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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火电、造纸不予发证企业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7 14:30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冀环2017〕689

 

关于进一步强化火电、造纸不予发证企业

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邯郸、张家口市审批局:

按照环保部关于火电、造纸企业6月底前率先完成全国统一编号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部署,截止到2017年6月29日,我省如期完成了辖区范围内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省共核发排污许可证282张(其中火电行业109家,造纸行业173家)。本次列入核发范围的企业共计460家,目前不予发证178家。现就进一步强化火电、造纸行业不予发证企业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此次不予核发许可证的企业情况

一是部分钢铁、焦化等企业主体工程处于限产或整改状态,无环评手续或未通过环保备案的,共计53家自备电厂企业。二是企业处于关停状态,共19家。部分企业为政府强制关停取缔,其他企业因为经营问题自然停产。三是根据政府要求全部进行煤改气等清洁燃料限期改造的(保定市造纸企业),共30家。上述企业环评工作尚进行中且未取得批复。四是企业不在本次发证范围,共26家。大部分为纸制品企业且不在2015年环统范围内。五是其他企业存在现状与环评内容不符、不符合发证条件等问题的。

二、分类指导,依法监管,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根据环保部对2017年下半年地方企业持证排污情况督查工作部署,火电、造纸等行业“持证排污”将作为督查工作重点。各市对上述不予发证的企业要强化执法监管,实行分类指导。

(一)对钢铁等企业主体工程处于限产、环保限期治理的,项目无环评手续或未通过环保备案的,要依法下达限期治理行政决定,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达到新的排放标准的,依法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手续,符合发证条件后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在限产、限期治理期间,依据《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2号)和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环保违规项目认定备案企业及装备名单的通知》(冀环办发【2016】240号)核发的有期限的排污许可证单位可在期限内按要求生产;超出限期治理期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企业或单位,要依法下达停产通知并监督到位。

(二)对于地方政府已明确关停、自然停产的企业,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要严格依法监督到位,企业不得复产。

(三)对于列入本次核发范围,但不具备发证条件的178家其他火电、造纸企业,要根据我厅印发《关于对不具备发放排污许可证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环境管理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324号)要求,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下达停产通知,待具备条件后另行申报。

其他应申报而主动申报的火电、造纸企业,除依法责令停产外,依据《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2号)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各市要高度重视未发证企业的执法监督,依法下达相关行政决定或法律文书,强化执法监管,确保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停产到位,强化企业“持证排污”法律意识。目前大部分市已依法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火电、造纸企业下达了停产通知,有关文件和情况已按要求你上报省环保厅。但个别市截至目前尚未上报省厅相关文件。请各市环保局务必做好178家不予发证企业的监管工作,确保停产到位。

对于有关企业经限期整改或完善相关材料后符合发证条件,各市环保局或审批局应按程序尽快完成核发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厅。对于发现的地方环保部门未依法履职,执法监管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的,将实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问责。

    联系人及电话:焦雅吉    0311-87908515

 

附件: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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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环2017〕689

 

关于进一步强化火电、造纸不予发证企业

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邯郸、张家口市审批局:

按照环保部关于火电、造纸企业6月底前率先完成全国统一编号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部署,截止到2017年6月29日,我省如期完成了辖区范围内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省共核发排污许可证282张(其中火电行业109家,造纸行业173家)。本次列入核发范围的企业共计460家,目前不予发证178家。现就进一步强化火电、造纸行业不予发证企业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此次不予核发许可证的企业情况

一是部分钢铁、焦化等企业主体工程处于限产或整改状态,无环评手续或未通过环保备案的,共计53家自备电厂企业。二是企业处于关停状态,共19家。部分企业为政府强制关停取缔,其他企业因为经营问题自然停产。三是根据政府要求全部进行煤改气等清洁燃料限期改造的(保定市造纸企业),共30家。上述企业环评工作尚进行中且未取得批复。四是企业不在本次发证范围,共26家。大部分为纸制品企业且不在2015年环统范围内。五是其他企业存在现状与环评内容不符、不符合发证条件等问题的。

二、分类指导,依法监管,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根据环保部对2017年下半年地方企业持证排污情况督查工作部署,火电、造纸等行业“持证排污”将作为督查工作重点。各市对上述不予发证的企业要强化执法监管,实行分类指导。

(一)对钢铁等企业主体工程处于限产、环保限期治理的,项目无环评手续或未通过环保备案的,要依法下达限期治理行政决定,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达到新的排放标准的,依法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手续,符合发证条件后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在限产、限期治理期间,依据《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2号)和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环保违规项目认定备案企业及装备名单的通知》(冀环办发【2016】240号)核发的有期限的排污许可证单位可在期限内按要求生产;超出限期治理期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企业或单位,要依法下达停产通知并监督到位。

(二)对于地方政府已明确关停、自然停产的企业,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要严格依法监督到位,企业不得复产。

(三)对于列入本次核发范围,但不具备发证条件的178家其他火电、造纸企业,要根据我厅印发《关于对不具备发放排污许可证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环境管理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324号)要求,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下达停产通知,待具备条件后另行申报。

其他应申报而主动申报的火电、造纸企业,除依法责令停产外,依据《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2号)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各市要高度重视未发证企业的执法监督,依法下达相关行政决定或法律文书,强化执法监管,确保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停产到位,强化企业“持证排污”法律意识。目前大部分市已依法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火电、造纸企业下达了停产通知,有关文件和情况已按要求你上报省环保厅。但个别市截至目前尚未上报省厅相关文件。请各市环保局务必做好178家不予发证企业的监管工作,确保停产到位。

对于有关企业经限期整改或完善相关材料后符合发证条件,各市环保局或审批局应按程序尽快完成核发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厅。对于发现的地方环保部门未依法履职,执法监管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的,将实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问责。

    联系人及电话:焦雅吉    0311-87908515

 

附件: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