产线粉磨废气分别经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各13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各污染物浓度须同时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7-2015)表1II时段限值、《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钢铁、焦化、水泥行业全流程烟气达标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唐环气〔20193)限值要求及《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日常管理的通知》(唐环气〔201811)中氨逃逸限值要求。

钢渣转运废气,分选废气分别经1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各13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8.生活污水处理站

厂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废气经1生物滴滤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由1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2排放限值。

9.无组织废气

大宗原燃料全部采用海运/铁运运输+管带机通廊运输方式,部分原辅料全部采用新能源车或满足国六标准汽车运输;各原料场或料棚均全部封闭棚化,并配备喷雾抑尘装置,料场出口配备车轮清洗装置;厂区内各物料运输、转运方式采用封闭皮带通廊、气力输送及吸排罐车方式运输。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贡献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5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施后确保各工序的净环水系统排污水除部分回用于浊环水系统补水外,其余与气化冷却系统排水均排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站;浊环系统废水经旋流沉淀+化学除油+沉淀/过滤处理后循环使用,少量排污水均排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一体化A/O生化处理装置净化处理后,排入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站。

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站采用一次混凝+高密度沉淀池+二次混凝+过滤的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10000立方米/天),并配建1座除盐水站,采用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超滤-反渗透-EDI”制备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4000立方米/天)。综合废水处理站净化后出水部分回用,部分进入除盐水站制备除盐水,产生的浓盐水全部用于高炉冲渣和转炉焖渣补水,全厂废水不外排。项目须做好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限值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原料备料工序、烧结工序、炼铁工序、炼钢工序及轧钢工序的除尘灰、氧化铁皮、连铸及轧钢浊环水处理污泥等含铁杂料均送烧结工序综合利用;球团工序除尘灰送球团配料综合利用;高炉渣及高炉冲渣粒化废气尘泥送水渣微粉线处理单元作原料生产水渣微粉,水渣微粉及除尘灰外售周边水泥建材企业综合利用;铁水脱硫渣、钢渣和连铸中间罐铸余渣等送钢渣处理单元作原料综合处理,其中分选后的渣钢坨及豆钢送转炉炼钢工序综合利用,粒渣送烧结工序综合利用,剩余尾渣及钢渣处理除尘灰外售周边建材企业综合利用;轧废、废轧辊及水渣处理含铁杂块送炼钢工序作为废钢综合利用;废耐火材料返回生产厂家综合利用;废固定分子筛、脱硫灰均外售建材企业综合利用;厂区给水站新水处理污泥、全厂综合废水处理站及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污泥、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填埋处理。废油、废SCR脱硝催化剂和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全部送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高炉煤气脱硫产生的废微晶吸附材料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待项目运行后按照相关规范开展鉴别,根据鉴别结果确定合理处置途径。

(七)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烧结工序的烧结机机头、机尾,球团工序的球团焙烧烟气,炼铁工序的高炉出铁场、热风炉、煤粉制备、高炉矿槽、高炉冲渣粒化废气,炼钢工序的转炉一次烟气、二次烟气、三次烟气除尘,石灰工序的石灰窑焙烧烟气等均设置在线监测;并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烧结机台车、转炉炉前及炼钢车间顶部无组织排放;机械化原料场等无组织排放点位安装颗粒物(PM10PM2.5)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相关部门联网烟气监测点位、监测平台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确保2倍现役源削减工程的实施和清洁生产水平。项目煤炭使用量不得超过57.4万吨/年,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803.531/年、氮氧化物1756.216/年、化学需氧量0/年、氨氮0/年。

六、项目依托的京唐港至厂区管带机通廊工程须按照《报告书》中的要求,在管带机通廊建成前,该项目不得投运。保证大宗原料及产品采用铁运/海运、管带机及封闭皮带通廊方式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其他本地采购辅料须采用新能源车或满足国六标准汽车运输,落实重污染天气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方案,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督促落实。

七、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须严格落实周边环境质量监测计划,确保项目周边敏感点的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对于现状超标的因子在落实区域削减方案后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按有关要求须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实施中涉及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和选址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决定开工建设的,需将环评文件报我厅重新审核。

十、我厅委托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

十一、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913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执法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9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