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原环保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的要求,现就贯彻落实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效能。各级环保部门应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在管理中充分认识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转变“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的观念,建立环评事中事后齐抓并举的管理思想。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一)统一管理尺度,严格依法审批。各级环保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统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标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和重大变动清单等国家相关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类别,按照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进行分级审批。环评审批中,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简称“三挂钩”机制),严守环境准入条件,不得突破变通、降低标准。
目前各市存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监管职能归属不同部门的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四级联网相关要求,及时上传有关项目信息,便于开展事中事后管理工作。
(二)创新评估方式,严把技术审核。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各级环保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可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技术评估机构要改进技术评估方式方法,完善技术手段,为环评审批严把技术关。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三)衔接排污许可,保障环评落实。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是落实固定污染源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重要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排污许可制式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落地的重要保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要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确保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的真正衔接。
(四)开展随机抽查,加强质量管理。各级环保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环评文件的随机抽查工作。抽查重点事项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及审批情况、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及承诺落实情况、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及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各级环保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等数据库为依托,随机抽取产生抽查对象。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应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靶向监管。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落实责任,严格问责机制
(一)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标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的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或者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等情况下批复环评文件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暂停审批有关区域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依法惩处建设单位环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未落实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未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违法行为。对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问责。按照管理职责要求对环评文件开展技术复核,对判定有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要向审批部门进行通报,对影响审批结论的,应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三)建立环评机构、评估机构和技术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各级环保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技术评估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纳入全国或者本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的有关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其享受的环保、财政、税收方面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