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钢联焦化有限责任公司5#、6#焦炉
环保搬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所报《唐山钢联焦化有限责任公司5#、6#焦炉环保搬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唐山市滦县古马镇东侧、河北滦县司家营经济开发区(东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现有5#、6#65孔5.5米焦炉2座,产能130万吨/年,在滦县工业聚集区化工产业园(现已更名为河北滦县司家营经济开发区)内建设60孔7.0米复热式顶装焦炉2座及190吨/小时干熄焦装置1台、25兆瓦汽轮发电系统1套、备煤设施、煤气净化设施、焦炉装煤和出焦除尘设施及相关配套的总图运输、循环水系统、10kV配变电所、煤气加压站等公辅设施等。项目总投资161104.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511万元,占总投资的18.3%。
该项目已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冀发改产业备字〔2014〕131号),并分别于2016年10月、2018年11月经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进行了延期(冀发改函〔2016〕386号、冀发改函〔2018〕519号),并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了项目代码(2014-130000-31-03-000024)。滦县城乡规划局和滦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出具意见,同意项目用地和选址建设。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了《关于河钢集团焦炭产能减量置换批复的函》(冀工信产业函〔2017〕1194号),同意通过淘汰河钢集团524万吨焦炭产能(宣钢4.3米2×42孔焦炉产能60万吨、6米2×43孔焦炉产能90万吨、6米2×50孔焦炉产能100万吨,唐钢炼焦制气厂5.5米4×36孔焦炉产能144万吨,唐山钢联焦化有限责任公司5.5米2×65孔焦炉产能130万吨),减量置换形成370万吨有效焦炭产能,其中130万吨焦炭产能用于该项目。
项目符合《河北滦县司家营经济开发区规划(2014年~2030年)》。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期间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煤受卸废气
搬迁工程煤受卸(火车及汽车)产生一定量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外排,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2)煤粉碎废气
搬迁工程煤破碎过程中产生一定量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1根25米高的排气筒外排,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3)装煤烟气
焦炉装煤过程产生一定烟尘,装煤烟气两座焦炉共用一套烟气净化设施,采用“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独立脱硫模块(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的排气筒外排,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须满足《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从严执行钢铁、焦化、电力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唐环气〔2018〕6号)规定限值要求,苯并[a]芘浓度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4)推焦烟气
两座焦炉共用一套推焦地面除尘站,焦炉出焦时焦侧采用带集尘罩的拦焦机将推焦烟气导入推焦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5)机侧炉头烟气
焦炉在装煤和推焦过程中机侧炉门处将会逸散少量废气,搬迁工程在机侧设打开炉门的烟尘捕集装置,并在2座推焦机(1开1备)顶部各设置烟气集气罩和车载袋式除尘器,将炉门顶部烟气收集后经两座推焦车上各自配套的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外排,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6)焦炉烟气
搬迁工程两座焦炉燃烧净化后的焦炉煤气,燃烧后烟气产生一定量的含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废气,送1套脱硫脱硝装置(“焦炉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净化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1根145米高的排气筒外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从严执行钢铁、焦化、电力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唐环气〔2018〕6号)规定限值。
(7)干熄焦烟气
搬迁工程采用干法熄焦,为减少干法熄焦过程中外排废气,在炉顶装焦孔设置水封,并设抽尘管;干熄炉底部排焦装置采用加密封罩的电磁振动给料器、旋转密封阀的排出装置、皮带机设密封罩,并在焦炭排出口及胶带受料点进行抽尘,上述废气经收集后送干熄焦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8)干熄焦放散气
干熄焦装置循环风机放散过程中和干熄炉下部三叉排焦溜槽产生的含颗粒物、二氧化硫废气引入干熄焦放散气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净化后,送至焦炉烟囱脱硫脱硝装置独立脱硫模块(活性炭吸附)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返回干熄焦放散气除尘地面站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9)焦转运废气
焦炭转运过程中在焦转运站产生含尘废气,搬迁工程共设4座焦转运站(3座干熄焦焦转运站,1座湿熄焦焦转运站),各落料点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分别进入各自设置的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分别通过各自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0)筛贮焦废气及储焦仓废气
