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细则》(冀环办发〔2017〕76号),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787号)要求,稳步推进我省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确保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积极推进排污许可制试点,在重点行业、领域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规范、统一的审核标准、统一编码,实施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实现企业持证排污、自证守法、诚实守信,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无证排污行为实施依法惩处。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787号)要求,2017年应完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2017年8月31日前,唐山市、保定市完成钢铁企业许可证核发,石家庄市完成原料药企业首批许可证核发;10月31日前石家庄市完成辖区内原料药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非试点市8月31日前完成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省各市10月31日前完成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市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除钢铁、水泥外的11个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工作总体安排部署
(一)省环保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试点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交流会,省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试点工作的全部技术支持和指导工作,各试点市环保局和行政审批局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相关行业试点工作,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试点工作的各项安排。
(二)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市形成工作成果报告;在试点成果中反映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保障试点任务涉及的各类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督促企业在申报环节详细填报产污、治污、排污的相关信息,制定实施对无证排污行为的监管执法计划。
(三)省环保厅组织协调各试点市积极参与开展试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培训,并严格督办各试点市相应试点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验证,按时完成试点行业发证任务。各市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企业相关培训工作。
(四)各试点市环保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确定试点工作总负责人、责任处室、联系人和经办人,填写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联系人表(附件1)。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唐山市、保定市于8月5日前,完成本辖区内钢铁企业的企业调查摸底工作(附件2),8月5日-15日,完成辖区内钢铁企业的培训工作,并选取一至两家企业进行试填报。其他非试点市于8月10日前上报企业摸底情况。8月31日前,全省各市完成本辖区内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石家庄市按照原料药制造行业技术规范(初稿)于8月5日前,完成本辖区原料药制造行企业调查摸底工作(附件2),配合环保部评估中心进行企业试填报及技术规范的修改完善工作。待原料药制造行业技术规范正式印发后,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培训,并选取一至两家企业进行试填报,8月31日完成本辖区内第一批原料药制造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原料药制造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鉴于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较重,各市于8月20日前完成水泥行业企业摸底调查工作(附件2),10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内水泥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其他试点行业,各市根据行业技术规范(初稿)于8月31日前完成初步摸底,并填报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调查摸底情况表上报省环保厅。在行业技术规范正式印发后10日内进行核实,再次汇总上报省厅。2017年11月30日前,各市完成除钢铁、水泥外其他11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五)邢台市牵头平板玻璃行业试点工作,保定市参与北京市牵头的水泥行业试点工作,两市应根据环保部和北京市环保局工作安排,做好相关许可证管理试点工作。
附件:1.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联系人表;
2.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调查摸底情况表
附件1
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联系人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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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及手机) |
传真 |
邮箱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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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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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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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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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摸底调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电话:
序号 |
企业名称 |
规模 |
主要设备 |
所在县(区) |
类型 |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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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时间:2017-11-29
河北省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细则》(冀环办发〔2017〕76号),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787号)要求,稳步推进我省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确保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积极推进排污许可制试点,在重点行业、领域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规范、统一的审核标准、统一编码,实施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实现企业持证排污、自证守法、诚实守信,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无证排污行为实施依法惩处。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787号)要求,2017年应完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2017年8月31日前,唐山市、保定市完成钢铁企业许可证核发,石家庄市完成原料药企业首批许可证核发;10月31日前石家庄市完成辖区内原料药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非试点市8月31日前完成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省各市10月31日前完成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市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除钢铁、水泥外的11个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工作总体安排部署
(一)省环保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试点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交流会,省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试点工作的全部技术支持和指导工作,各试点市环保局和行政审批局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相关行业试点工作,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试点工作的各项安排。
(二)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市形成工作成果报告;在试点成果中反映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保障试点任务涉及的各类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督促企业在申报环节详细填报产污、治污、排污的相关信息,制定实施对无证排污行为的监管执法计划。
(三)省环保厅组织协调各试点市积极参与开展试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培训,并严格督办各试点市相应试点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验证,按时完成试点行业发证任务。各市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企业相关培训工作。
(四)各试点市环保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确定试点工作总负责人、责任处室、联系人和经办人,填写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联系人表(附件1)。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唐山市、保定市于8月5日前,完成本辖区内钢铁企业的企业调查摸底工作(附件2),8月5日-15日,完成辖区内钢铁企业的培训工作,并选取一至两家企业进行试填报。其他非试点市于8月10日前上报企业摸底情况。8月31日前,全省各市完成本辖区内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石家庄市按照原料药制造行业技术规范(初稿)于8月5日前,完成本辖区原料药制造行企业调查摸底工作(附件2),配合环保部评估中心进行企业试填报及技术规范的修改完善工作。待原料药制造行业技术规范正式印发后,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培训,并选取一至两家企业进行试填报,8月31日完成本辖区内第一批原料药制造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原料药制造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鉴于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较重,各市于8月20日前完成水泥行业企业摸底调查工作(附件2),10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内水泥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其他试点行业,各市根据行业技术规范(初稿)于8月31日前完成初步摸底,并填报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调查摸底情况表上报省环保厅。在行业技术规范正式印发后10日内进行核实,再次汇总上报省厅。2017年11月30日前,各市完成除钢铁、水泥外其他11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五)邢台市牵头平板玻璃行业试点工作,保定市参与北京市牵头的水泥行业试点工作,两市应根据环保部和北京市环保局工作安排,做好相关许可证管理试点工作。
附件:1.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联系人表;
2.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调查摸底情况表
附件1
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联系人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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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及手机) |
传真 |
邮箱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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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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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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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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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摸底调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电话:
序号 |
企业名称 |
规模 |
主要设备 |
所在县(区) |
类型 |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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