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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2 18:39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冀环评函2018689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制改革要求,我省各级环保、审批部门积极行动,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了2017年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主要排污口二维码信息化管理工作。根据原环保部工作计划,三年内实现所有行业国家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全覆盖。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存在省版排污许可证与国家版排污许可证并存的情况,为解决过渡期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我省辖区内纳入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均需持证排污,应持有国家版排污许可证或省版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持有省版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按时申领换发国家版排污许可证。为尽快完成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管理要求,我省计划于2019年底前实现所有应发证行业新证核发全覆盖。请各地认真做好前期摸排底数工作,要求准确细致,为制定今、明两年排污许可核发工作计划,奠定基础。目前未出台行业技术规范的,先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要求填报申请,待行业技术规范正式印发后,再予完善。

    、排污许可证申领和延续换证

凡是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未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所持省版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不需延续排污许可证。同时,根据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调整情况,适时纳入名录后按要求申领。

    三、持证排污的管理原则

关于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间,所有新、改、扩建设项目均应当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现有企业或项目,如存在长期违法试生产或者未按期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的排污单位,应由所在地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得到执行后,可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生产。

    四、核发主体和核发权限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我省行政审批改革有关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是排污许可证核发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已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证核发工作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结合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请各市环保局、审批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研究政策、法规要求,切实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环保厅报告、协商。

联系人及电话:焦雅吉   13831192710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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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冀环评函2018689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制改革要求,我省各级环保、审批部门积极行动,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了2017年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主要排污口二维码信息化管理工作。根据原环保部工作计划,三年内实现所有行业国家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全覆盖。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存在省版排污许可证与国家版排污许可证并存的情况,为解决过渡期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我省辖区内纳入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均需持证排污,应持有国家版排污许可证或省版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持有省版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按时申领换发国家版排污许可证。为尽快完成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管理要求,我省计划于2019年底前实现所有应发证行业新证核发全覆盖。请各地认真做好前期摸排底数工作,要求准确细致,为制定今、明两年排污许可核发工作计划,奠定基础。目前未出台行业技术规范的,先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要求填报申请,待行业技术规范正式印发后,再予完善。

    、排污许可证申领和延续换证

凡是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未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所持省版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不需延续排污许可证。同时,根据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调整情况,适时纳入名录后按要求申领。

    三、持证排污的管理原则

关于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间,所有新、改、扩建设项目均应当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现有企业或项目,如存在长期违法试生产或者未按期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的排污单位,应由所在地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得到执行后,可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生产。

    四、核发主体和核发权限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我省行政审批改革有关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是排污许可证核发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已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证核发工作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结合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请各市环保局、审批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研究政策、法规要求,切实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环保厅报告、协商。

联系人及电话:焦雅吉   13831192710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