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灵达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炉排炉替代一期流化床炉项目噪声、固废污染
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节能(石家庄)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所报《关于河北灵达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炉排炉替代一期流化床炉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请示》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厅于2015年6月出具了《关于河北灵达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炉排炉替代一期流化床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冀环评[2015]181号)。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要求,我厅对该项目噪声和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出具以下验收意见:
一、根据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冀环站测数字〔2017〕第009号)和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2017字第091号)的监测、检测结果:
(一)厂界各监测点昼间、夜间环境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二)项目产生的飞灰固化物检测指标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进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求。
二、该项目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均按照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进行了落实,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三、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相关环保要求,建议你单位对以下问题进一步优化完善:对厂内渗滤液处理站污泥进行鉴别,若属于一般废物可送焚烧炉处置;若属于危险废物,须和废活性炭等其它危险废物送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厂内须设暂存间暂存,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建设和管理。建议你单位自收到此函一个月内对上述问题落实到位。
四、你单位在20日内将噪声、固废验收意见送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栾城分局。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监管由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栾城区分局负责。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12日
抄送: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市
环境保护局栾城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