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4]24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报告书(表))的法定编制机构。为规范环评从业行为,促进环评机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机构管理的必要性
截至2014年2月,全国共有环评机构1158家,其中甲级机构192家,乙级机构966家。多年来,环评机构在环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环评机构发展仍不平衡,专业性的大型环评机构数量偏少,部分地区工作能力严重不足;一些环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质量审核体系不健全,环评工程师负责制流于形式,档案合同管理混乱;一些环评机构编制报告书(表)过程中不踏勘现场、不开展环境状况调查、不分析数据可靠性和代表性,甚至弄虚作假;一些环评机构超越资质范围从业,出租、出借资质,甚至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评制度的执行,制约了环评事业的发展,部分问题甚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环评机构的社会信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环评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二、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环评市场
加大环评资质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环评资质受理和审查情况,全面公开环评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工作业绩和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相关信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环评机构发生利益关系,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或向建设单位推荐环评机构,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分利。严禁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备案等方式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外埠环评机构在本地承接环评业务。环评机构须在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环评业务委托和开展报告书(表)编制,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环评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鼓励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环评机构。
三、加快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现有事业法人类型的环评机构要通过体制改革,形成独立企业法人类型的环评机构,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担责任的市场主体。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改革,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环评体制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改革的配套保障措施,倒排时限,确保实现在2015年底前完成改革的目标任务。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调度本行政区内的环保系统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抓紧制订2014年、2015年推进改革的具体工作计划,并于2014年4月底前将有关改革的时间进度安排报送我部。我部所属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应在2014年底前完成。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确保全省(区、市)环保系统事业单位2014年底前完成环评体制改革的数量,原则上应达到总数的60%以上(不含试点期间已完成改革的单位)。各改制单位要加强对环评体制改革实施过程中环评工作的管理,做到队伍不散、业务不断、质量不降。
四、推动环评机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支持有实力的环评机构开展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推动形成若干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大型环评机构。支持环评机构加强环评技术研究,发挥专业优势,促进形成企业核心技术和实现品牌化经营。提高新申请环评资质机构和晋升资质等级、调整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人员规模和专业准入条件。申请第一个甲级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要具有15名及以上环评工程师,申请第二个及以上甲级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要具有20名及以上环评工程师,每个甲级报告书评价范围要具有8名及以上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申请乙级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要具有9名及以上环评工程师,每个报告书评价范围要具有4名及以上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仅申请乙级报告表评价范围的,要具有5名及以上环评工程师。现有环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以及西部地区尚无环评机构的地级市(州、盟、地区)仅申请报告表评价范围的,环评工程师数量暂按原规定执行。
五、加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管理
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是环评机构开展环评业务的主要技术力量,必须为环评机构的全职工作人员。环评机构要完善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引进和使用的激励机制,构建合理的专业人才梯队,培育技术核心人才,鼓励环评工程师和环评岗位证书持有人员通过参加培训等方式更新和补充业务知识,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对复杂环境问题的分析处理能力。严禁将本机构兼职或未在本机构供职的外单位人员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用以申请环评资质。我部对在资质申请中隐瞒有关人员情况或提供虚假人员材料的机构,一律不予批准资质,相关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对已取得资质的,一经发现,一律撤销资质,相关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对隐瞒个人情况、虚报本人全职工作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纳入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环评机构中的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我部报告。我部每年年中对环评机构人员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六、健全环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环评机构要努力提高报告书(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报告书(表)内容客观真实和环评结论正确可信。要建立和完善报告书(表)从业务承接到资料存档的全过程管理制度,细化质量控制程序,明确各环节质量责任。环评机构应独立主持编制报告书(表),对确需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专业性和基础性工作,应明确委托事项,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监测数据和技术报告,并对报告书(表)质量负责。报告书(表)项目负责人须由主持编制报告书(表)机构中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担任,负责组织项目现场踏勘,深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组织报告书(表)的起草编制和审核,对报告书(表)质量负主要责任。报告书各章节负责人须由主持编制报告书机构中的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对相关章节质量负主要责任。
七、强化环评机构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加强对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督与考核。在受理报告书(表)时,应对编制报告书(表)机构的资质有效性及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进行查验,对编制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以及编制机构与合同签订机构不一致或由其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的报告书(表)不予受理。在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对未落实环评工程师责任制和质量较差的报告书(表)不予审批。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中发现上述问题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入环评机构日常考核结果,可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或在辖区内限期整改的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抄报我部。我部对受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等级晋升和评价范围调整,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环评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八、提高环保部门科学管理水平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评审批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及时了解宏观经济发展动态和产业政策导向,熟练掌握环境准入标准和审批原则,正确运用环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环评审批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监管行为,健全勤政廉政措施。要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出现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要听取和采纳环评机构的合理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对环评机构采取的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措施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3月3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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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时间:2018-06-11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4]24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报告书(表))的法定编制机构。为规范环评从业行为,促进环评机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评机构管理的必要性