筛焦楼和储焦仓落料及装车过程中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分别收集后送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后,通过1根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1)活性炭转运及筛分废气
活性炭加料、转运及筛分过程中产生的含尘废气,各产尘点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抽尘罩收集后送入1套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2)硫铵工段干燥废气
硫铵工段干燥废气经旋风除尘器+洗涤塔(酸性母液洗涤)+洗涤塔(水洗)净化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氨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3)脱硫工段再生塔塔顶废气
搬迁工程采用钠法脱硫工艺(喷淋介质为液碱),脱硫液再生过程中脱硫液再生塔顶将产生一定量废气,脱硫液再生塔废气含有硫化氢、氨,项目采取将再生塔尾气通过脱硫再生塔塔顶引出后送1套水洗喷淋塔处理后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外排,氨、硫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
(14)污水处理站臭气
搬迁工程废水处理部分主要废气污染源为调节池、混凝池、絮凝池、气浮池、缺氧池产生的臭气以及污泥脱水机房产生的臭气。通过在调节池、混凝池、絮凝池、气浮池、缺氧池设置FRP玻璃钢棚,污泥脱水间密闭,设置收集管道、抽风机将臭气收集到水洗塔(介质为蒸氨废水)+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要求。
(15) 无组织废气
做好焦炉炉体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装煤孔盖采用球面密封,装煤后用特制泥浆封闭空隙,同时上升管盖、桥管承插口采用水封装置,上升管根部采用耐火编制绳填塞,特制泥浆密封;炉门采用弹性刀边、弹簧门闩、悬挂、空冷且腹板可调式炉门,厚炉门框,大保护板。确保焦炉炉顶污染物浓度颗粒物、硫化氢、氨、苯可溶物、苯并[a]芘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表2焦炉炉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做好煤气净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搬迁工程煤气净化工段焦油槽、氨水中间槽、苯中间槽、洗油槽等各储槽等呼吸阀与管道连接,将产生的废气经压力平衡系统引至煤气负压管道净化回收利用。提盐车间硫代转化塔顶部废气及蒸发不凝气经冷凝后,送回负压管道。对各焦油渣排渣槽以及化产品装卸车废气亦采用设计压力平衡系统,将排渣槽以及装卸车废气亦引入负压管道回收利用。
严格落实上述无组织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厂界污染物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 2863-2018)表2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干熄焦运行期间,生活污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部分)、除盐水站及产汽装置排污水、酚氰废水排入焦化废水处理站,经调节池、混凝池、絮凝池、气浮池处理后进入生化处理部分,采用A/O生化处理后,出水与剩余的循环水系统排污水一并进入深度处理部分,采用“超滤+反渗透”处理工艺处理后,净水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水质标准后作为循环水系统补水;深度处理部分产生的浓盐水进入浓缩液处理处理部分,采用“芬顿氧化+A/O生化+砂滤”处理工艺,出水水质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和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送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干熄焦检修期间,生活污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酚氰废水、熄焦废水排入焦化废水处理站,经调节池、混凝池、絮凝池、气浮池处理后进入生化处理部分,采用A/O生化处理,出水水质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1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同除盐水站及产汽装置排污水和新水一并进入熄焦水池,用于湿熄焦,不外排。
项目厂区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消防水池,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全部收集,不外排。
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备煤产生的废铁皮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送附近钢厂综合利用;备煤除尘系统、焦炉装煤除尘系统、机侧除尘系统回收的煤尘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配入炼焦煤中再利用;推焦除尘系统、干熄焦除尘系统及筛贮焦和焦转运除尘系统回收的焦尘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作为商品外售;
废活性炭、焦油渣、污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定期返回配煤利用;废油属于危险废物,需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初期雨水、事故废水收集设施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气监测点位、监测平台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八)项目须按报告书要求设置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学校、住宅等永久性环境敏感建筑。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滦州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