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环办发〔2018〕8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区域限批与解除限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和解除限批内部工作流程,实现相关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根据厅领导指示,依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厅有关内部工作程序,经研究,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区域限批与解除限批工作程序》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区域限批与解除限批工作程序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附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区域限批与解除限批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和解除限批内部工作流程,实现相关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依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厅有关内部工作程序,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提出的区域限批建议的审查、批准、实施及限批解除等相关工作。明确具体的工作流
程和工作节点,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职责分工
环评处负责组织实施区域限批决定,并监督指导环评审批部门落实区域限批管理要求。
省环保厅负责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水环境质量考核、土壤环境质量考核、生态保护等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单位”)负责调查,并对符合区域限批条件的提出限批建议报厅常务会审议后,由环评处制发区域限批文件并落实限批规定。
三、区域限批决定作出流程
(一)提出限批建议。省环保厅相关处室单位通过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举报等途径,发
现存在限批情形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相关事实,提出区域限批建议。重点是限批区域、限批内容、限批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整改要求等。
(二)区域限批建议审定。相关处室单位根据调查事实提出限批意见,报请厅常务会审议。
(三)限批决定的作出。厅常务会审定同意后,由环评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起草限批决定文书,经主管厅领导审签后正式印发执行,并抄报环保部。限批决定应当包括:限批区域、限批情形、限批内容、限批期限、整改要求、监督检查要求等内容。
(四)限批执行情况检查。被责令限批的区域其环评审批部门自限批决定收到之日起,暂停受理、审批被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处跟踪检查区域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执行情况。各级环评文件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已印发的区域限批决定,暂停受理、审批被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施区域限批期间,被限批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并向作出限批决定的环保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四、解除限批程序
根据被责令区域限批地方行政部门提出的解除限批申请,由环评处将申请转交相关处室单位,由相关处室单位牵头赴现场核查,并提出解除限批建议,报厅常务会审定。
(一)现场核查。限批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提出限批建议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报告。
(二)提出解除或延长限批建议。对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的地区,相关处室单位应当提出解除限批建议;对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地区,相关处室单位应当提出延长限批建议。
(三)解除或延长限批建议审查。相关处室单位提出解除或延长限批建议,会同环评处形成解除或延长限批意见,报请厅常务会审议。
(四)印发解除或延长限批决定。厅常务会通过后,由环评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起草解除或延长限批决定文书,并按程序下达被限批地区。
解除限批决定包括:整改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结果、解除限批意见、后续监管要求等内容。
延长限批决定包括:整改存在的问题、现场核查结果、延长限批内容、延长限批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要求等内容。
五、监督管理
(一)省环保厅作出的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决定应当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抄送被限批地区相关环评文件审批部门。
(二)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决定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环评处负责落实环境保护部作出的限批决定,以及省环保厅下达的区域限批决定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评文件审批部门负责同步落实环保部、省环保厅作出的相关限批决定。
(四)对未执行同步限批要求的地方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该审批决定;拒不撤销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直接撤销,并依法依纪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移交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对干预限批决定实施、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履职不力、监管不严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省环保厅将相关材料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六、其它
本工作程序自2018年3月12日起开始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 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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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区域限批与解除限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时间:2019-01-03
冀环办发〔2018〕8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区域限批与解除限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和解除限批内部工作流程,实现相关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根据厅领导指示,依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厅有关内部工作程序,经研究,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区域限批与解除限批工作程序》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区域限批与解除限批工作程序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附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区域限批与解除限批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和解除限批内部工作流程,实现相关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依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厅有关内部工作程序,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提出的区域限批建议的审查、批准、实施及限批解除等相关工作。明确具体的工作流
程和工作节点,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职责分工
环评处负责组织实施区域限批决定,并监督指导环评审批部门落实区域限批管理要求。
省环保厅负责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水环境质量考核、土壤环境质量考核、生态保护等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单位”)负责调查,并对符合区域限批条件的提出限批建议报厅常务会审议后,由环评处制发区域限批文件并落实限批规定。
三、区域限批决定作出流程
(一)提出限批建议。省环保厅相关处室单位通过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举报等途径,发
现存在限批情形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相关事实,提出区域限批建议。重点是限批区域、限批内容、限批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整改要求等。
(二)区域限批建议审定。相关处室单位根据调查事实提出限批意见,报请厅常务会审议。
(三)限批决定的作出。厅常务会审定同意后,由环评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起草限批决定文书,经主管厅领导审签后正式印发执行,并抄报环保部。限批决定应当包括:限批区域、限批情形、限批内容、限批期限、整改要求、监督检查要求等内容。
(四)限批执行情况检查。被责令限批的区域其环评审批部门自限批决定收到之日起,暂停受理、审批被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处跟踪检查区域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执行情况。各级环评文件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已印发的区域限批决定,暂停受理、审批被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施区域限批期间,被限批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并向作出限批决定的环保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四、解除限批程序
根据被责令区域限批地方行政部门提出的解除限批申请,由环评处将申请转交相关处室单位,由相关处室单位牵头赴现场核查,并提出解除限批建议,报厅常务会审定。
(一)现场核查。限批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提出限批建议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报告。
(二)提出解除或延长限批建议。对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的地区,相关处室单位应当提出解除限批建议;对未落实整改要求的地区,相关处室单位应当提出延长限批建议。
(三)解除或延长限批建议审查。相关处室单位提出解除或延长限批建议,会同环评处形成解除或延长限批意见,报请厅常务会审议。
(四)印发解除或延长限批决定。厅常务会通过后,由环评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起草解除或延长限批决定文书,并按程序下达被限批地区。
解除限批决定包括:整改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结果、解除限批意见、后续监管要求等内容。
延长限批决定包括:整改存在的问题、现场核查结果、延长限批内容、延长限批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要求等内容。
五、监督管理
(一)省环保厅作出的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决定应当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抄送被限批地区相关环评文件审批部门。
(二)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决定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环评处负责落实环境保护部作出的限批决定,以及省环保厅下达的区域限批决定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评文件审批部门负责同步落实环保部、省环保厅作出的相关限批决定。
(四)对未执行同步限批要求的地方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该审批决定;拒不撤销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直接撤销,并依法依纪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移交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对干预限批决定实施、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履职不力、监管不严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省环保厅将相关材料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六、其它
本工作程序自2018年3月12日起开始执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 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