截至2014年2月,全国共有环评机构1158家,其中甲级机构192家,乙级机构966家。多年来,环评机构在环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环评机构发展仍不平衡,专业性的大型环评机构数量偏少,部分地区工作能力严重不足;一些环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质量审核体系不健全,环评工程师负责制流于形式,档案合同管理混乱;一些环评机构编制报告书(表)过程中不踏勘现场、不开展环境状况调查、不分析数据可靠性和代表性,甚至弄虚作假;一些环评机构超越资质范围从业,出租、出借资质,甚至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评制度的执行,制约了环评事业的发展,部分问题甚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环评机构的社会信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环评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二、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环评市场
加大环评资质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环评资质受理和审查情况,全面公开环评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工作业绩和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相关信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环评机构发生利益关系,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或向建设单位推荐环评机构,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分利。严禁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备案等方式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外埠环评机构在本地承接环评业务。环评机构须在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环评业务委托和开展报告书(表)编制,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环评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鼓励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环评机构。
三、加快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现有事业法人类型的环评机构要通过体制改革,形成独立企业法人类型的环评机构,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担责任的市场主体。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改革,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环评体制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改革的配套保障措施,倒排时限,确保实现在2015年底前完成改革的目标任务。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调度本行政区内的环保系统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抓紧制订2014年、2015年推进改革的具体工作计划,并于2014年4月底前将有关改革的时间进度安排报送我部。我部所属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应在2014年底前完成。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确保全省(区、市)环保系统事业单位2014年底前完成环评体制改革的数量,原则上应达到总数的60%以上(不含试点期间已完成改革的单位)。各改制单位要加强对环评体制改革实施过程中环评工作的管理,做到队伍不散、业务不断、质量不降。
四、推动环评机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支持有实力的环评机构开展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推动形成若干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大型环评机构。支持环评机构加强环评技术研究,发挥专业优势,促进形成企业核心技术和实现品牌化经营。提高新申请环评资质机构和晋升资质等级、调整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人员规模和专业准入条件。申请第一个甲级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要具有15名及以上环评工程师,申请第二个及以上甲级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要具有20名及以上环评工程师,每个甲级报告书评价范围要具有8名及以上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申请乙级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要具有9名及以上环评工程师,每个报告书评价范围要具有4名及以上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仅申请乙级报告表评价范围的,要具有5名及以上环评工程师。现有环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以及西部地区尚无环评机构的地级市(州、盟、地区)仅申请报告表评价范围的,环评工程师数量暂按原规定执行。
五、加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管理
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是环评机构开展环评业务的主要技术力量,必须为环评机构的全职工作人员。环评机构要完善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引进和使用的激励机制,构建合理的专业人才梯队,培育技术核心人才,鼓励环评工程师和环评岗位证书持有人员通过参加培训等方式更新和补充业务知识,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对复杂环境问题的分析处理能力。严禁将本机构兼职或未在本机构供职的外单位人员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用以申请环评资质。我部对在资质申请中隐瞒有关人员情况或提供虚假人员材料的机构,一律不予批准资质,相关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对已取得资质的,一经发现,一律撤销资质,相关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对隐瞒个人情况、虚报本人全职工作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纳入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环评机构中的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我部报告。我部每年年中对环评机构人员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六、健全环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环评机构要努力提高报告书(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报告书(表)内容客观真实和环评结论正确可信。要建立和完善报告书(表)从业务承接到资料存档的全过程管理制度,细化质量控制程序,明确各环节质量责任。环评机构应独立主持编制报告书(表),对确需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专业性和基础性工作,应明确委托事项,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监测数据和技术报告,并对报告书(表)质量负责。报告书(表)项目负责人须由主持编制报告书(表)机构中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担任,负责组织项目现场踏勘,深入了解项目相关情况,组织报告书(表)的起草编制和审核,对报告书(表)质量负主要责任。报告书各章节负责人须由主持编制报告书机构中的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对相关章节质量负主要责任。
七、强化环评机构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加强对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督与考核。在受理报告书(表)时,应对编制报告书(表)机构的资质有效性及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进行查验,对编制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以及编制机构与合同签订机构不一致或由其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的报告书(表)不予受理。在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对未落实环评工程师责任制和质量较差的报告书(表)不予审批。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中发现上述问题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入环评机构日常考核结果,可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或在辖区内限期整改的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抄报我部。我部对受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一年内不予批准资质等级晋升和评价范围调整,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环评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八、提高环保部门科学管理水平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评审批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及时了解宏观经济发展动态和产业政策导向,熟练掌握环境准入标准和审批原则,正确运用环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环评审批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监管行为,健全勤政廉政措施。要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出现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要听取和采纳环评机构的合理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对环评机构采取的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措施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3月3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