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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不予批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辛集区域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发布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9-00045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环评函〔2019〕60号
发布日期 2019-01-25 主题词
效力状态

关于不予批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辛集区域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发布日期:2019-01-29 16:29 信息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冀环评函〔2019〕60

 

关于不予批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辛集区域产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所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辛集区域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该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不支持项目建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报告表提出现有工程联合站生活污水处理方式为采用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与现有工程联合站生活污水实际处理方式不相符。未提出以新带老的解决现有环境风险的措施。

(二)报告表未说明新建管线的穿越情况,没有进一步论述项目集输选线及不设弃土场的可行性,未调查论述管道输送项目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并提出治理措施。

(三)现有工程主要污染源环保措施中,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和原材料消耗情况核实钻井泥浆和岩屑的固废性质报告表未提供泥浆钻屑样品检验报告,不支持钻井泥浆钻屑作为一般固体废物进行处理。

鉴于以上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使申诉权利。如工程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表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我厅审批。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25

 

 

 

 

 

 

 

抄送: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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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环评函〔2019〕60

 

关于不予批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辛集区域产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

所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辛集区域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该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不支持项目建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报告表提出现有工程联合站生活污水处理方式为采用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与现有工程联合站生活污水实际处理方式不相符。未提出以新带老的解决现有环境风险的措施。

(二)报告表未说明新建管线的穿越情况,没有进一步论述项目集输选线及不设弃土场的可行性,未调查论述管道输送项目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并提出治理措施。

(三)现有工程主要污染源环保措施中,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和原材料消耗情况核实钻井泥浆和岩屑的固废性质报告表未提供泥浆钻屑样品检验报告,不支持钻井泥浆钻屑作为一般固体废物进行处理。

鉴于以上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我厅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使申诉权利。如工程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表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我厅审批。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25

 

 

 

 

 

 

 

抄送:辛集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