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鹏生热力有限公司:
所报《兴隆县鹏生热力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2013年8月19日,河北省环保厅以冀环评[2013]270号文批复了《兴隆县鹏生热力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建设期间部分环保设施发生变更,变更内容经河北省环保厅批准同意(冀环评函[2014]1126号)。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1台75吨/小时次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1台12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新建烟气和噪声治理设施,并对原有烟气治理系统进行改造。2014年11月,该项目经承德市环保局批准投入试生产。
二、该项目营运期中水深度处理产生废水、锅炉用水处理排污水、软化水处理系统排水、循环冷却水经中和处理后用作锅炉脱硫补水、煤场抑尘、灰渣加湿和厂区绿化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兴隆县柳源污水处理厂。锅炉烟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系统(SNCR)+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工艺处理后,经100米高排气筒排放。固体废物中的炉渣、除尘灰及脱硫后产生的石膏,全部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处理,固体废物实现了分类处理处置。
三、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该项目进行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和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兴隆县鹏生热力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一)有组织粉尘排放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新建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氨罐区周界氨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
(二)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要求及兴隆县柳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三)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相关环保措施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
四、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五、项目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中水深度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要按照规定进行鉴别,如为危废,须送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监管由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兴隆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七、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验收意见及验收监测报告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兴隆县环境环保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23日
抄送:河北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德市环境保护局、兴隆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