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环办发〔2018〕23号
关于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规范环评文件审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环境保护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机构:
根据2018年7月1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有关要求,此部门规章及2个配套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格式要求》)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规范和提升各级管理水平,现就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时限执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公众参与工作执行《办法》及2个配套文件。建设单位向环评审批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其申报的公众参与的相关材料需符合《办法》及2个配套文件的规定。
二、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信息公开要求。建设单位切实履行环评公众参与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规定要求,规范在环评文件编制阶段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范围、时段、内容、程序、方式等。在此《办法》印发之前已经确定环评单位,且在2019年1月1日之后报批的,已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规定,在7日内进行了第一次信息公开的,可不必重复开展第一次信息公开,其余公众参与程序和要求按照《办法》执行。
三、审批部门落实环评信息公开要求。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要求进行环评审批信息公开。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03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62号)要求进行环评审批信息公开。
四、依法规范公众参与的诉求,维护公众正当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建议,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向提出意见的公众(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说明未采纳的理由,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情况、理由及向公众反馈的情况需列入项目环评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中,作为受理环评文件审批材料的附件,提交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在审批信息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审批部门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建设单位环评公众参与工作要保证真实。对建设单位在公众参与工作中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有意欺瞒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严肃处理。
六、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0〕238号)今后不再执行。
公众参与工作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重要内容,是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结合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要求,规范环评文件审批程序,严格落实《办法》相关要求。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要深入学习,在环评工作中坚决贯彻落实,遇到问题可与我厅环评处及时反馈,保证新办法得到贯彻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8日
抄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抄送: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