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土壤生态环境处 | 索引号 | 0218077J/2021-01207 |
主题分类 | 土壤污染防治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状态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规划建设局:
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建议意见,并反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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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土壤生态环境处 时间:2021-12-27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规划建设局:
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建议意见,并反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7月29日